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英雄帖

【外遇諮商】

【外遇諮商】 外遇諮商】 陳宗仁牧師 尼采認為對生命的愛依然可能,只不過是用愛恨相間 的方式去愛,有如我們愛一個「使我們懷疑的女子」一樣 。尼采常把生命比作一個女子,一個嫵媚的女子。她無恒 ,不馴,既允諾又抗拒,既親近又保持距離,因而特別具 有魅力。她使你受苦,可是你又甘願為她受苦,也許她惹 你恨,但她之所以會如此,是因為你最愛她。 「外遇」是婚姻問題中一個相當錯綜複雜,有時侯是 越理越亂的難題。它在心理、感情、性和社會層面所顯示 的複雜性令人迷惑不已,也使人不得不正視它的重要性。 外遇,特別是多次外遇,有人認為是我們社會裡一夫一妻 的婚姻制度有問題;有人認為是外遇者缺乏良知,或天生 道德觀薄弱;有人認為是父母外遇對子女所產生的不良影 響;甚至可以找到更多的理由來解釋為什麼會發生外遇。 事實上,從人性的觀點看,人人都有外遇的可能。根據最 近的一項調查發現,在美國,50至70%男性及30至 50%的女性在某些情況下會出現不忠行為;在婚姻關係 中,幾近80%的夫婦遭遇配偶不忠的狀況(許耀雲.孫 孚垣譯,1994)。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在外遇比例上 已開始趕上男性。例如,1980《柯夢波丹》( Cosmopolitan)雜誌的讀者表示,50%的人曾有過至少 一次的外遇經驗;1987年,性學研究者海蒂(Shere Hite)發現,結婚五年以上的婦女中有70%的人曾經有 過外遇(許耀雲.孫孚垣譯,1994)。異性相吸是非 常自然的事,我們的一生,有許多際遇,不斷會碰上彼此 投緣的情況。即使結了婚,不要說貌合神離、視同陌路, 甚至深情摯愛、海誓山盟,都無法阻止這種「來電」的感 覺。問題是每一個人如何反應這種致命的吸引力和誘惑的 方式不同,其導致外遇與否,和外遇的結果是否走上不歸 路也會不一樣。 外遇問題是目前台灣諮商輔導機構所面對最為棘手的 婚姻與家庭問題之一。它引起的問題相當複雜,對外遇當 事人、第三者、元配和家人所造成的傷害也相當嚴重。由 於國內有關外遇問題的研究資料非常缺乏,雖有國外的一 些研究報告,卻因為國情、文化、社會的差異,而無法照 單全收地用來解釋國內的外遇問題。因此,在國內從事外 遇問題的諮商輔導工作,無論在研究或臨床,都倍感困難 。筆者,就近二十幾年來,從實際婚姻與家庭諮商的臨床 經驗,來做初探性的探討。 壹、外遇的界定 界定「外遇」,常常因為外遇的當事人、元配和第三 者,甚至諮商者,對外遇情況、觀點和利害關係的差異而 有不同的界定。也因此在外遇諮商的實施過程中,諮商者 與被諮商者之間在設定諮商目標時,常因外遇「界定」的 問題無法取得共識,而產生諮商輔導的困難。例如,在歡 場中逢場作戲用金錢交易的性行為是不是外遇?婚配的任 何一方與異性的第三者之間,因為個性、興趣接近,談話 投機而常常在一起談天,時常相約外出喝咖啡、吃飯、跳 舞, 甚至郊遊,這算不算外遇?或他們曾有過一次的婚外性行 為,但並沒有持續,那是不是外遇?當然,婚配的任何一 方與異性的第三者有持續性的婚外性行為,是明顯的外遇 。可是,假若婚配的任何一方與異性第三者之間,只有情 感上的愛慕(emotional attachment)而無任何婚外性行為時,這種情況是否構成 外遇行為,是否也可以認為是外遇?這些疑問常常是處理 或輔導所謂「外遇」問題的困擾。 在韋氏國際字典第三版中,對外遇的定義是:「一個 結了婚的男子和妻子之外的另一人,或一個結了婚的女子 和丈夫以外的另一人發生自發性的性交」,另一個定義則 是「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然而,儘管此二種定義都似 乎不完整,但我以為第二個定義較接近事實,它包涵 了「信任的裂隙....,對某一約定或道德上的義務的 不忠」以及婚外的性行為。因為「心靈的外遇」比單純的 肉體外遇更具背判性。特別是女人,當她們對另一個男人 產生情感上的強烈慾求時,總會傾向離開丈夫,尤其如果 她們的婚姻並非出於感情而結合或在不清楚理由卻想走出 婚姻時,更會如此(許耀雲.孫孚垣譯,1994)。三 民書局發行的新辭典定義是:「婚姻以外的男女感情關係 。」綜合上列不同的觀點,從廣義來說,外遇可以說是: 「男女在婚姻關係中對另一半的感情、思想和行為的不貞 。」 事實上,在臨床的諮商輔導過程中,求助者對外遇的定義仍是意見紛紜,可是大部份都認為袛要有下列二種情境,即是外遇: 1. 有持續性的婚外性行為; 2. 彼此情感愛慕常在一起而無婚外性行為。 貳、外遇問題形成的原因 大多數人同意,有持續性的婚外性行為就是外遇。許多外遇事件,既不是對配偶感情上的不滿,也不是為找尋新伴侶的慾望,那又為什麼會有婚外性行為導致外遇事件,而破壞美滿幸福的婚姻呢? 一、社會學家貝爾(Robert Bell)的觀點 貝爾舉出下列八個原因來說明人們為什麼有婚外的性關係(李紹嶸.蔡文輝合譯,1984): (一)、他們要找剌激及找變化。 (二)、他們要報復其配偶真正的或想像中的不忠,或因配偶所引起的傷痛。 (三)、他們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反抗。 (四)、他們尋求感情上的滿足。 (五)、他們跟異性朋友由友情而發展出性行為的關係。 (六)、丈夫或妻子鼓勵這件事。 (七)、他們為證明自己還年輕,仍具吸引力。 (八)、他們的婚外性行為純為尋歡樂。 二、簡春安教授的觀點 依照簡春安教授在「外遇問題的階段分析和處理策略」一文,他提出下列六個因素說明外遇的形成(中華心理衛生學刊,第二卷): (一)、夫妻之間的溝通不良。 (二)、夫妻之間的角色協調不當。 (三)、夫妻遭遇困境、危機而不能同心去克服,導致離異。 (四)、夫妻之性格不合。 (五)、夫妻之觀念與認知衝突。 (六)、夫妻之性生活不協調。 三、佩姬.佛根的觀點 佩姬. 佛根(Peggy Vaughan)認為外遇的發生相當受到「一夫一妻制神話」 的影響。大多數的人在知道他們的配偶有外遇後,第一個 問題便是:「為什麼?」往往答案都是責備個人。他們責 備自己、責備外遇者、責備第三者。因為「一夫一妻制神 話」導致人們視外遇為個人問題。佛根認為外遇不只是個 人的錯,更重要的是社會有責任。因為個人在社會化過程 中學會在「性」上撒謊、對男女與夫妻角色期待的刻板化 、工商社會販賣「性」、大眾媒體對外遇的渲染、還有朋 友助紂為虐等,甚至還有一些原因把外遇逼為地下活動( 施寄青譯,1991) 四、韋爾與溫特爾的觀點 韋爾(Bonnie E.Weil)與溫特爾(Ruth Winter)這二位美國的家庭治療師指出外遇似乎是個會代 代相傳的瘟疫,因而造成的傷害常常要好幾代才能癒合。 所謂代代相傳不是像高血壓或青光眼會自基因裏遺傳給下 一代,而是以細膩難察的方式,影響下一代的心理與情感 。他們提出一些根深蒂固、對傳統觀念的危險誤解,關於 不貞(外遇)的五大謬思(許耀雲.孫孚垣譯,1994 ):) (一)、外遇只是為了滿足性:外遇不一定是在激情 下產生的。一般出現婚外情也不是全然由於婚姻中的性生 活不美滿而引起。常見的因素則多是出於情感,而非性。 事實上情感外遇比肉體外遇更具背判性。任何使你和伴侶 相處的時間或精力大量削減的活動或關係,都可被視為是 一種「不忠」,這可能是包括工作狂、被孩子佔據、耽於 運動或賭博,以及情感上的出軌。 (二)、外遇是由於性格缺陷:這不是指外遇是出於遺傳因素,可是外遇行為中某種情感上的衝動是會遺傳給下一代的。 (三)、外遇是挽救婚姻的方式:為了彌補婚姻中的缺憾而出走或堅持睡在他處,是可憐的自欺。或想用外遇來做為挽救婚姻的一種嘗試,更是可笑。因為你不可能用另一椿問題去修補處於危機中的關係(或另一個問題)。 (四)、外遇不會傷人:婚外性行為不是「單純的快樂」--玩玩、睡覺、逛逛、一夜風流等詞語只是讓人毫無罪惡感地發生外遇行為並將之歸之於以下的神話:沒有人會因此受傷,這只是娛樂罷了。可是這娛樂不是巧克力,而是古柯鹼--會讓你上癮,並具有巨大的殺傷力。 (五)、外遇必須以離婚收場:即使你忘不掉,你也能學著寬恕。如果你能認清外遇背後真正的原因,並學會處理深層問題,就能從傷痕中走出,不一定要以離婚收場。 韋爾與溫特爾除了認為外遇似乎是個會代代相傳的瘟 疫外,他們還認為「空虛感」可能是外遇的另一個主因。 這種空虛感是從童年與父母互動中,沒有獲得滿足的需求 所帶來的挫折、傷害及感情上的痛苦。在我們內心深處, 這些感受常會傷害自我形像。他們說:「弗嘉提博士稱這 種心靈上的深坑為『空虛』,並形容這就彷如『黑洞一般 --從家庭衍生的一種期待失落的空虛感』。」心中的空 虛感以及想填滿它的心理,會在我們的生命中產生一種不 易發覺的目標--於是我們成為一個追尋者或逃避者。結 果產生了親蜜關係中的矛盾心理(ambivalence)--既 愛又恨、既想成為追逐者又是逃避者。一個拈花惹草的人 ,同時是獵取性對象的獵人,卻又是情感的逃兵。追逐過 後便成了逃兵,逃跑之後又成了追逐者。在婚姻中最常出 現的三角關係,是一個男人從妻子的親密中逃出,而後又 在情婦要求承諾時逃回(許耀雲.孫孚垣譯,1994) 。 五、筆者認為可概括成下列幾個原因: 事實上,許多外遇的原因不是十分清晰或容易解釋的 。上列四位學者的觀點似乎都在強調個人的性格、觀念和 夫妻間的關係,家族的影響等是形成外遇問題的主要因素 。當然,個人的內在因素和夫妻間調適不良或家族的影響 非常重要,可是外在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情境的影響和誘 惑也不能忽視。有些外遇可能很單純地出於好奇心、尋樂 子、而恰好當時有個機會,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一拍即 合;有些外遇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在週遭環境的誘惑 或「推激」下,無法自拔地掉進外遇的漩滑中。有些外遇 是偶然的逢場作戲,另一些則是有意的假戲真作。不管是 逢場作戲或假戲真作,其實逢場作戲的偶發性或應酬性婚 外性行為,較少會引起婚姻的決裂。可是這種婚外性行為 ,若轉變成假戲真做的持續性婚外性行為時,必然會引起 婚姻關係的緊張而導致婚變。到底是由外遇引起婚姻關係 的緊張,或是先對婚姻的不滿足才引來外遇,絕無定論。 但是,從臨床的經驗發現,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溝通不良 、常有嚴重的婚姻緊張,那麼婚姻的性交次數就會減少, 當性交減少,婚外的性行為就較易發生,而導致外遇。 筆者認為外遇的成因可歸納為: (一)、個人人格特質與原生家庭的影響:每個人的 人格特質受到先天遺傳和後天環境的影響。男女在婚姻關 係中對另一半的感情、思想和行為的不貞,假設是因為個 人在婚姻關係中無法滿足其較為強烈的情感(愛與被愛) 或性慾需求所導致,而身心是一體的,是互為影響的,所 以外遇與先天遺傳應有某種程度的正相關。另外,個人在 成長過程中與環境的互動中,尤其是與家人間的互動更是 形成個人人格特質的後天環境因素。在婚姻諮商的臨床經 驗中,發現父母有外遇而影響子女的婚姻不貞的個案,佔 有相當高的比例。這就是所謂的上樑不正下樑歪。韋爾與 溫特爾還特別強調「空虛感」可能是外遇的另一個主因。 這種空虛感是從童年與父母互動中,沒有獲得滿足的需求 所帶來的挫折、傷害及感情上的痛苦。這樣,一個人若無 法袪除空虛感,就可能比較會在婚姻關係外去尋找個人生 活的剌激和情感的滿足。 (二)、個人與婚姻生命循環過程中的認同危機( identity crisis):我們曾在婚姻生命周期中提過認同危機的問題 。例如,一個結婚又生了孩子的二十幾歲男人,自認為還 年輕,想要跟未婚的小夥子爭風吃醋,結交女友,而鬧出 婚外情。或中年妻子由於喪失生殖力而害怕失去魅力而懷 疑丈夫不愛她,而有不良的或異常的行為表現,導致夫妻 間的相愛和信任感的喪失,各自向外發展而外遇。 (三)、夫妻間婚姻觀的差異:婚後夫妻的婚姻觀南 轅北轍,各自背道而馳,無法交集。彼此因著年齡的增長 、社經地位的改變、以及婚姻周期任務的調整而對婚姻的 期望也不同。如果這些差異無法取得協調,期望無法從對 方獲得滿足時,就會朝向外面的對象尋找滿足而形成婚外 情。 (四)、夫妻間溝通的不良:婚姻溝通不良所造成的婚姻適應困擾,我們在前幾章已經詳論過。筆者一直強調這是所有婚姻問題中最嚴重的,尤其是外遇問題的直接導因。 (五)、夫妻間性生活的不調和:夫妻間缺乏正確性知識:例如懷疑自己的性器官太小、沉迷於酒池舞榭的商人相信「採陰補陽」、害怕自己過早射精這種單方面的疑慮或認為性是骯髒的、罪惡的,都會影響夫妻的性生活和情感而引起另一方的向外發展。 (六)、社會風氣的敗壞和倫理道德的墮落:台灣近年來社會變遷而導致社會、倫理與規範的混亂。再加上法律、宗教與道德約束力的減弱,世風日下,色情的泛濫,導致兩性關係的雜亂。 (七)、經濟生活的寬裕:經濟的進步,人們的收入增加,結果是飽而思淫,台灣俗語說「吃飽拉天」,動不動就是要到酒家舞廳交際應酬。事實告訴我們,多少婚外情就是在這種花天酒地中,有時候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陷入的而無法自拔。 參、外遇問題的發展階段 外遇問題的形成和發展,就好像個人的成長和團體的 形成有其階段性。但是,並非每一個外遇,都會按著固定 的階段依次進展。有時侯會持續地停留在某個階段,有時 侯會從一個階段越過次一階段,進入另一階段。不過,我 們可以確定,外遇問題的發展是依其外遇關係程度而有階 段性的進展。 一、簡春安教授認為外遇問題有下列五個階段 (一)、薀釀期:企圖有外遇或對外遇躍躍欲試,但尚未進行。 (二)、試探期:初步進行,惟忐忑不安,尚未被元配發現。 (三)、衝突期:元配已發現,產生劇烈衝突。 (四)、無奈期:衝突平緩,但外遇關係不能了斷,雙方冷戰,或無可奈何。 (五)、狠心期:拋棄元配或離婚,決意與第三者結合(中華心理衛生學刊,第二卷)。 二、筆者嚐試依照外遇發展的過程,分為下列五個階段: (一)、潛伏:人都有潛伏著外遇的身心誘因,只是外遇的動機、境遇尚未出現。 (二)、隱瞞:外遇已進行中,不敢公開,想盡辦法對家人和元配隱瞞。 (三)、揭穿:外遇被揭穿,處於否認或公開的狀態。夫妻間開始衝突。 (四)、調整:家人或專業人員的介入,調整夫妻關係,結束外遇或無奈地接受外遇的事實。 (五)、決裂:拋棄元配,離婚,婚姻家庭破裂。 肆、外遇諮商的實施過程 外遇諮商和一般諮商的實施過程並沒有二樣。從建立諮商關係、分柝診斷問題所在、提出理論詮釋、擬定治療處置計劃到結案、評價、追蹤都是必須的輔導過程。但是外遇諮商有其特殊的問題性質、困難、輔導目標的設定、診斷與處置的方式。簡述如下: 一、外遇諮商的困難 外遇問題諮商的求助者,絕大多數不是外遇者,而是 外遇者的元配。元配常常只是懷疑、跟蹤甚至找徵信社收 集證據,但外遇者矢口否認,而無確切的證據;又擔心萬 一外遇成為事實,造成婚姻的破裂;更顧忌外遇者的聲譽 、身份、地位和職業等,而不願意諮商者與外遇者接觸、 面談,導致輔導初期對問題界定和輔導目標設定的困難。 有時侯,雖然元配要求或希望外遇者同時來接受輔導,可是由於外遇者本身的沙文主義心態的作祟,或顧慮到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職業等「面子」問題,而拒絕接受諮商輔導或採取不合作的態度,甚至在諮商過程中陽逢陰違,使問題在輔導過程中惡化,讓整個輔導過程倍感困難。 還有,外遇所造成的被傷害者,不只是元配而已,應該視外遇問題形成的原因與性質,有時侯介入的第三者也是受害者。因此,在輔導過程中,外遇者、元配、第三者和諮商者在認定其主要問題和解決之道時,就會面對合法性與道義性的兩難問題。 二、外遇諮商的目標設定 設定外遇諮商的目標,應視外遇個案的個別性質與輔 導過程進展的情況,與求助者和其他當事人,取得共識後 做適當的調整。例如,外遇者的元配剛剛發現自己的配偶 有外遇的初期,情緒非常的不隱定,又有強烈的被欺騙的 感覺。在不知所措,拿不定主意,陷入極端痛苦,也想繼 續擁有他們的婚姻的情況下求助。這時他對諮商者最大的 的期盼,可能是幫助他把外遇者挽回到他的身邊,離開第 三者並與其斷絕關係。事實上,從外遇諮商的臨床實務經 驗中發現,要在外遇諮商的初期,讓外遇者回心轉意,離 開第三者,完完全全地回到元配的身邊,並不是一件容易 的事。這個目標,當然可以設定為終極(長程)目標。可 是如何在求助者因配偶有外遇而遭受嚴重的傷害,情緒極 度不隱定並有失眠、焦慮、不安、甚至有自殺意圖等神經 質的情緒和行為反應,或存有報復性的行為企圖時,適時 與求助者共同診斷出問題並排列優先次序,再依解決問題 的優先次序設定短程、中程的目標。例如,先隱定情緒、 再緩和衝突、進而改善夫妻關係和溝通、最後渡過危機, 結束外遇關係,促使婚姻圓滿,或外遇事實無法改變的情 況下,接受它,並調適自己,等依輔導過程與進展的情況 ,訂定不同層次的諮商目標。 三、外遇問題的診斷 診斷是為要找出外遇問題的真正形成原因和實質的問題所在,並據以發掘他們的婚姻系統中,可用於解決問題的支持系統、資源和助因的過程。因此,外遇問題的診斷應包括下列幾個項目: (一)、外遇形成原因的診斷:找出外遇的形成原因。例如,個人人格特質;心理疾病(強迫性外遇行為);父母不良的榜樣;夫妻間的問題或社會誘惑等。 (二)、外遇類型的診斷:幫助諮商者與求助者明確界定外遇是屬於「情感愛慕而無婚外性行為型」或「持續性婚外性行為型」。 (三)、外遇對象(第三者)的診斷:不管是「情感 愛慕」或「婚外性行為」的外遇,都有第三者介入。這個 第三者的身份、背景和年齡差距等,對外遇問題輔導處理 的方式、難易、效果的好壞,也是重要關鍵之一。例如, 外遇的第三者是:未婚年輕少女(男);未婚高齡(青年 男子)女子;有夫(婦)之婦(夫);離婚者;鰥夫寡婦 ;風塵女子或午夜牛郎等的不同,對輔導目標的訂定和處 置方法也會不一樣。 (四)、外遇關係的程度診斷:外遇關係程度的深或淺和外遇期間的長或短,也會影響外遇問題的處置。例如,外遇者與第三者的關係,只是偶而或經常約會相聚、租屋同居或已懷孕生子。 (五)、外遇問題發展階段的診斷:求助者來申請輔導時,外遇的發展己經到了那一個階段;或在輔導過程中,外遇已發展到那一個階段,這對掌握整個外遇問題和提供輔導,會有很大的幫助。 (六)、外遇問題與個人、家庭生命圈的關係診斷:外遇者、元配和第三者是處在個人或家庭生命圈的那一階段,來診斷其外遇行為的特質、情緒反應、認同危機與婚姻危機等和家庭生命圈相關的問題。 四、外遇問題的處置 隨著上列診斷結果、問題的嚴重程度、外遇者和元配或第三者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動機和意願的強弱、發現外遇後夫妻間調適的情形、以及支持系統的強弱等等的不同,其外遇問題的處置計劃與解決之道也會有差異。 案例甲: ●外遇問題類型是「持續性的婚外性行為」型; ●外遇第三者是「未婚高齡女子」; ●外遇者個人生命圈是處於「中年」,家庭生命圈是在「有青少年子女在家的階段」; ●外遇關係的程度是「租屋同居,但經常晚歸」; ●求助時的外遇問題發展階段是在「揭穿」階段; ●事發後元配的情緒反應非常激烈、不隱定並有明顯的失眠現象,但是元配有強烈想保有婚姻的意願,並希望諮商者能協助他挽回丈夫的心,回到他的身邊一家團圓。 個案乙: ●外遇問題類型是「持續性的婚外性行為」型; ●外遇對象(第三者)是「離婚婦女,年齡35歲」; ●外遇者個人生命圈是處於「青年期,年齡26歲」,家庭生命圈是在「有學齡期子女在家的階段」; ●外遇關係的程度是「經常約會,並常晚歸」; ●求助時的外遇問題發展階段是在「隱瞞」階段; ●元配求助時雖握有此證據,但外遇者一直否認,導致夫妻經常吵架,夫妻關係漸趨惡化。元配有離婚的意願。 上列兩案例,因案情的差異其治療計劃也不相同。即使同一個案例,在輔導過程中,因情況的變化,也會隨著調整處置計劃。因此,外遇問題的處置與其他婚姻問題的處理一樣,是相當複雜的。不過,要特別地考量下列幾方面: (一)、諮商者與求助者之間應在「外遇的界定」取得共識。 (二)、應釐清因外遇所引起的諸問題,並依實況與需要訂定輔導目標的優先次序。 * 元配只是懷疑而緊張,或害怕揭穿後不知如何面對? * 外遇已被揭穿,但元配一味責備自己的婚姻挫敗而情緒嚴重的不隱。 * 外遇已被揭穿,夫妻正面對著嚴重的衝突。 * 元配或外遇者面對外遇問題,是想「挽回」或「放棄」他們的婚姻? (三)、外遇事實「可能改變」或「不可能改變」的程度如何? (四)、在外遇問題輔導過程中,夫妻關係的改善情形怎樣?正向或負向? (五)、研擬外遇問題的處理或解決方法,應慎重地考慮「合法性」與「道義性」的問題,以保護外遇事件中的被傷害者。 (六)、在外遇問題輔導過和中,求助者常會提出下列問題,諮商者如何跟他們討論,是外遇問題處置的重要一環。 * 從這些跡象顯示,明明已有外遇,可是他還是否認,死不認帳,怎麼辦? * 我想去報警抓姦,讓他們好看。 * 他是承認了,我要他立即與對方斷絕關係,可是他要我給他時間去處理,已經一個多月了,還沒解決,你說要多久? * 我想跟對方談談,你認為怎樣? * 他若再不懸崖勒馬,那我會給他後悔一輩子。 * 明明已琵琶別抱,他還對我說愛我,你相信嗎? * 現在他回來,我一看到他就很噁心,沒話可談,你說該怎麼辦? * 他求我讓他享齊人之福,你說我做得到嗎? * 他說:「十個男人九個嫖,一個不嫖白癡」,你說是不是真的? * 他三番二次,一再地騙我,我已無法忍受,想結束這個婚姻。 * 這種情況,我該怎樣做才能保護我合法的權益? (七)、離婚與否,是一個人面對外遇時,必然會經 過的一段矛盾和茫然的時期。因為回顧過去令人痛苦,瞻 望未來令人害怕,所以他們會一直想著這個問題,而無法 取決。協助求助者面對這個離婚與否的問題時,應讓他們 考慮錢、孩子和其他現實因素 (房子、合夥的事業、父母年事已高等)。不過,在考慮 的過程中,若能幫助他們在下列幾點上做省思,可使他們 做出一個較為滿意的決定。 * 要出於自己的決定(不管別人怎麼想)。 * 不要倉促決定。 * 對自己的情況和外遇要瞭解得愈多愈好。 * 考慮情感的一面,但要明白它只是一部份,絕不是決定的唯一依據。 * 考慮現實因素 (包括錢、孩子和其他相關問題)。但也不能為現實而犧牲掉個人和感情的需要,兩者間要尋求一個平衡點。 * 著眼點不只放在過去,而且要放在未來。沒人能預知未來如何,但從某些跡象可以看出(施寄青譯,1991): # 雙方是否願意談這是怎麼一回事,而且試圖從其中學到教訓? # 願意將已知的消息用在建設方面?還是用來懲罰對方? # 肯將吸引力當成是正向,而且未來仍有可能發生,而且願意繼續討論這些誘惑。 # 雙方是否承諾以誠實為婚姻的基礎(而不是答應日後不搞外遇)? # 肯在任何事上誠實的溝通嗎(如果其他方面不肯誠實溝通,外遇問題就更不可能溝通了)? # 改變不是一蹴可及的,但一定要有逐漸改變的跡象,否則要想經營出良好的婚姻關係是無望的。 類似這種問題,在你輔導的過程中,求助者會一再地提出。記住,耐心的傾聽並深入的討論求助者所提的問題,是外遇問題處置的要訣之一。 總之,外遇問題的因應之道,諮商者設法幫助求助者瞭解其配偶向外發展的真正理由;然後採取一些明智的步驟。所謂明智的步驟,是指外遇問題發生後: 第一、要冷靜,勿到處申訴求助,聽太多似是而非的「點子」而自亂方寸。 第二、要自信,勿一直責備自己,把外遇的過錯內射為自我的挫敗。 第三、要自省,勿一味抱怨對方,而忘記檢討自己也應負部份的責任。 第四、要時間,勿操之過急過火,應讓彼此受到的傷害緩緩地恢復。 第五、要想開,勿鑽進牛角尖裡,把自己困住在無法自拔的痛苦黑暗中。 第六、要寬恕,勿因得理不饒人,把有轉環的外遇問題迫進死胡筒。 第七、要調整,勿一再無理取鬧,讓問題更加惡化而無法溝通調適。 第八、要接納,勿拒絕悔過的心,用愛心遮蓋過失重新創造幸福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