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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7
主題:紀律與愛心 -- 專欄: 牧者談
作者: 何子僑 -- (馬鞍山堂長老傳道)
神願意保守教會成為一個聖潔的群體,祂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可是,神的兒女仍然會軟弱犯罪,教會不可不理會,反而要予以挽回、懲治,目的是使他恢復與神的關係,讓他得著真正的赦罪平安。
教會不理會肢體的犯罪,有著很多可能的原因:
(1)事主甚或他身旁的信徒一起大力隱瞒,使教會不知道。但「神豈不鑒察這事嗎?因為他曉得人心裏的隱秘。」(詩44:21) 若神願意,事件至終會被揭發的。(2)教會怕麻煩,以為處理紀律問題會沒完沒了,且沒有效果。
(3)教會領袖失職,不以為事件嚴重;又或以事務纏身為由,不急於理會。
(4)教會沒有紀律編制,不曉得如何處理。
(5)犯事肢體在教會中有頭有臉,揭發出來牽連甚廣,於是教會沒有勇氣去處理。
但犯罪的事若不理會,教會還有能力作主見證嗎?我們「不是要討人的喜歡,乃是要討那察驗我們心的 神喜歡。」(帖前2:4) 但若說討神喜歡,我們便更要明白「『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這句話的意思,你們且去揣摩。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太 9:13)故執行紀律及愛心的做法,是要相輔相行的。
感謝主,教會所制訂的《教會紀律:聖經原則及執行指引》,也是特重愛心的挽回,有清晰明確的處事原則及程序。在實行上,處理時要調查得清楚公道,而每一次調查不是冰冷的公事公辦,而是當作一次輔導的機會,引導人向著主,明白主的心意,也要讓當事人有力量回轉歸向神。長執會審視個案時,重點在探討如何幫助軟弱的人離開罪;若發憤恨,不是當事人不聽勸,而是因罪牢籠人。我們要為肢體流淚代禱,而不是以懲治人為最終目的。「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林後2:6-7) 輔導的過程不是單單執行懲治決定,眼光放在規管日期,而是一路陪伴願意悔過的人除去犯罪的習慣,重新建立親近神的靈修生活,使整個的身心靈甚或其家庭生活、教會生活重獲建立。祈求主耶穌給他重「造清潔的心,使他裏面重新有正直的靈。」(詩51:10)
有些教會要求當事人在全會眾面前公告自己的錯失,認罪悔改。這做法不應是罰則內容,為了以儆效尤,而是要顯明神的恩慈,人在受感動時願在眾人面前高舉教恩的杯!「我就把你的道指教有過犯的人,罪人必歸順你。」(詩51:13) 會眾有時以為教會懲處過嚴,不近人情;又或見教會不同人有不同對待,前後不一致,便以為不公。若真有這樣的印象,教會便需要時加留意及反省。有時為了當事人的建立,不同人有不同做法,這是無可厚非,但長執會一定要明白當中原因,一定不是為賣人情而作出不公的做法。
紀律雖是面對犯罪的人,但亦有時會顯出教會整體靈性出現問題,又或是領袖不當的牧養而產生事故。(譬如沒有教導會眾過敬虔生活,自己又不能以身作則等等)。我們當明白,人是何等軟弱,故每個紀律的個案,皆是我們自行反省的機會,當一隻手指指著人有罪時,會不會其他的手指也正反指出我們自己的問題?我們皆需要主憐憫和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