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英雄帖

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特質

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特質與甄別量表編製之研究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台灣的青少年問題隨著急速之社會經濟變遷、家庭結構改變與同儕影響而有日趨複雜化與嚴重化的傾向。青少年問題涵蓋面甚廣,從常見的偏差行為,如逃學、輟學、逃家、偷、賭、搶、恐嚇,到涉及更嚴重後果的未婚懷孕,濫用葯物、暴力、雛妓、自殺等,皆已對青少年身心發展、家庭功能、學校教育績效、及社會安寧構成相當程度之威脅與挑戰。以青少年犯罪為例,從近十年來犯罪人口分析,青少年犯罪人口始終佔總犯罪人口數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間。再從犯罪趨勢來看,青少年犯罪之質與量日益惡化及犯罪年齡之降低,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蔡德輝、楊士隆,民83)。教育部和許多地方教育機構已相繼推動多項因應性措施,如璞玉專案、朝陽方案、攜手計畫、春暉專案、認輔制度,自我傷害防制小組等,目的在於發展解決社會青少年問題之積極策略(教育部訓委會,民85)。各相關領域之青少年專家學者,也紛紛從輔導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犯罪學等專業角度來研究探討青少年文化心態(如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十二),及研究青少年偏差行為之成因,並謀求相對之輔導策略。 了解比較當代偏差行為經驗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文化心理態度之差異,有助於我們對影響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危險因素(risk factors)之認識、分析與歸納。從輔導的角度來看,以下有兩個關於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問題亟待解答。第一個問題是,在同一群成長中的青少年裡,是什麼因素使某些青少年脫離所謂一般青少年的發展,漸漸形成一些社會無法接受的特質或行為表現,並因而在日後成為一個在家庭、學校及工作生活中無法正常運作的人?第二個問題是,如果我們能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察覺並掌握到一些早期的特殊癥兆,這是否意味著青少年問題確實可以預防,並可從輔導或教育的角度提昇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以減低其經驗偏差行為或偏差行為後果的危險性?針對第一個問題而言,了解及比較當代有偏差行為經驗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的文化社會背景及個人心理態度之差異,有助於我們對影響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危險因素」之認識、分析與歸納。針對第二個問題而言,我們可以依據這些危險因素進而辨識具有偏差行為傾向的「高危險群青少年」(At-risk adolescents),並據此發展及時而具體之青少年偏差行為之早期診斷與防治之諮商輔導策略。 當今諸多探討青少年文化、次文化、心態或行為之研究乃因應社會變遷中之青少年問題而起。尤其以青少年偏差行為為出發點對青少年文化所做的探討和關懷容易採取類似「譴責」、「憂慮」之態度或聯想(余德慧,民84;吳素倩,民76)。到目前為止,在青少年文化的研究較多者,如人類學家Thomas Shaw在1983~1985對台灣青少年做的「叛逆性次文化」研究。但他將文化分類為以「好學生」為軸心的「合法性青少年文化」與偏離軸心的「偏差文化」;如此文化二分法是否妥當,值得深思。另外,何長珠(民76)以價值體系做為青少年次文化的研究核心,是為一種新的嘗試。 文化與次文化之分野固然提供了解青少年之特殊文化內容與行為特徵的一個社會成長過渡性的解釋架構,卻容易使一般討論著重在青少年負面之行為表現(吳素倩,民76)。單方面的以社會結構(如階級、家庭、同儕)做為青少年認同模式之來源來解釋青少年可能產生的特殊文化與行為模式,並將青少年之次文化視為是在反抗或違反主流文化;或片面的以青少年之人格特質或心理衛生來界定偏差行為青少年之「次文化」,不但無助於我們對高危險群青少年之了解,反而有因果混淆及落井下石之標籤效應。 文化心理學(Cultural psychology)從文化建構(constructivism)和情境(contextualism) 的角度為個人、行為和文化三者間的關係提供了較機動性的詮釋(Sherder,1990;Pedersen,1994;Sue,Ivey & Pedersen,1996),即文化支配行為,行為也可促成文化。青少年一方面被動地接受其大環境及世代的文化影響而產生某些特定的行為,但另一方面也藉由其行為主動地參與文化經驗之建構。Triandis (1980)將文化體系分為客觀文化及主觀文化。客觀文化(objective culture)指觀察得到的,可以指得出來的文化現象或行為。無論是「身歷其境」的文化人或某文化的旁觀者皆可看到客觀文化中的事實(facts),譬如性別、年紀、教育程度、親戚關係、社經地位、職業等都屬於客觀文化之事實。而主觀文化(subjective culture)則如信仰、概念、判斷、希望、欲求、期待、價值等,意指一文化中成員已內化的情緒、態度、意見和假設。主觀文化雖然極重要但很難印證,只能推論,在推論之中,我們可針對他人之動機、期許、或價值賦予某種屬性。由此看來,如何在進行青少年文化的研究中,以青少年為本位兼顧其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之內涵,進而了解偏差行為青少年所表現之文化心態特質,似乎不只是方法的考量,也是合乎時代精神之研究倫理。 近年來,青少年問題隨著社會之急速變遷而日趨嚴重。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定義類型、成因與效應也更是多元而複雜。存在於青少年之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中的許多因素,常會導致青少年隨時有不良適應或發展出高危險行為之可能。這些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之主觀和客觀文化因素,不但多而複雜又具有重複性(如不同的高危險行為有共同的危險因子)和關聯性(如早期生活經驗、人格特質、反社會行為、犯罪行為或行為違常之相關)使得高危險青少年的輔導及教育工作和相關實證研究工作變得十分困難。但相反地,也提供了我們探討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並用以預測青少年從事高危險行為之可能性可循之脈絡。 誠如以上所述,在諸多青少年文化研究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青少年除了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影響外,亦存有世代延續的規律性。因此,青少年文化是具有獨特性、變遷性、及延續性的,不去嘗試了解歸納,也就無從尋求解決之道。青少年是具有創造性的,也唯有充分熟悉青少年自創的文化函意,才能以寬容關懷的心去接納他們,使他們順利度過這段青澀歲月。因此,本研究根據當今文化心理學對個人、社會、文化、及行為互動所提出之理念,透過針對青少年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之研究,反映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理態度特質,探討分析與偏差行為相關之危險因素,並作為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依據。本研究最終之用意在於提供青少年輔導或教育工作者有效可靠的依據,以針對青少年的問題或需求進行早期的評估、診斷及提供適時的輔導策略或模式。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反映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理態度之特質,並建立甄別量表,以提供青少年工作者可靠之診斷與擬訂預防及輔導策略之參考。 茲將具體的研究目的陳列如下﹕ 一、瞭解不同行為模式(偏差或一般)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社會系統背景變項)特質及差異情形。 二、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心理態度特質及差異情形。 三、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之相關生活經驗差異情形。 四、編製「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 五、進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向度刪減。 六、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和效度。 七、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解釋之客觀依據。 第三節 名辭解釋 一、文化﹕文化包含明確的及隱藏的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模式乃由象徵符號學習傳承而來,再而形成人類在各種團體及各種文化產物中之具體表現。文化之核心包含傳統的觀念及其價值。文化體系可被視為行動之結果,但亦可被視為制約將來行動之要素。 二、客觀文化﹕指觀察得到的,可以指得出來的文化現象或行為,譬如性別、年紀、教育程度、親戚關係、社經地位、職業等。 三、主觀文化﹕指一文化中成員已內化的情緒、態度、意見和假設,如信仰、概念、判斷、欲求、期待、價值等。 四、次文化﹕一部份人因年齡、種族、性別或職業等不同團體而擁有的特殊文化。 五、態度﹕青少年對其所屬文化之某一屬性所持之重要性或滿意度的看法。 六、青少年﹕本研究中所指的青少年為十二歲到十八歲就讀於國中、高中、高職、專科一年級到專科三年級,及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 七、偏差行為﹕所謂偏差行為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常會因情境、時間、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一般而言,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家庭、學校中的法律、規範、或紀律之行為(楊國樞,民67)。本研究的偏差行為所指的是「自我報告偏差行為問卷」中之十八項行為,各題項得分愈高表示觸犯該項偏差行為的次數愈多。 八、行為違常(Conduct disorder)﹕根據DSM-IV的診斷標準,行為違常是指18歲以下青少年之一重複性及經常性的發生以下四大類(共15種)的侵犯別人權益違反社會常態的行為﹕ 1.對人或動物有攻擊性行為(殘酷對待他人、使用武器傷人、強迫進行性行為、誣賴等)。 2.破壞財物(縱火、惡意破壞)。 3.欺騙偷竊(藉欺騙得利或逃避責任、順手牽羊)。 4.犯規、犯法(13歲以前開始逃家、不回家過夜、逃學等)。 九、反抗叛逆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根據DSM-IV診斷標準,反抗叛逆症係指經常負面、敵意、固執抗逆的行為。 十、生活滿意度﹕個人主觀評量內在正、負面生活經驗,(包括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及職業意識(未來工作生活)的品質。 十一、價值觀﹕個人在概念上所給予高度評價的信仰或目標。 十二、認知曲解﹕指個人不正確的態度、思想、和信仰。 十三、認知人格特質﹕在本研究中係指「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中之四項認知曲解,包括自我中心、歸咎他人、錯誤標示、做最壞假設等。 十四、高危險群青少年(adolescents at risk)﹕青少年比其他同儕有更高機率承受到因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種種因素而可能導向或已呈現的高危險行為及其後果者。在本研究中高危險群青少年係指高雄少年輔育院之青少年。 十五、危險因子(risk factor)﹕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和社會中可導致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事件或因素。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就研究內容而言,本研究首先探討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在客觀文化(社會系統變項),主觀文化(家庭、學校、社會及職業意識之重要性及滿意度;價值觀;個人之認知人格特質)及與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之差異情形。本研究並從文獻探討中嘗試建構能區辨高危險群及一般青少年之危險因子,再據而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以資建構高危險群青少年診斷、輔導之可行策略與模式。就文獻而言,有關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著作,中文部份以敘述青少年背景或人格特質者居多,除青少年犯罪行為統計資料及犯罪防治相關研究論文外,實徵性研究極少。本研究所採用之有關輔導高危險群青少年之研究與文獻因而以英文為主。由於「高危險」之定義因不同之個體及其不同的社會文化情境而異,本研究之內在效度則有待更多針對本土文化之相關研究出現後再進一步檢視。 二、研究對象 就研究對象而言,本研究首先以研究者的另一項研究中所取得之八組研究資料重新加以分析,反覆觀察有偏差行為經驗及無偏差行為經驗之青少年在客觀文化特質上的差異情形。在其研究中,受試者為來自台北市、台北縣、台中市、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花蓮市、花蓮縣、宜蘭縣、及台東市之五千二百名12歲~18歲之在學生及高雄、彰化少輔院青少年和雲林地方法院接受觀護的青少年。抽樣方法採分層(依學校層級與地區)隨機抽樣,施測時以班級為單位。在甄別量表預試及正式施測時所使用之樣本則以高雄縣市幾所國中及高雄少年輔育院青少年為對象。樣本來源則主要以立意抽樣為主,故在研究結果的解釋和推論上須很謹慎。 三、研究方法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研究主要採取問卷調查及事後回溯法。旨在有系統地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國中生描述及比較其在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特質及生活經驗各變項之得分及差異情形。並以區辨分析、逐步迴歸等統計方法,從資料中篩選能精確區別高危險群受試者之區辨變項,以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對於自變項不如其它研究法可加以控制或追蹤觀察。本研究之研究對象雖然來自自然存在的不同的群體(少輔院青少年及一般國中學生),研究結果的顯著性仍受限於本研究所未能顧及之其它自變項所造成的受試者組別之差異情形。亦即在研究結果上所顯示的危險因子及受試者組別的歸類,其因果關係無法絕然確立,同時對於對於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區辨功能,描述性(descriptive) 仍然大過於預測性(prescriptive)。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探索青少年整體文化心理態度內涵,有助於瞭解青少年的思考模式、心理特性、及行為類型。比較偏差行為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的文化心態特質使我們能夠更有根據地分析形成不同高危險行為類型的共同文化心態的客觀與主觀因素,其目的在提供青少年輔導工作者相關的重要資訊,以資發展以預防為基礎的適當處理方式。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診斷與教育輔導措施在英文文獻中已存在約有四十年,其中,對「高危險」不同的定義,反映了社會時代變動對青少年帶來的不同的影響,也反映了四十年來美國社會中,學校政策及教育資源為因應高危險群青少年需求而有所更迭。相形之下,從中文文獻中反映出的是我國教育界有鑑於近年來青少年因為社會、家庭、學校之急速變遷而不斷地呈現極端多樣化之反社會行為,因而大力宣導輔導工作在解決青少年問題時所能發揮的功能。然而,我們對所謂高危險群行為之成因所知有限,常見的討論模式包括針對問題家庭、問題學校及問題社會的批判,對高危險青少年人格特質的敘述,和相對的輔導策略之建議。相對的,中文文獻中極少出現如何及早診斷高危險行為之建議及提供已具防治績效的輔導模式。以下茲分別就青少年與文化、高危險行為之定義、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類型、認知人格特質、危險因子(risk factors)之建構,及國內外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策略模式等,統整本研究之相關文獻。 第一節 青少年與文化 一、文化的定義 多元文化思想在精神分析、行為主義、人本思想之後,已成為影響西方心理學及人類服務各學門之第四大勢力(Pedersen, 1991)。最近產生的「文化心理學」(Cultural Psychology,Shweder,1990),便在研究人類如何賦予其社會文化環境心理意義,及此心理意義又如何規範及表達人的行為模式。文化的定義可由社會學、人類學、社會心理學等角度來看,從廣泛到狹窄不下於150種(Kroeber and Kluckhohn,in Pedersen,1994),本研究採取這兩位西方學者對文化之定義如下﹕ 「文化包含明確的及隱藏的行為模式,這些行為模式乃由象徵符號學習傳承而來,再而形成人類在各種團體及各種文化產物中之具體表現。文化之核心包含傳統的觀念及其價值」。 文化體系可被視為行動之結果,但亦可被視為制約將來行動之要素。如此看來,文化含兩個層面,一是行為驅使文化(of behavior),二是指文化驅使行為(for behavior)。文化價值在第一個層面意味著某人具有某文化特色,以致於有某種特定行為(dispositional)。 文化價值在第二個層面則是意指人根據時空、情境,可建構其文化經驗。後者,則和自我建構(self in <BT-264,-20,0>"<BQ>construction")之理論同,強調我們乃依據學來的文化假設建構自己之現實及自我觀(Hermans,Kemper & Van Loon,1992)。 簡單說來,文化是一個陌生人在某一特定情境裡,能夠適度運作所需知道之一切(Pedersen,1994)。Pedersen認為廣義的文化定義(含社會體系變項)較優於狹義的定義。因此,也應包括背景變項,如年紀、性別、居住場所,社經教育地位變項如收入、教育程度、工作,及個人隸屬團體變項,如宗教、政治、專業團體等。對Pedersen (1995)而言,文化是複雜而概括的,可以存在個體之內(within the person)或外在世界,而因人、情境及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化。若把文化視為是不變的,就如同停止擺動的時鐘,一天內所報的時間,只有兩次是正確的,但一般文化之研究設計,有太過簡化文化之定義,以及正確性不足之缺點(p.143)。 二、客觀文化v.s.主觀文化 Triandis (1980)將文化體系分為客觀文化及主觀文化。客觀文化(objective culture)指觀察得到的,可以指得出來的文化現象或行為。無論是「身歷其境」的文化人或對某文化的旁觀者皆可看到客觀文化中的事實(facts),譬如性別、年紀、教育程度、親戚關係、社經地位、職業等都屬於客觀文化之事實。對客觀文化的敘述需要具備以下五個特色﹕ (一)、根據直接的觀察或體驗。 (二)、絕對受限於直接觀察。 (三)、受限於觀察得到的特殊事件。 (四)、在事件發生之後觀察到的才算。 (五)、是個體與群體間達成共識的主要條件(就事論事)。 主觀文化(subjective culture)如信仰、概念、判斷、希望、欲求、期待、價值等,則意指一文化中成員已內化的情緒、態度、意見和假設。主觀文化雖然極重要但很難印證,只能推論,在推論之中,我們可針對他人之動機、期許、或價值賦予某種屬性。主觀文化具有以下特色﹕ (一)、主觀文化之敘述可以是在事件發生之前,同時或之後直接的觀察。 (二)、可類化而不限定於某個特殊事件。 (三)、常導致個體和群體間意見態度之不一致。 在此要注意的是價值觀乃個人主觀文化的產物,只是文化的一部份不能用來代表文化,一個客觀的行為背後可能因當事人不同而有其不同的主觀的意義。如青少年逃學的成因可能因人而異,再如一個人重視學業成績但有可能成績並不好。因此單用價值觀來描述文化,只能指出文化特色而疏忽了文化的機動性。 三、文化v.s.次文化 黃俊傑(民84)以社會學觀點來看青少年次文化。所謂次文化即「一部份人因年齡、種族、性別或職業等不同團體擁有的特殊文化」。青少年次文化指其行為模式中除了和「主體文化」(成人文化)共享某種價值觀、信仰和規範外,青少年另有之一些特質。黃俊傑並指出青少年次文化研究大體有兩個模式﹕(一)世代解釋模式(Generation Explanation),重點在研究青少年因歷史經驗或社會環境經驗不同而與成人文化間有否連續,(二)結構解釋模式(Structural Explanation),重點在研究青少年企圖以集體方式解決其共同經驗到的問題。社會結構之特徵是多元的,如性別、職業、地區、年齡、財富、家庭背景等,即可能是形成次文化之基礎。這兩個模式看似相異,卻有兩個共同假設青少年次文化和成人文化有所關連;青少年在所認同的同儕團體中得到自我肯定與滿足,創造特定之行為準則,特殊之文化符號(語言系統、服裝等)及新的價值觀,結果可能暫時脫離成人文化。然而,如此的疏離會因年齡之增長及環境變遷而消失,進而融入成人社會中。 四、青少年文化、心態、行為之相互關係 當今諸多探討青少年文化或次文化,心態或行為之研究乃因應社會變遷中青少年之問題而起。尤其以青少年偏差行為為出發點對青少年文化所做的探討和關懷容易採取類似「譴責」、「憂慮」之態度或聯想(余德慧,民84;吳素倩,民76)。 文化與次文化之分野固然提供了解青少年之特殊文化內容與行為特徵的一個社會成長過渡性的解釋架構,卻容易使一般討論著重在青少年負面之行為表現(吳素倩,民76)。再者,以成年人為本位及主流文化之角度來探討青少年之次文化似乎較偏頗於以上「客觀文化」之敘述,是以已界定之文化類別來揣測青少年之文化經驗,其描述性雖高卻無法推論,恐有以客觀文化混淆主觀文化之虞。正如余德慧指出(民84)在工業社會文化轉型之中,和青少年之「安身立命」相關的挑戰包含青少年之道德領域解釋與建構間之模糊狀態,其在「暗處」探索之個性,及青少年對自我之非繼承性的創造與認定。了解青少年的文化不能只根據客觀的描述或比較,還要藉其行為的呈現而深入探索青少年的主觀文化認同。 由此看來,如何在進行青少年文化研究中以青少年為本位兼顧其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之內涵,似乎不只是方法的考量,也是合乎時代精神之研究倫理。以下第一類型青少年文化研究理念較具發展特質,而第二類則適用於不同次文化青少年個別差異描述,亦是本研究之方法上的主要依據。 (一)青少年文化身份認同之發展 青少年在發展過程中和成人文化之離合也可用來解釋青少年如何形成自己的文化身份認同(cultural identity)。青少年面對著兩個文化身份認同成長的課題﹕1.成人社會對青少年的刻板印象和偏見,2.青少年和成人的文化價值體系不同,需要青少年去做一個抉擇(Phinney in Pedersen,1994)。能否成功地解決這兩個困境是決定性的因素,可將青少年文化身份認同發展分為以下四類﹕1.和同儕疏離的文化邊際人,2.為成年文化所同化,3.從成人文化中退縮或分離,4.成為雙文化人可同時在成人與青少年同儕文化中運作(Berry and Kim,1988)。以國內原住民青少年認同為例(譚光鼎、湯仁燕,民82),要了解原住民青少年之文化認同必須先決定其文化認同之參照團體(如漢人成人文化、漢人青少年文化、原住民成人文化及原住民青少年文化),進而決定其認同之方向、強度與相對的文化衝突與文化經驗。 (二)文化自我之建構 了解青少年文化內涵的另一個方法在於相信青少年也擁有其自己的文化(culture within the person)。在青少年行為的背後,我們可追溯出控制及引起各種行為之文化內涵(Sherder,1990)。文化心理學家認同自我建構思想,即青少年在所屬文化社會情境中藉其自我及文化認同的種種互動與關係以創造其自我之內涵(Sherder,1990)。Pedersen(1994,1995)提出了一個「文化區格」(Cultural Grid)之架構,採取廣義的文化定義來解釋人的「個人文化」導向(Personal Cultural Orientation),文化區格嘗試區別個人變項(對同一行為之不同期待和價值觀)和社會系統變項(見表2-1-1),其目的在於辨識一個人的文化身份認同之內涵。 對Pedersen (1995)而言,文化透過讓我們生活經驗產生意義的種種假設,灌輸給我們價值觀和期待,而這些期待及價值觀則又控制著人的行為。因此,要正確地解析人的行為便要用其背後所蘊藏的文化前題來看待才有意義。表2-1-1為文化區格表,可以提供做為聯結青少年文化假設及個人行為之參考。其步驟為選定一個特殊行為;1.找出在背後支配此行為之文化期望或心態;2.找出支配每個期望背後之文化價值觀;3.找出形成這些文化價值觀背後之不同社會系統因素(包括背景變項、社經地位變項、團體隸屬變項等)。 本研究認同此文化區格對客觀文化(即社會系統變項)及主觀文化(即和個人行為相關的心態與價值觀等認知變項)有均衡之代表性,並引為本研究之主要理念架構(如圖3-1-1)。 表2-1-1 文化區格表(社會系統變項的行為期待及價值觀之配對) 五、主觀文化的測量 莊耀嘉(民79)同意Szalay和Deese之看法,認為主觀文化是「一套存在某一特定群體的認知系統,乃由相互關係之認知態度、信念及所附隨之情感所構成」(p.568)。因此,青少年的主觀文化影響他們對外界現象之知覺與解釋,並進而影響到青少年之行為。他認為主觀文化之測量乃以研究對象為本位(emic approach),適用於中國人心理與行為之探討。本研究中,採取其建議之「態度強度測量法」,目的在釐測一文化理念在一主觀文化之地位。態度意指「青少年對其所屬文化之某一屬性所持之重要性或滿意度的看法」,強度則以等距量表方式來表達。此外,根據Borich (1980)之需求調查模式,對態度的研究重點在於分析個人主觀認知的重要性(What should be)和滿意度(What is)間之落差(discrepancy analysis)。如此,以重要性、滿意度及兩者間的一致性等三個角度來看不同青少年之主觀文化差異應更為完備。 第二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定義與高危險行為類型 「高危險」(At risk)的意義在文獻中並不明確(Swanson, 1991)。然而有許多作者,整理與摘述教育界中常見的高危險青少年的癥兆,以提供學校及家庭察覺、診斷並幫助這些可能是高危險群的學生(程小蘋,民84;Ingraham,1988;Sandoval,1988;Sommer,1988)。「高危險」之意義之所以不明確,主要是因為構成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成因極為複雜,青少年的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生活背景個別差異大。偏差行為也很少以單一的型態出現,譬如濫用藥物的青少年極可能也是經常逃學或涉及犯罪行為的青少年。所幸,大部份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的探討都一致地認為,青少年之高危險行為之背後有值得我們深入瞭解的成因及重要生命經驗,而且一般高危險行為具有可觀察的一些共同特性。再者,在從事或呈現高危險行為之同時,我們也可以具體看到一些行為後果(譬如,一個在學校表現惡劣的孩子會慢慢走向退學或輟學的結果)。表2-2-1所呈現的是高危險行為的成因,高危險行為,及不良適應行為(maladaptive behaviors)的相互關係(Wigtil,1995)。這樣的架構使我們輔導工作者,不至受困於青少年問題中,而有更廣的空間來思考﹕什麼樣的行為可稱之為高危險行為?又什麼樣的青少年容易發展出高危險行為?如果能早期發現這些危險癥兆,什麼樣的輔導方案或策略可有效地減低或遏止不良適應行為的發生? 表2-2-1 高危險群青少年之成因、高危險行為、適應失調行為 成因及重要事件 → 高危險行為 → 適應失調行為 ◎虐待 ◎父(母)親酗洒 ◎再婚家庭 ◎嚴重失落(死亡、離婚) ◎貧窮 ◎親子關係不親密 ◎情緒沮喪 ◎不良身體形象 ◎過早及無保護之性經驗 ◎過早使用或濫用藥物 ◎自殺想法 ◎攻擊性行為和憤怒 ◎學校表現惡劣 ◎沮喪抑鬱 ◎飲食失控 ◎青少年懷孕、愛滋愛 ◎藥癮 ◎嚐試自殺或自殺身亡 ◎暴力或青少年犯罪 ◎退學或輟學 一、高危險群行為之定義的演變與涵意 文獻上指出美國教育及輔導工作者正視高危險青少年的存在已有數十年,國內教育界對青少年偏差行為之探討也已不下十年。然而在1983年由美國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提出的一個針對教育品質的報告書﹕" A Nation at Risk: The Imperative for Educational Reform"仍令教育工作者為之驚心怵目。此報告書指出青少年的發展適應困難代表著一個國家前途的危機及學校家庭教育的失敗,其因應之道乃為教育的基本改革(引自Tindall,1988)。如此「高危險」(at risk)的危機感在十幾年後的美國當今社會裡還繼續存在著,或許同樣的危機感在國內對青少年問題之再察覺與關懷時,也已經開始。 (一)「高危險」定義的的演變 「高危險」的定義在文獻中已經歷了至少四、五世代的改變。早期的定義趨向單元化,並涵蓋濃厚的某種「剝削」(deprivation)的意味。譬如,在美國社會裡黑人青少年或台灣原住民孩子可能遭受到岐視及不平等待遇,相對地在主流文化裡的教育、成長適應也會產生困難。這種文化剝削之危險因素後來又包括了教育剝削,如教育資源分佈不均,教育機會不平等,貧窮及弱勢族群(殘障、少數民族、女性等)慢慢也成為眾所關心的危險因素(ERIC Clearinghouse on Urban Education,1989)。在文化及教育剝削的觀念之後相繼而來的是較為宏觀的社會體制因素。青少年之所以經驗及呈現高危險行為是因為在社會系統裡,家庭、學校、工作、社區等各體制無力協助一個挫折的青少年再尋回並發揮其潛能。如此看來,每一個社會裡的每一個青少年都可能被視為某程度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近年來在十幾年教育改革的促動之下,讓美國社會再度重視到教育的影響力,因而「高危險」也被再定位到是否一個青少年會經驗到學業失敗或中途輟學的或然率(Cage,1984;Donnelly,1987)。可惜的是,以上這些針對高危險的看法(亦即文化剝削、教育剝削、社會體制失敗、及失學機率)皆不足以描繪當代二十一世紀青少年之所以會有高危險行為的成因(Tindall,1988;Thompson & Rudolph,1992)。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之新定義 當今二十一世紀青少年所面臨的社會是多元的、複雜的,以及迅速變化的。他們的生活經驗和問題行為性質也正在改變當中。舉例來說,美國聯邦政府在1960年代所重視的科學與青少年職業教育,在1980年代隨著時代思潮改變而把重點放在如何預防青少年逃學或輟學。可是,在1990年代,防止青少年藥物濫用及校園安全已迅速成為全國與地方之教育與輔導工作重點(Pollard,1993)。高危險行為之所以難定義主要是因為青少年成長背景不同,個別生活經驗、人格特質差異大,還有與其所處之時代環境相對性的考量。但我們仍然需要一個夠廣泛但實際合乎時代精神的高危險行為新定義。Gross和Capuzzi建議所謂「高危險」是指「使個體處於未來危險事件的原因或行為結果的種種動力」(Gross and Capuzzi,1996,p.7)。The ERIC Clearinghouse on Urban Education (1989)將高危險青少年廣泛地定義為「具有不充分(inadequate)、不適當(inappropriate)的家庭、學校及社區教育經驗的青少年」。雖然這兩個定義一是把危險定位在未來,另則把危險的形成定位在過去,其共同點則在把焦點從「行為」本身移開而放在行為的「成因」或後果之上。Dryfoos (1990)在其經典之作" Adolescents at Risk "裡同意這樣的看法。但不同於以往對高危險行為或高危險群青少年之不明確或模糊的界定,Dryfoos認為高危險群青少年乃為在發展為成熟負責的成人過程中有所障礙者,也就是一些前置事件(antecedents)或因素會讓某些青少年比其他同儕更容易導致高危險行為(亦即犯罪、濫用藥物、早孕及學業失敗),並更容易遭受到這些不良行為的後果。對Dryfoos而言,這些前置事件或影響因素包括先天環境因素(如社經地位、社區生活品質等)和個人背景特質(如性別、年紀、族群等)。 綜合以上幾個對於「高危險」較新的定義,本研究提出以下兩個定義﹕ 1.危險因子(risk factor)﹕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和社會可導致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事件或因素。 2.高危險群青少年(adolescents at risk)﹕青少年比其他同儕有更高機率承受到因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種種因素,而可能導向或已呈現的高危險行為及其後果者。 雖然這樣的定義仍是不夠明確,和同儕比較危險機率之高低很難完全客觀,但用意在凸顯青少年個體與環境互動的特質,不在單方面指責個人或體制,而是應該強調從危險因素到危險行為及不良行為後果間之關係。 (三)高危險行為之效應(effects) 感受到高危險群行為及不良適應行為後果的不只是青少年自身,還包括他們的兄弟姊妹、家庭、同儕、老師、教育行政體系、宗教團體、社區及最終的─社會。Wigtil (1995)提出具有三階段(短期、中期、長期)的高危險行為效應(如表2-2-2)。要減低這些影響,處理策略便需儘早、盡量不刻板,以讓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他們的家庭能從受創傷中療復並再重新建設。 表2-2-2 高危險行為之效應 短 期 效 應 中 期 效 應 長 期 效 應 ◎過低、過高的目標及願望 ◎自尊心低落 ◎不以未來做導向 ◎不良的讀書習慣及學習能力 ◎動機變壞 ◎學校表現失敗 ◎無權、無希望 ◎過早及無保護之性經驗 ◎疏離 ◎沒有參與感 ◎被退學或輟學 ◎依賴家庭或社會救濟 ◎生理、情緒及心理不健康 ◎犯罪行為 當今兒童和青少年,正經驗著種種社會的改變,這些變化容易使年輕人遭受壓力而隨時有發展出危險性行為之可能。青少年之高危險行為或適應失調行為常在校園內發生,並引起一些危機情況。學校輔導人員和其他校內人士除了各自分工外,還必須組成一個危機處理小組,共同處理這些危機。學校輔導人員必須具備對青少年發展階段及對每個〝危險〞類別之徵兆和症狀的認知能力。明瞭形成高危險性行為及適應失調行為之因素或重要事件,有助於學校輔導人員了解這些年輕人並幫助他們。 二、高危險行為的類型 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本已擔負者生理、心理及社會生活適應的任務,一部份青少年還要承受特殊家庭、學校及同儕的影響,而發展出一些社會所不能認同或不能接受的高危險行為或適應失調行為(如表2-2-1)。在本研究中之「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實質上和文獻當中所謂的偏差行為或問題行為並無絕然的差異。有關偏差行為的分類請參考國內學者林朝夫(民83)、彭駕騂(民 84),及Thompson和Rudolph (1992)之相關著述。以下就和本研究相關之常見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幾個行為類型提出簡短的討論。 (一)校園暴力及相關行為 校園暴力是指學生(包括離校學生)、家長、社會人士等,在校內所從事的暴力行為,凡是對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學生同儕施暴或破壞校內器材與設備者,均屬校園暴力。高金桂、謝文彥(民85)認為:「暴力行為的本質是以展現身體動作為手段,以發洩其極度的憤怒情緒或獲得其需求滿足,導致他人受到傷害之結果的行為。它具有下列的特性﹕1.藉身體動作的表現;2.表現強度或極度的力量;3.行為者常失去理性;4.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結果」(p.2)。 在文獻上常見到和暴力行為相提並論者還有攻擊性行為(Gibbs,Potter & Goldstein,1995; Goldstein,1995;Goldstein & Huff,1993),恐嚇勒索(Thompson & Rudolph,1992),飆車(蔡德輝、楊士隆,民84),青少年衝突(蔡德輝、楊士隆,民83;楊瑞珠,民85;Sommer,1988;Perry,Perry & Kennedy,1992),以及最常見的青少年犯罪行為(王淑女,民84)。Goldstein (1995)視暴力為攻擊性行為之一環,則其成因是極多元複雜的。他認為的相關因素包含有1.生理狀況﹕男生,情緒高挑;2.文化情境﹕傳統允許或克制;3.立即人際關係﹕父母或同儕犯罪,媒體及有學習對象;4.立即的物理環境﹕溫度、噪音、擁擠、污染、交通;5.人格特質﹕自我控制、社會化的價值觀和行為;6.增強物﹕酒精藥物、行為模範;7.工具的出現﹕刀、槍或其它武器;8.可能受害者在場﹕配偶、孩子、老人、其他。 Batsche和Knoff (1994)視校園暴力為較廣泛的「造成學校師生感受到害怕或威脅會成為(或已成為)被騷擾、被偷或被搶的受害者之行為或情境」。但從校園安全的角度來看,他們認為欺凌弱小(bullying)應是校園暴力的一環。他們認為欺凌弱小也是攻擊性行為的一種形式,其定義為以一位或多位學生連續重複地在身體、心理或和性相關地騷擾另一位學生。Olweus (1993)指出這些會以大欺小的青少年通常是因為家中的父母表現以下五種不當的管教態度與方式﹕1.濫用權威與體罰,2.帶有敵意並拒絕孩子,3.不一致的管教或疏於管教, 4.不能有效解決問題,5.教導孩子無緣由地反擊。相反地,常被欺負的青少年可分為兩類,一是被動的被欺負者,二是挑釁的被欺負者,前者通常是比較弱小,沒有朋友,較易緊張,較不安全,不懂得自衛者,後者則是壞脾氣,好動,容易興奮,被攻擊時會尋求報復者,在被大孩子欺負時會轉而找小孩子出氣。欺凌弱小的現象通常較易發生在男孩子身上,欺凌弱小和其它校園暴力行為一樣會造成緊張、不安全的校園氣氛,間接導致逃避、退縮、逃學、攻擊性行為、學業成績低落或帶武器到學校等問題。 (二)濫用藥物 蔡德輝、楊士隆(民83)將藥物濫用界定為:「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下,不適當或過度的強迫使用藥物,導致個人身心、健康受損,影響及社會與職業適應,甚至危及社會秩序之行」。在美國社會裡,青少年廣泛濫用藥物的現象跨越了年紀、性別、階層和族群。過去二十年來,政府和地方無數的藥物防治努力並沒有收到理想的績效。據美國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1985)的調查指出,在美國十二歲以上之人口中有百分之三十的人曾有用過大麻煙、古柯鹼或其它危險藥品的經驗,另外,有92%的高三學生曾經喝過酒,以及57%使用過大麻煙,而幾乎半數的美國在學青少年是來自於濫用藥物的家庭。曾有研究報告指出,來自濫用藥物家庭的青少年比起其同儕將來酗酒的機率有四倍之多(Dean,1989;Wilson & Blocher,1991)。在加州,百分之十的國中一年級學生指出自己至少有過一次用藥的經驗,並且有58%已開始使用酒精(Shinke,Botvin & Orlandi,1991)。 文獻上指出濫用藥物之青少年通常來自於功能失常的家庭,例如家人之衝突,家中成人濫用藥物。否認家庭有問題,家長過份干預,小孩擔任大人的角色或責任等容易讓青少年產生心理的強迫性需求和依賴(Palmo and Palmo,1996)。就如同暴力行為之成因,構成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因素包含有社會的、認知的、態度的、人格的、藥學的及發展心理的交互影響(Botvin,Baker,Dusenbury & Botvin,1990;Millman & Botvin,1983;Dryfoos,1990;Yang & Erickson,1994)。在所有偏差行為當中,濫用藥物最易和別種行為同時呈現,譬如﹕自殺、暴力、低成就、犯罪、缺課、輟學、被逮補及因而相繼而來機會的喪失、自尊低落、和缺乏生活目標(Gropper,1984;Goodstadt & Sheppard,1983)。當然,濫用藥物對青少年身心的創傷和危害是既深且巨。不但工作課業及生活受到影響,甚至連人格發展都可能變質。 文獻上,Fields (引自Gloria,Trainer,Beasley &Robinson-Karpius,1996) 便將濫用藥物者的人格特質描述如下:1.情緒化、焦慮、過度反應;2.低挫折容忍力;3.沒有適當表達憤怒的能力;4.對權威的予盾;5.低自尊但自誇的行為;6.強迫性;7.完美主義者;8.疏離感;9.依賴人際關係;10.敵意;11.性觀念不成熟;12.刻板不能隨機調適;13.二分化的思考方式;14.人際關係不成熟;15.沮喪;16.性別角色混淆。 (三)逃學、逃家 逃學、逃家二者在心理狀況方面,皆是屬由外在因素造成。如對某位老師不滿,某些學科厭惡,對學校措施的排斥,或對父況管教方式的反抗……等等,在分類上是屬行為問題,是一種反社會或外向行為問題。它常會與其他偏差(不良)行為相伴隨,如吸煙、喝酒、賭博、偷竊……等(林朝夫,民83;Cage,1984)。逃學、逃家的行為會造成惡性循環,由於行為的發生會致使學業無法跟上,成績因而低落,對功課就不感興趣,影響所致,不為師長、同儕所重視,甚至感到孤寂,以至於視上學為一件厭惡的苦事,形成惡性循環,並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林朝夫(民83)指出,逃學、逃家的類型可分為下列幾種: 1.遊戲型﹕這類是屬最輕微的。它可能是臨時興起的意念,或一時被某件事物所迷惑而產生的行為,並沒有不良傾向,僅僅是因貪玩好奇,無意義的行為而已。 2.反抗型﹕是故意藉這種顯明的行為來向父母、師長表示抗議或不滿的渲洩或甚至是種報復行為,已比遊戲型嚴重了。 3.逃避型﹕如為逃避學校某種枯燥乏味或不愉快的生活。又如為逃避家中受到嚴格管教、責罰或過度保護致使孩子認為處處受約束不自由想掙脫桎梏,也常會有偏差行為的出現。 4.防衛型﹕即因某事物的出現會使孩子產生痛苦、厭惡等的情緒,為防止它的出現,在某事物的出現前無法獲得滿足反而是痛苦的,不如事先以逃學、逃家的方式來防止不良情緒產生,得以短暫免除不快。 5.強制型﹕可能因受制於外力的壓迫,如參加不良幫派集團的逼壓,無法脫離控制,精神及身體都受威脅,只好受其驅使,無法上學或回家(p.94-95)。 綜上所述,學生的逃學、逃家行為和中輟問題一樣的也與學校因素有著相當密切的關聯性,如升學壓力、成績太差、學校無趣、對課程不感興趣、教材教法不合適、經常缺席等皆為輟學的主因(王淑敏,民79;黃武鎮,民78;Coy,1995),可以說,逃學、逃學是學生中輟行為的前置因素。林幸台(民84)認為,解決中輟問題的方式之一便是將生涯輔導的理念與學校教育加以結合,透過以生涯發展理念所建立的完整輔導體系,協助學生了解目前自己所學習的學科與未來工作之間的關聯性,並學習提早規劃未來的個人生涯,發展適切的生涯方向。 (四)自我傷害行為 吳英璋(民84)認為自我傷害包含自殺行為及以任何方式傷害自己健康的行為。自我傷害是一種人對環境的因應方式。他認為廣義的自我傷害行為應該包括以下五種﹕ 1.有情緒困擾﹕如憂鬱、無助、傷心、憤怒、憤恨等。 2.有生理疾病﹕容易生病或請病假次數過多。 3.採取攻擊行為﹕出現暴力行為或違紀、曠課次數較為多。 4.容易發生意外如﹕易發生運動傷害、交通事故傷害等。 5.曾企圖自殘或自殺。 吳英璋文中也提到與自我傷害行為相關的七大變項,包括認知變項、態度與價值變項、 格特徵變項、心理需求變項、生活變動變項、身體健康與身心疾病、以及環境因素。這些變項可能影響自我傷害行為之因素是相當地錯綜複雜。西方學者Sandoval(1988)認為青少年自殺普遍地有一些指標可供自殺防治工作者參考﹕1.自殺想法或先兆(threat),2.已經嘗試過自殺,3.沮喪或顯著的行為改變,及4.為事後做安排(如把自己的物品分送給朋友)。Capuzzi和Gross (1996)特別強調,導致青少年自殺的危險因子還包括曾有精神心理疾病、行為違常、藥物濫用、家人或摯友自殺、生理疾病、無望、不良的問題解決技巧等。其它如濫用藥物之家庭背景、喪失親人、自我認知功能及對死亡的概念也可為我們對青少年自殺的跡象帶來初步評量的依據。 (五)偷竊及其它犯罪行為 所謂偷竊就是未經人許可,而將屬於他人的物品據為己有(林朝夫,民83)。Thompson和Rudolph (1992)提出青少年的偷竊行為可能來自於社會的拜金主義,對財物擁有權的忽視,讓人對其刮目相看,或順手牽羊的滋味。如果是長期的、重覆的偷竊可能是其它問題的指標,是不容忽視的。林朝夫(民83)指出,青少年之身心發展特徵、人格特質、其它不良行為之延伸、父母不道德觀念或管教態度影響、同儕威脅利誘、升學壓力、教師管教、社會風氣敗壞、不正常心理與觀念等因素皆可能使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淪於偷竊。 蔡德輝、楊士隆(民84)根據法務部八十二年的「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歸納我國近年來 少年犯罪之變化與趨勢,包括以下十二點(p.49)﹕ 1.少年犯罪人數有增加之趨勢,尤其是在民國七十年之後急速增加。 2.女性少年犯罪激增,十年間成長近六倍。 3.少年犯罪人口比率持續增加,且成長倍率較成年犯為高。 4.少年犯罪類型歷年仍以竊盜罪佔最多數。 5.少年濫用藥物問題仍然嚴重,比率僅次於竊盜犯罪。 6.少年妨害風化案件增加。 7.少年恐嚇案件亦有增加趨勢。 8.集體性少年犯罪日趨頻繁,如飆車暴力事件及結幫等。 9.校園學生暴行日趨擴大。 10.少年犯罪之年齡有向下延伸之趨勢。 11.少年犯罪教育程度以國中階段為最多,且有中途輟學現象。 12.少年犯罪之家庭經濟情況並不差,以小康佔最多數。 Dryfoos (1990)觀察到早期的攻擊性行為和反社會行為容易讓青少年在學校惹上麻煩,等到長大後,他們可能會健康情形不佳,家庭、學校及工作生活不順利。若青少年開始有犯 法行為,他們可能會被退學,從事不合法的藥物交易,及其它更嚴重的後果。她從多方資料來源觀察到少年犯罪之行為結果包括1.近期的﹕藥物濫用開始年齡提早,暴力、輟學、退學等;和2.長期的﹕濫用藥物、成人犯罪、入獄、婚姻不穩定、未婚懷孕、失業、低收入 、及倚靠社會救濟。Dryfoos也認為要判定或預測少年犯罪高危險群青少年並不容易,因為並不是所有有犯罪傾向的青少年都會走入法律系統。因此,我們可以從三種青少年來定義其從事犯罪行為之危險性﹕1.已被逮補者,2.自我報告有犯法行為者,及3.自認為常逃學、逃家者。在這三群青少年裡,偷、搶及性騷擾行為的發生率都頗高。 (六)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之共通性 彭駕騂(民84)認為偏差行為之特性中,以下三個特性最可以用來描述上文各類型高危險行為之共通性及複雜性﹕ 1.相對性﹕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之界定皆依不同之時空、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 2.連鎖性﹕各類危險行為之間的關係因循相衍,難以理出先後因果,促成惡性循環。 3.多元性﹕各類危險行為可能來自各種適應困難,一種適應困難也可能導致多項危險行為。 這和犯罪學內的整合、共通理論(蔡德輝、楊士隆,民83)及所謂「一起發生」(Co-occurrence或Comobidity)之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現象(Dryfoos,1990;Barriga,Harrold,Stinson,et al,1996)。例如青少年的認知扭曲和外向及內向攻擊性行為容易同時產生。這個觀念讓我們有機會來思考以下的二個問題﹕是否在不同的危險行為類型背後可能存在著某些相同的危險因子?針對這些危險因子而言,什樣的青少年會比其他青少年更具有高危險行為傾向?如果這兩個問題可以得到解答,那麼我們似乎可以探討發展針對這些危險因子的輔導因應策略,用以降低青少年發展出不良適應行為的機率。 第三節 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客觀及主觀文化因素 一、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客觀文化因素 根據前面對文化定義的探討,文化可以是行為的結果,但也可以是影響或制約行為的因素。文化又可以分為客觀文化(即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和主觀文化。客觀文化可包含性別、年紀、教育程度、社經地位等具體事實(facts),主觀文化則指態度、意見、欲求、期待、價值等。和一般青少年文化相比較之下,高危險群青少年除了和一般青少年共享某些價值觀及需求外,應該在其行為模式中還擁有一些一般青少年所沒有之文化特質,此應稱之為青少年文化中之次文化。探討青少年之主觀與客觀文化特質有助於了解影響青少年行為之成因,也因而對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或一般青少年的危險因子構成概念上之基礎。 在犯罪學文獻上,影響青少年行為的客觀文化相關因素經常包括性別、社經地位、年齡、智商、家庭結構、學校表現及種族等(許春金,民82)。一般從教育角度看青少年偏差行為者,則較常把問題行為之成因分為個人的、家庭的、學校的、及社會的等各種層面(如林朝夫,民83)。這樣的探究架構同樣地也在有關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之文獻中出現。對於不同的偏差行為,這些相關因素的涵義也會隨之而不同。同樣的,隨著「高危險群」定義之不同,這些因素之項目內涵與性質也會跟著不同。例如,先前提到ERIC Clearinghouse on Urban Education (1989)視「高危險」之狀況是因為不充份、不適當的家庭、學校及社區教育經驗所造成,故也相對地提出了五種相關的社會因素來看青少年是否會成為高危險群青少年的發生率。這五種因素是﹕貧窮,種族或族群認同,家庭結構,母親之教育程度,和所使用的語言。從這個例子來看,這些影響美國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的文化因素並不全然適用於我國當代一般青少年的文化情境,但可能適用於判斷影響少數民族如台灣原住民高危險群青少年之文化的因素。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在一項全國性的調查研究中,針對自陳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青少年,探討其對時下青少年八項較偏差的流行性事物的看法,發現這兩組受試者在性別、出生序、父母婚姻狀況、家人同住情形、學業成績、社經地位(父母職業及教育程度)等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上之人數分配不但有顯著差異,而且差異情形在五次不同調查研究結果中重複呈現相同的模式。如此看來,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客觀文化因素之擇定並沒有單一的標準,也很難有一定的模式。然而,必須注意者是這些客觀文化因素的存在和探討必須根據我們對「高危險」的定義,青少年所處之特定文化環境、時代、以及充份的文獻探討及實證研究資料才可以。 二、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之主觀文化因素 莊耀嘉(民79)認為「主觀文化」是一套存在於某一特定群體的知識系統,由一些相互關聯的認知、態度、信念及所附隨的情感所構成。態度或價值觀則屬於文化中的一個理念。吳英璋(民84)認為「態度」是個人所持有的,對某一社會現象或社會情境形成一種相當持久的結構體。「價值」是個人在概念上所給予高度評價的信仰或目標,這對個人之行為則有深遠且決定性的影響(李美珠、楊國樞,引自譚光鼎、湯仁燕,民82)。從文化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主觀文化的可能內涵極廣,以下僅就和本研究相關之幾個主觀文化因素在相關文獻上加以探討。 (一)生活滿意度 生活滿意度是指「個人主觀評量內在正負面生活經驗的品質」(Maddoxy,引自吳慧英,民78)。測量生活滿意度會因著問題的核心不同,衍生出測量標準不一樣的觀點。最早測量個人生活滿意度都是根據個人外在的行為表現,並使用社會的成功標準來衡量。例如參與社會活動愈多,表示他對生活愈滿意,此種方法的缺點是涉及個人的價值判斷。而第二種可行的方法則著重於個人內在的參考架構,不再著重以個人生活的外在情況為準則。若要使用第二種方法,則必須針對個人內在參考架構再加以探討。人之所以會經過「評估」後而感到滿意,主要是其期望的目標已經達到或至少相距不遠。此莊耀嘉(民79)所建議之「態度強度測量法」便可用來測量青少年對文化中某一理念之重要性或滿意度的看法。因此,若分析青少年對生活之期待(主觀賦予之重要性)和其自陳生活滿意度間的落差,我們似乎更可以評量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在對一般生活內容感受的主觀差異了(Borich,1980)。以下就從和青少年生活關係最密切的家庭、學校、社會和職業意識(即未來工作生活)等四個角度來探討相關的文獻和相關之研究。 1.家庭生活對青少年之影響 (1)親子關係對青少年的影響 親子關係乃渾然天成,是無法由其它關係所取代的,而其適應之良好與否,更關係到個人日後的成長。陳三興(民78)指出,親子關係會隨子女年齡增加而愈來愈差,這與父母及子女雙方都有關係,一方面因為青少年身心的快速發展,此期的兒女不但容易動怒,且難與之相處。另一方面因為父母親往往視子女為小大人,要孩子擔負責任,卻又常以幼年期的方法來對待他們,令青少年們無所適從。 另外,國內有關於親子關係的研究如﹕方慧民、吳英璋(民76)的研究發現,積極型的親子關係的子女在校適應與情緒適應均優於消極型的親子關係者。魏美芬(民74)研究發現親子溝通愈好,子女生活適應愈好。黃春枝(民76)研究發現親子關係適應不良的學生,在學校生活的適應程度較差,不論是出現程度或苦惱程度皆高於適應良好的學生。張安芝(民81)研究發現,親子間價值觀的一致程度越高,子女生活適應越佳。李慧強(民78)研究指出,母子關係和諧之兒童生活適應優於母子關係不和諧者。其他如父母管教方式採「開明權威」者比起其它管教方式(如忽視冷漠、寬鬆放任或專制權威)較能為青少年帶來正向的情緒經驗(李雪禎,民85),及正向的家庭氣氛(范美珍,民85)。 (2)父母婚姻關係對青少年的影響 王睿霞(民83)研究國小四、五年級與父母同住的兒童,結果發現父母婚姻衝突不利於兒童的生活適應,知覺雙親衝突程度愈高的兒童,憂鬱程度愈高、個人適應與社會適應愈差。另外,Palmo和Palmo (1996)、Edgar (1992)、Garber (1991)的研究結果也顯示,不管在完整或離婚的家庭裡,夫妻間的衝突是青少年不良生活適應的主要原因。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也發現偏差行為青少年較一般青少年較多來自父母分居或父母再婚的家庭。 (3)兄弟姊妹的關係對青少年的影響﹕ Buhrmester與Furman (1990)認為手足關係會影響青少年的生活適應,手足之間常會為得到自主的權力而相互競爭,使得手足關係發生摩察。另一方面,對成長中的青少年而言,有兄弟姊妹者其適應較獨生子女青少年來得有利(黃德祥,民83),因為兄姊本身的成長經驗能給弟妹一些引導,而兄弟姊妹也讓青少年有傾訴的對象。但若其家庭環境不良,兄姊有時也會成為青少年的不良示範。 (4)家庭結構對青少年的影響 許多的研究發現,來自破碎家庭的青少年常有行為、情緒、社會與健康等方面的問題(王沂釗,民83)。Mednick、Baker和Carothers (1990)等人則認為,離婚家庭之青少年普遍表現出較差的適應情形,是因為離婚後家庭社經地位改變、家長緊張的情緒和處理身邊工作的壓力等不穩定狀況,這也是青少年犯罪和偏差行為最主要的原因。王鍾和(民84)在其研究中發現,一般所謂「正常」家庭之父母多採用較民主有效率之管教方式,如「開明權威」,而單親、繼親與養父母的家庭,則以忽視冷漠之教養方式居多,對於子女的照顧容易有所忽略或疏忽或放任不管。在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針對全台灣青少年文化與心態的研究中則發現,有偏差行為之青少年較無偏差行為青少年在只與父親同住,以及與他人同住上的人數偏多。另外,李慧強(民78)研究結果發現,雙親家庭子女的生活適應優於單親家庭子女,且子女生活適應與其友伴關係間有顯著相關存在。另外,有關三代家庭的研究發現,父母親與祖父母的關係及青少年生活上的問題是影響青少年生活滿意與適應的重要因素(蘇慧君,民85;Abbott,1993)。 青少年正處於一生中身心發展的重要關鍵,尤其目前正處於社會快速變遷的時代,這一代的青少年與上一代的青少年在生活環境上有了極大的差異,在人生的各個層面上與上一代會有很大的差別是可以想見的。綜合上述的研究可以發現,家庭對青少年影響很大的因素,乃是青少年的父母,尤其是他們對青少年的管教態度、親子關係、父母婚姻關係等,其次是父母的職業、社經地位、教育背景、家庭和諧程度、家庭結構、手足關係等對青少年的發展都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2.學校生活(包括課業與升學)對青少年的影響 人生的每一個階段的發展都有其生理及心理的轉變與成長,依照各心理學派的說法,如Erikson (1968)和Havighurst (1972)都強調人生各階段有不同的發展任務以及該完成的事。依照社會對青少年的期望而言,學習以做為生涯或工作之準備是他們這個階段最重要的任務。但是有些青少年在學習上並無法得到成就感,面對不同的學習環境,產生程度不同的學習困擾,甚至中途輟學(林幸台,民84;鄭夙芬,民83)。而妨礙學生學習或繼續升學的因素可分為下列幾項﹕ (1)學生無法適應學習的教材或老師的教導方式﹕因為學校的教材是以大多數學生的吸收程度做考量,無法做到個別化教學。 (2)學生無法適應學校的有關規定﹕青少年正處於叛逆性最高的時期,但學校和家長往往有不同的規定,若不合規定,往往會受到處罰或不被認同,更會引起青少年對學習的反感。 (3)同儕的影響﹕青少年在尋求認同的過程中,同伴與朋友是影響力非常大的重要他人,同儕團體會影響青少年的學習意願。 (4)師長的影響﹕有些青少年在與師生關係的相處上發生困難,對教師的權威性及可信賴性產生質疑,有些教師又未即時給予適當的輔導,都會使青少年產生負面的情緒,甚至厭惡學習或再升學。 (5)家庭的影響﹕家庭氣氛不佳或是家庭結構的不完整,都會使青少年在學習過程中得不到充分的支持與照顧,導致他們讀書、學習、升學都失去了興趣。另外,父母的過分寵愛、自由及放任的管教方式都會導致青少年在學習的適應態度與行為上無法調適;假若父母又不了解自己子女的興趣與能力所在,他們將會因為達不到父母的期待而沒有自信、沒有耐心、自暴自棄,繼而對學習產生厭惡感。 3.社會生活對青少年的影響 文獻上對於青少年的社會生活常著重於青少年之人際間的關係或社交活動。然而,當今青少年因為時代、社會、經濟及文化結構的急遽變遷,除了自身生理、心理的發展任務、家庭生活及學校生活的調適外,還隨時接受日漸複雜的社會問題所影響,而相對的有其認知與行為上的發展(朱瑞玲、楊國樞,民67;Cummings,1995;Newman & Newman,1995)。近十幾年來,台灣由於經濟的成長、家庭和學校功能的轉變、居住環境、社會治安、社會風氣、公德心、守法精神、賞罰公平與否、娛樂場所的風行等現象或相關議題。對青少年社會成長的影響則經常是媒體或教育界討論之焦點。但從社會心理及社會學習的角度來看,青少年所身處的社會時時刻刻,不論是透過青少年自身的體驗或媒體的傳播,都足以影響青少年的主觀生活經驗和認知價值判斷,甚至影響到其行為的形成或增強。故探討及以實徵方式研究青少年對其所處之社會生活狀況的看法,有助於了解其心態與行為。 4.職業意識﹕青少年對未來工作生活的準備 從發展的過程來看,青少年是介於兒童期與成人期之間的一個人生階段。以Super (取自Brown,1990;Sharf,1992)的生涯發展理論來看,青少年是屬於成長期後半段與探索期前半段之間的生涯發展階段,就Havinghurst (1972)而言,青少年發展階段之八大任務之一在於為經濟生涯做準備。而Erickson (1968)也認為工作身份認同也在此一人生階段形成。在青少年的階段,青少年開始要發展其自我形象,發展對工作世界的正確態度,並了解工作的意義。雖然此階段的青少年大部份還在接受學校教育,但已可在學校、課外活動中及各種打工經驗中,進行自我檢討,角色試探、及職業探索。這時期的青少年不但能考慮需要、興趣、能力、工作條件及機會,作暫時的決定,並在幻想、討論、課業及工作中加以嘗試。根據Super的生涯發展論,此時期之發展任務為職業偏好具體化。 青少年對未來工作生活的準備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瞭解:  (1)青少年是否充份瞭解自己。包括自己的性向、能力、興趣、抱負、才華和缺陷等。  (2)青少年是否明瞭從事某些工作所需要具備之條件,及這項職業的利弊和發展前路。  (3)青少年是否了解主客觀環境的相互配合與條件。在這方面可以從四個方面予以分析﹕個人特質與經驗、家庭工作背景、社會環境及其他因素(如工作資訊之獲得,重要他人影響及生命重大事件如生、老、病、死等)。 (二)青少年的價值觀 1.價值的意義 國內外學者對於價值一詞的解釋稍有不同,Kluckhohn認為價值乃是個人或團體對於特定事物所持有之明顯或隱藏的概念,會影響行動與目標的選擇(引自呂民璿,民78);國內學者張春興則認為價值是指社會公認值得追求的事物所具備的條件或個人憑其主觀判斷,認為事物中與己有關而且具有重要性與意義性者即有價值(張春興,民81)。 2.青少年價值觀的形成 對於青少年價值觀的形成,呂民璿(民78)提出以下兩項理論的看法﹕(1)結構功能學派﹕強調內化作用,認為人透過對於社會價值訊息溝通的認知處理,而逐漸形成自己的價值觀以自我引導,(2)控制論﹕強調社會結合力的重要性,有效的社會化能夠使青少年選擇和認同正確的價值觀念,形成內在控制能力。 另外,馬友群(民78)對於青少年價值觀的形成亦提出兩點看法﹕(1)價值標準的取得﹕由於現代社會價值的多元化與相對化,難免產生價值或規範的衝突,價值的選擇更形困難。一個人用以做為判斷或作為標準的架構,並非屬於個人獨特的,往往是個人攝取泛化的意見、態度和價值者居多,所以價值觀的獲得其實是相當被動的,(2)價值的規範性﹕青少年期的價值態度尚未穩定,規範價值可說是社會文化所規定。而現代社會存在價值的多樣化、相對性,因此很難得到規範性的價值標準。 3.青少年價值觀的發展 (1)艾力克遜的八大階段論﹕他將人的發展分為八個階段,青少年期正處於統合與迷惘的階段,個體受到所崇敬楷模的影響,容易將「楷模」之價值觀內化為規範的一部份。 (2)皮亞傑的認知發展論﹕皮亞傑將個體的發展分為四期,青少年階段約處於形式運思期,其價值觀可說是個體自己思考的結果。而知識的形成與獲得是適應的結果,因此成長過程中所得的各類訊息對於價值觀的形成有重要的影響。 (3)郭爾保的道德發展論﹕價值觀念與道德認知發展是一體的兩面(郭金池,民77),郭氏將道德的發展分為三層次六階段,依照他的理論,青少年正處於第三、第四階段,青少年會考慮抽象的社會規範與社會體系所界定的責任與義務,而較年長的青少年會依循法律與社會規範行事(黃德祥,民83)。 4.青少年價值觀的相關研究 李長貴(民77)將有關青少年價值觀研究的內涵大致分為六類﹕學識上的知識價值、經濟價值、政治價值、社會價值、審美的價值、宗教價值等項;楊國樞(民71a)研究大專青年的價值觀念時,則將之分為財富、學問、健康、地位、長壽、權勢、品德、美貌、愛情、友誼、其他等項,探討其在青年人心目中的重要程度。 吳素倩(民76)以台北市青少年為對象,研究其價值觀的類型,發現青少年的價值觀因年齡而有變化,可能與青少年所遭遇的生活處境及經歷有關;女性青少年中踏實型者的比率較男性高,說明了女性青少年的社會化過程中有較為接受社會規範及價值標準之傾向;另外,青少年父親之職業也與其價值觀類型有關。呂民璿(民78)將青少年價值觀念相關文獻作一整理,發現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學校所在地、家庭社經背景、青少年所致力之事物以及青少年所信賴或所接觸的大眾傳播媒體等均為青少年價值觀的影響因素。而根據黃俊傑(民80)研究自民國73年至民國80年台北市青年的次文化,發現自民國74年至77年青少年在生活滿意程度、對社會現狀的看法、未來生活方式、生活感受及價值觀類型已有所改變。大多數青少年認為經濟環境對他們造成的影響最大,而政治環境次之。另外,曾國鴻(民83)調查國中生的社會價值觀,結果發現在對社會事實的態度方面,有79.4%的學生同意擁有一技之長比會讀書重要,其次,有71.0%的學生同意參與技藝教育可以讓自己在出社會後容易找到工作,也有75.7%的學生則認為學歷是在社會上獲得成功的決定因素。這項研究結果顯示學生一方面已漸漸修正「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觀念;但另一方面卻認為追求高學歷是成功的決定性因素,足見學生的心中仍有不少矛盾和掙扎。 綜上所述,青少年期的人生觀仍未定型,又因社會的多元化,價值的選擇容易產生混淆。而價值觀、生活型態等受到背景變項及社會文化的影響而有不同。因為生理、心理及環境的改變,青少年在追尋認同的過程中,有時不免對成人文化產生困惑,但整體而言,大部份青少年仍然認同成人文化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另一方面,社會的變遷,使得青少年的生活環境有了改變,青少年的價值觀也因而有所改變,這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加以探討的。 第四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之人格特質 要了解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行為可以從一般行為表現之特徵、家庭背景、特殊生活經驗、社會化的學習歷程、及生活環境來看。文獻上比較常看到的是從多種學理的角度切入、分析的論述,譬如﹕生物學、社會學、心理學等。所描述者無論是微觀的個別差異或鉅觀的社會系統影響,皆被稱之為高危險行為或偏差行為「相關因素」之探討。這些敘述的目的在於用來辨識有高危險行為傾向的青少年,以做為早期預防治療之根據。這些由臨床經驗及各派學說產生的高危險行為之「相關因素」之描述通常具有相當的實用價值,但容易產生一些負面的作用。如余德慧(民84)及吳素倩(民76)所云的「譴責」或負面標籤的作用,也就是主觀刻板印象的產生。在這些「相關因素」之中,最常見到的便是所謂的人格特質之敘述。舉例來說,有高危險行為或行為傾向的青少年較容易衝動,脾氣壞、情緒不穩、愛反抗、不明是非、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好逸惡勞等。事實上,這樣的敘述如果不經過驗證,反而容易反映了以成人社會為本位的價值觀,卻忽視了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必有的掙扎,或者低估了特殊生活事件給青少年帶來的不良適應的影響。 以下從較有實證基礎的犯罪青少年人格特質、高危險群青少年認知人格特質、及DSM-IV之二種青少年異常行為等三個角度來探討和高危險群青少年可能具有的人格特質。 一、犯罪青少年之人格特性 蔡德輝、楊士隆(民83)認同由有實證基礎的犯罪青少年的個人特質來決定犯罪青少年與一般青少年之個別差異。他們認為「人格係由個人的認知結構、動機結構、興趣、態度與價值觀、自我觀、品格、情感方面的基礎、情緒經驗和對刺激聯結的習慣反應(適應機能)等各結構的混合調配,經由統整而形成。它是一個人內在的感受,體會(生理與心理的反應)和外顯的行為舉止,兩方面調和、統合而一致的特有模式」(p.56)。 從幾個國內外少年犯人格特質相關研究看來,犯罪少年比一般少年較外向、邪惡、衝動、更具敵意、怨恨、猜疑、緊張、焦慮、慌張、憤恨、冷漠、自卑、孤獨、缺乏責任感、及破壞性。蔡德輝和楊士隆(民83)並從有關犯罪人格的許多研究中指出,犯罪者之病態人格特性包括﹕1.無法與他人建立親切人際關係;2.缺乏罪惡感;3.無愛人與被愛之能力;4.只顧眼前享樂,不計將來;5.低度挫折忍受力;6.具有攻擊性與高度衝動性格;7.無超我,以本我為中心;8.反社會行為;9.無法從經驗中記取教訓(p.58)。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認知人格特質 約十五年以來,美國一派青少年諮商心理學者致力從事以認知道德學習為主要架構之模式來探討青少年問題之形成及因應之道(Gibbs,Potter & Goldstein,1995;Goldstein,1990,1987 & 1980)。新近的研究對反社會行為青少年提出更進一步的看法﹕第一,反社會行為青少年在遇到社會問題或衝突時,缺乏知己知彼及因應之社會能力;第二,這些青少年可能在其道德、倫理、社會、情緒的發展上發生固著(fixation),尤其固著在罔顧他人只求自己滿足之上。也就是說,青少年之過度以自我為中心,是社會道德發展遲緩停滯之現象;第三,持續的自我中心現象會導致如表2-4-1所列之青少年的認知曲解。這些被扭曲的認知,正足用以解釋青少年一般之反社會行為成因。 表2-4-1 認知曲解的類型 自我中心﹕ 對自己之看法期待、需要、權利、當下感受及慾望賦與特別的地位,以致於對他人之意見、期待等等…(或甚至自己的長遠利益)幾乎不考慮或全然忽視。 錯誤標示﹕ 將反社會行為說成無害或可接受或甚至可敬的,或給他人貼上貶抑或醜化的標籤。 作最壞的假設﹕ 任意地推斷別人有敵意,對一個社交情境絕望地作最糟的打算,或假定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改善是不可能。 歸咎他人﹕ 將自己有傷害的行為歸咎於外在因素,特別是歸咎於另一個人、一個團體、暫時性之偏差(例如喝醉、迷幻亢奮狀態或心情不好等),或是將自身的受害或不幸歸咎於無辜之他人。 認知曲解(cognitive distortions)乃是不正確的態度、思想、和信念(Barriga & Gibbs,in press)。青少年認知曲解來自於其在道德認知上的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本來,根據Kohlberg的理論,正常青少年期的道德展本應在第三階段(相互期,mutuality),在這階段的特色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著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理解、信任與尊重,在重視別人對自己的看法之同時也會嚐試了解別人。認知曲解的青少年卻往往仍然停留在第二階段(交易期,deals),即互相交換恩怨或「以牙還牙」,大家相安無事便好,否則便要以自己利益為著眼點。停留在這個道德發展階段的青少年是自我中心的,他們只看到別人對自己不仁,而看不到自己對別人不義。Gibbs,Potter和Goldstein (1995)認為,停留在道德發展第二階段的青少年容易有高危險性的反社會行為,尤其是青少年在體格上、性衝動、獨立及自我彰顯的變化,更提高了如此的危險性。青少年因發展遲緩而產生的自我中心現象也可以由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來解釋。在兒童早期發展過程當中無法分清楚「公平」和「自己的欲求」,只堅持要得到自己所要得到的。 反社會行為青少年的一個特質之一便在於以自我為中心的認知曲解(me-centeredness或egocentric bias)。如此的認知曲解可導致青少年的錯誤道德判斷、社會認知,以致呈現反社會之行為。Gibbs (1991)將自我中心的認知曲解分為二個層次,四個類型。第一個層次的認知曲解為自我中心(Self-Centered),第二層次的認知曲解則包含歸咎他人(Blaming others),錯誤標示(Mislabeling)或淡化問題(Minimizing),及做最壞的假設(Assuming the Worst)。第二層次的認知曲解乃由第一層次的自我中心延伸而來,是用來沖淡因反社會行為所帶來的良知、罪惡感,並保護自我形象而能繼續其第一層次認知曲解(自我中心)的運作。表2-4-1列出的是這四種認知扭曲的定義。Gibbs,Barriga和Potter (1992)根據這四種認知扭曲而發展建立了「自我思考方式問卷」(How I think Questionnaire,HIT)。在後來的幾個相關研究中(Barriga & Gibbs,in press;Barriga,Harrold,Stinson,et al,1996)認知曲解和青少年的外向型、內向型反社會行為及犯罪偏差行為之關係都已得到實證研究結果的支持。 Gibbs,Potter,和Goldstein (1995)認為青少年之所以會有反社會行為問題乃在於他們沒有具備足夠的社會能力來因應成長過程中所遭遇的種種挑戰。這些缺乏社會能力的青少年(The Skill Difficient Adolescent)常呈現出以下三種行為模式﹕暴力傾向,退縮,晚熟(Goldstein,1980)。表2-4-2所呈現者為這三種行為模式的特質。 表2-4-2 青少年反社會行為類型與特質 暴 力 退 縮 晚 熟(幼稚) ‧打架 ‧擾亂 ‧破壞 ‧易怒 ‧髒話 ‧尋求注意 ‧不負責任 ‧吵架 ‧低罪惡感 ‧害怕 ‧焦慮 ‧病痛 ‧不快 ‧痛苦困難 ‧自卑 ‧害羞 ‧憂鬱 ‧膽小 ‧注意力短暫 ‧笨拙 ‧玩伴比自己年幼 ‧被動 ‧白日夢 ‧低能力 三、高危險青少年行為與DSM-IV中行為違常症、反抗叛逆症之關係 在「自我思考方式問卷」(HIT)裡,Barriga和Gibbs (in press)以DSM-IV(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1994)中的兩種青少年的異常行為之症狀做為該問卷的四個反社會行為的參照類別。第一種異常行為為反抗叛逆症(oppositional-defiant disorder),此即為「不遵重法規和權威」之反社會行為的參照類別,第二種異常行為是行為違常症(conduct disorder),此即為「生理的攻擊性行為」、「欺騙」、和「偷竊」等三項反社會行為之參照類別。以下就高危險青少年行為和DSM-IV裡這兩種異常行為的診斷要素做一簡短的說明。 根據DSM-IV的診斷標準,行為違常症(conduct disorder)是指18歲以下青少年之重複性及經常性地發生以下四大類(共15種)侵犯別人權益及違反社會常態的行為。 (一)對人或動物有攻擊性行為(殘酷地對待他人、使用武器傷人、強迫進行性行為、誣賴等)。 (二)破壞財物(縱火、惡意破壞)。 (三)欺騙偷竊(藉欺騙得利或逃避責任,順手牽羊)。 (四)犯規、犯法(13歲以前開始逃家、不回家過夜、逃學等)。 反抗叛逆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則指經常出現負面行為、敵意、固執抗逆的行為,譬如發脾氣、與大人爭辯、拒絕遵守規矩、刻意叨擾別人、明是自己錯卻責怪別人、易受人影響、生氣、憤怒、仇恨等。如果一個青少年已被診斷為行為違常症者,便不可能再被視為有反抗叛逆症。若反抗叛逆症容易被視為一種態度,那麼,行為違常症則是一個青少年在家庭、學校和社區都可展現的具體行為。行為違常症之青少年最容易呈現攻擊性以及觸犯法規之行為。這些青少年可能長大後成為所謂「反社會人格違常」(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或有其它心理疾病之成人。 如此看來,存在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和行為違常症、及反抗叛逆症之間的關係有某種關聯性。也就是說,看起來行為表現及人格特質都挺相像,但彼此之間卻有極大程度之差別(如行為表現之持續性與經常性)。凡是被診斷為行為違常症或反抗叛逆症診斷之青少年都是高危險群青少年,但並不是所有高危險群青少年都有異常行為(不包含將來的發展)。圖2-4-1所呈現的是筆者對這幾種行為加以統整的一個嘗試。 第五節 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之建構 如同以上本節文獻探討所指出者,就如同在各類高危險行為中存有多元、相對、連鎖之特性,不同高危險行為背後可能有不同的危險因子,但同樣的危險因子,也有可能導致青少年不同的高危險行為。這些危險因子的重複性(Dryfoos,1990)及關聯性(許春金,民82),使得相關文獻顯得多而龐雜。高危險的定義隨著時代、文化之改變而有所不同,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的主觀、客觀文化因素也極其眾多與複雜,在危險因子相關的文獻中,有針對單一危險行為而提出相關因素之探討,也有針對不同危險行為而嚐試分析歸納其相關危險因子之異同者。 所謂危險因子也就是國內學者常稱謂的「前置因素」(antecedents)。經由臨床的解釋,文獻的探討及實證的研究,這些危險因子若可被用來區別一般青少年及高危險群青少年,則我們可稱之為指標(indicators)。雖然,誠如前文提到者,影響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主觀或客觀文化因素,因青少年之成長背景、人格特質、所處的環境(家庭、學校、社會)、價值觀、特殊文化情境及「高危險」的不同定義等變因,很難做整體的敘述。在此研究者嘗試從文獻上找到較完備的例子,在分別的例子中尋求一個可供建構台灣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之危險因子所依據的參考架構。 以下為兩個單一高危險行為之相關危險因子的例子(輟學行為和藥物濫用)和一個針對四個不同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的分析歸納的模式。 (一)輟學行為之危險因子 有關「輟學」行為之危險因子,Naylor (1989)認為美國威斯康辛州的一套模式最為完備(如表2-5-1)。表中並列者為前美國輔導學會(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會長(Coy,1995)所提出和輟學行為相關之危險因素,可用來做為早期發現與輔導有特別危險傾向的學生之參考。 表2-5-1 輟學行為之相關危險因子 Naylor(1989) Coy(1995) ‧留級或成績不及格(數學或語文) ‧長期逃學 ‧在學時便有孩子 ‧家庭有濫用藥物之歷史 ‧父母對孩子受教育之低期望 ‧是身體、性、或情緒虐待之受害者 ‧家庭悲劇(如死亡或離婚) ‧經濟、教育、文化地位低落 ‧家庭成員輟學 ‧低智商 ‧與老師的關係不好 ‧懷孕 ‧比較喜歡打工 ‧成績差 ‧經濟問題 ‧學校無趣 ‧經常缺課 ‧受到開除或停學的處分 ‧老師不關心 ‧其他 (二)濫用藥物行為之危險因子 有關「濫用藥物」危險行為之危險因子,研究者和美國學者採用華盛頓州的模式(如表2-5-2),將相關危險分子分成四類。其特色是考量了青少年發展之階段和危機(Yang & Erickson,1994)。 表2-5-2 藥物濫用之相關危險因子(Yang & Erickson,1994) A.社區/文化 C.學校 ‧藥物接觸 ‧社區法律及規範 ‧缺乏社區組織及社區歸屬 ‧社經剝削 ‧遷移變動 ‧過早產生反社會行為 ‧小學時課業失敗 B.家庭 D.個人/同儕 ‧家庭高危險行為記錄 ‧管教問題 ‧父母態度和介入 ‧疏離/反叛/和社會缺乏聯繫 ‧早青春期便有反社會行為 ‧有偏差行為之朋友 ‧認同問題行為 ‧太早開始有問題行為 (三)青少年犯罪、藥物濫用、懷孕及輟學之前置因素 針對少年犯、藥物濫用、青少年懷孕、及課業失敗和輟學等四種高危險行為,Dryfoos (1990)曾分別提出其前置因素,研究者則分別從其著作歸納、整理而成表2-5-3。 表2-5-3 高危險行為之前置因素 Dryfoos (1990)在她的分析歸納中發現,影響少年犯,藥物濫用、青少年懷孕及輟學之四種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危險因子不但大同小異並且有極高之重複性,因而從這些危險因子和各高危險行為有交集者,歸納出以六種危險因子及相關之敘述(如表2-5-4)。 表2-5-4 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共同預測因子 共同因子 內 涵 年 紀 教育期許 學業成績 一般行為 同儕影響 父母角色 社區品質 早發生的問題行為可預測日後更嚴重之問題行為及後果 父母及自己對教育期許低落 學校表現差 搗蛋、逃學、反社會行為、行為失常 對同儕影響抗拒力低,有同樣問題行為的朋友 親情聯繫力低,缺乏看管、督導、引導、及溝通,父母太專制或溺愛 居住社區貧窮,人口密度過高 綜觀以上表2-5-1、表2-5-2、表2-5-3、表2-5-4,我們可以觀察到青少年之高危險行為是其來有自,沒有一個單一的因子可以用來解釋某種特殊行為,但在多項高危險行為的背後卻不難找到一些共同的危險因子。也就是說,我們反過來可以使用這些共同的危險因子來預測青少年從事高危險行為或經驗其負面結果的可能性。從文獻的探討中,我們相信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的發展有其脈絡可尋。另外,從文獻探討中我們看到了一個高危險行共同危險因子建構模式,可以做為進一步量的實證研究的基礎(請參見第四章第四節)。 第六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策略與措施 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普遍存在並非只是某種特定社會的現象。從中外相關文獻中,我們看到時代、社會、學校、家庭的改變,相對地給「高危險」行為也帶來不同的定義和標準。隱含在各類型青少年高危險行為背後的有各種主觀及客觀文化因素,而這些因素也相對地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青少年的行為,或成為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的共同危險因子。探討、研究及建構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的最終目的在於提供青少年工作者有效可靠的依據,以針對青少年之問題行為進行早期的評估、診斷及提供適時的輔導或轉介。當今青少年面臨種種成長及適應的挑戰,他們之高危險或不良適應行為最容易在校園內發生。學校輔導人員最須具備對青少年發展階段及對高危險行為類別之徵兆的基本認知和處理能力。圖2-6-1說明了一個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或處理模式。 以下本節文獻探討的目的在於了解目前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策略或模式,以及探討在何種輔導模式或情境裡,評估危險因子最能發揮其在早期診斷或防治青少年問題行為的功能。 (一)有效輔導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必備要素 在調查完全美國青少年犯罪行為、藥物濫用、懷孕及輟學行為之流行率之後(prevalence) ,Dryfoos (1990)達到一個相當引人注目的結論。她估計在10~17歲之間的美國青少年有10%正處在危急的關頭當中,15%可被歸在高危險群,25%則於中危險群青少年。她提到其它的50%則或多或少屬於低危險群,會承受到一些自己行為的負面結果,需要予以預防及教育性的輔導。由於青少年的危機即一個國家教育的危機,除了高危險群青少年與青少年人口的比例(約1比2)叫人憂心以外,更令教育人員感受到挫折無力的是防治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社會資源及有效之輔導模式與策略十分缺乏。基於危險行為形成的複雜與關聯性,以往針對某一高危險行為而設計的特殊輔導策略已失去其效用。相對的,我們必須正視青少年問題行為之多樣性與重複性,再尋求一個整合性、跨科際的輔導模式。(伊慶春,民85;鄭石岩,民85;Dryfoos,1990)。 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輔導可以分成三類﹕1.從家庭親職教育切入;2.以學校為主的措施﹕相關課程的教學、學校中的教師訓練或工作小組之組織、輔導、衛生保健工作、和義務服務;及3.以社區為本位的措施﹕學校社區之配合進行社區教育。雖然,隨著對「高危險」定義與看法之不同,每個輔導模式重點也會有所不同,但文獻中對於既有之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模式之短處和長處的看法卻相當一致。常見到的缺點如以下表2-6-1所列(Dryfoos,1990;Donnelly,1987)。 表2-6-1 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模式之一般缺點 ‧心理治療 ‧高危險群青少年同儕團體諮商 ‧學校管訓、體罰 ‧以情意方法增進自尊 ‧政府的規定 ‧能力分班 ‧機構間缺乏彼此協調造成資源重覆浪費 ‧不清楚輔導機構 ‧求助無門或不知求助 ‧負責人員專業素養不足 ‧倚賴警衛 ‧早期防治而沒有追縱 比較受到認同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措施或模式通常是以生涯發展為主要導向,配合學生需求與課程特色,有家長、社區、醫療設施共同參與者,有專業人員配置,有創意彈性整合的學習環境等。表2-6-2所列者係研究者參考國內外多位學者之主張而整理出大家公認一個能有效輔導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輔導措施應具備之要素(吳秀碧,民84;林家興,民84;Gapuzzi & Gross,1996;Donnelly,1987等)。 表2-6-2 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措施應具備之要素 ‧注重早期診斷或評估 ‧注重早期處理、介入 ‧輔導目標廣泛不狹窄 ‧強調學校角色 ‧同時強調機構體制及個人應有的改變 ‧強調家長的積極參與 ‧小班教學,降低老師學生之人數比率 ‧個別化及密集的輔導 ‧強調學校與社區的合作 ‧注重績效評量 ‧注重相關輔導人員的培訓 ‧注重社會技能養成 ‧鼓勵同儕參與 (二)以學校為本位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措施 學校在青少年輔導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一向是最重要的,原因包括以下三點,首先,諮商輔導此一專業的起源本就在於讓學校在預備國家未來更健全的公民;其次,社區方面仍然沒有能適切提供青少年心理需求的服務,最後,青少年有絕大多數時間都是在學校渡過,學校理所當然的成為初級與次級預防危險行為的最適當且最重要的場所(蔡德輝,民85;林家興,民84)。學校生活對青少年來說是最早能覺察青少年心理問題及防治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公共場所,學校教師、輔導老師、及行政人員因最常接觸學生,是最容易及早發現學生態度行為問題的第一線工作者。教師們最應接受早期診斷、輔導與轉介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訓練,早期的警覺與反應處理最能有效地防止高危險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 所謂的初級預防是指學校主動地規劃相關策略及活動,以避免一些特定的高危險行為的發生。例如,教導因應方式或改善外在環境規則等,而次級預防則在於針對輕微的偏差行為的學生目的在減緩行為之嚴重性,出現的頻率及持續的時間。一個較常見的例子是運用各種資源提供當事人及時的支持。第三級預防就是針對已有相當偏差適應行為的學生,目的在降低其因行為而喪失正常生活能力、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並減低其後遺症之複雜程度(林家興,民84;Capuzzi and Gross, 1996)。通常,除非一個學校在校內有極完整之輔導人力、資源與架構,否則大部學校在高危險群青少年的防治工作上頂多只能做到第二級預防。這意味著以學校為本位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在本質上是多元的,並需要和學校以外多種輔導機構溝通協調合作與配合,並利用社區之人力資源提供協助。在學校內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工作,除了初步的診斷與評估外還可包括﹕1.透過一般課程、特殊課程、小團體、團體輔導、或班級輔導進行社會技能訓練(social skill training)(如表2-6-3)、問題解決技巧或其它相關訓練(楊瑞珠,民85),2.透過學校行政組織安排例如「學校中的學校」(Naylor,1987) 由特別組成的教師小組將有問題行為之青少年以固定時間不妨礙課業的方式進行和他們的生活經驗較相關的活動,3.利用義工或同儕組織來增加這些青少年的心理、生活及社會支持,及4.加強生涯及職業輔導讓這些青少年能在學校以及將來之工作生活之間有所連接,及5.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以處理特殊事件。 (三)社會能技能學習與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 從認知行為及道德發展的角度來看,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行為是反社會行為。根據Gibbs,Potter,和Goldstein (1995)的看法,反社會行為的形成有可能是來自以自我中心為主的認知扭曲,而表現出來的暴力、退縮、不成熟等之行為反應(如表2-4-1及2-4-2)。 暴力型之青少年,通常不易相信別人,人際關係(與父母、同儕等)常容易有衝突。退縮型青少年看起來是過度敏感,自卑及壓抑。幼稚型的青少年表現出來的則是不符合社會對其年紀有心態行為之期待。但Goldstein (1987,1988)認為我們除了理解及處理反社會青少年之外顯行為以外,亦應注重其該有而未表現之行為。例如,通常暴力型青少年沒有自我控制、協商、徵求同意或許可、避開問題、了解別人情緒、或應對憤怒的能力。退縮的青少年可能缺乏溝通、處理負向情緒、做抉擇、處理被孤立、如何說服或不被說服、處理外界矛盾訊息、表達或接受道歉、抱怨、或領導等之能力。相同的,幼稚型青少年可能缺乏分享、因應嘲諷、處理失敗、處理同儕壓力、訂定目標及集中注意力之能力。 注重反社會行為青少年應有但未能表現出來的能力,給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工作者帶來一個新的希望,除了傳統的個別或團體諮商、問題解決、處罰或隔離(如入少輔院或轉學)等行為改變的方法外,我們可以考量以培養青少年之社會生活能力為主軸的預防及因應策略。表2-6-3為Gibbs,Potter和Goldstein (1995)所提出的一套十個單元為反社會行為青少年設計的課程便包含了憤怒、情緒管理及社會技能之訓練。如此的課程可以教育式或經驗式之過程,藉由一般教學或輔導來實施。 (四)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績效評量(outcome evaluation) 任何一個輔導工作或模式如不包含在效果或績效評量上的討論都是不完整且無法落實的,一般來說,輔導工作績效之評量非常難進行,輔導是一個歷程(process)重於結果(product)的專業工作,缺乏具體成效的呈現常讓人產生輔導無用的誤解,甚而讓一個原來很有意義輔導措施或方案失去原有經費的支持。輔導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工作績效之更難以呈現,主要的問題仍要回溯到所謂「高危險」的定義含糊,輔導工作目標隨之而不明確,學校內輔導定位不明確,以及績效評量標準不一等。 和前文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策略之討論一樣,我們考量到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特質及相關性必須尋求一個整合性且跨領域的績效評量模式,而不只以青少年之行為改變與否來衡量輔導工作之成敗。茲就Dryfoos (1990)提出的一些建議整理如表2-6-4。 其它還可用來做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績效的評估標準還包括﹕轉介、晤談、測驗、個案討論、與家長或教師諮詢之人次,活動紀錄,經費使用,及預定目標是否達到等。 (五)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在輔導上之應用 本節文獻探討之目的在探討在整體以學校本位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工作模式中,建構預測高危險行為之危險因子的可能意義何在。顯而易見的,一個能夠有效地可靠的工具如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不在於能使一個青少年輔導工作者精確預測那一些危險因子會導向那一些行為,而是在於能廣泛地從一些影響高危險行為的因素,客觀地區別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青少年,其目的在於早期診斷、評估、處理青少年的問題行為。從輔導策略來看,這樣的一個量表可以被用來調查學生輔導的需求,規劃輔導工作的目標,收集相關的輔導績效之資料。更重要者如給予足夠的時間或許可以讓我們看到前後測的正向差異意味著這些青少年的成長,亦即我們輔導模式或策略的最終績效(outcome)。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青少年的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心理態度特質和生活經驗之差異,並據以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本章就以本研究之研究架構、研究樣本、研究工具、實施程序、與統計方法等幾個部份,進行說明。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如圖3-1-1所示。本研究首先以受試者自陳的方式,嘗試了解高危險群及一般青少年之不同文化與心態特質,和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並據而建立形成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以作為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依據。研究架構之主要依據乃前面文獻探討中Pedersen (1995)之文化區格表之理論(見第二章第一節)。本研究中之客觀文化特質含以下之社會系統背景變項﹕性別、年級、出生序、父母婚姻狀況、同住的家人、學業成績、以及家庭社經地位。在主觀文化與心理態度方面則包括,生活內容重要性和滿意度以及兩者間的落差、認知人格特質、及個人價值觀。生活經驗方面則包括青少年自我報告之偏差行為,家人偏差行為的程度,及偏差行為朋友人數等。依圖3-1-1說明如下﹕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一)瞭解不同行為模式(偏差或一般)青少年的客觀文化特質及差異情形  1.瞭解不同社會體系統背景變項在不同行為模式(有無偏差行為)之人數分配狀況及差異情形。 (二)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心理態度特質及差異情形  1.瞭解受試者對其生活內容之感受,即針對受試者之家庭、學校、社會生活及職業意識分別以重要性,滿意度及兩者間落差得分情形加以探討。  2.比較受試者之認知人格特質(自我中心,錯誤標示,做最壞假設,及歸咎他人)之差異情形。 3.比較受試者價值觀之差異情形。 (三)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在與偏差行為相關的生活經驗上之差異情形, 包括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類型,家人的偏差行為程度及偏差行為朋友人數。 (四)編製「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  1.根據文獻探討及綜合針對青少年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特質及和偏差行為相關生活經驗之研究結果,建構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共同危險因子。  2.進行甄別量表之編製與修訂。 (五)進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向度刪減。 (六)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與效度。 (七)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解釋之客觀依據。 第二節 研究樣本 本研究在瞭解不同行為模式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之部份(即研究目的一),乃使用研究者從另一問卷調查研究所搜集之資料 (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以台灣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12歲到18歲的青少年為樣本 (N=5200)之基本資料重新加以分析。有關資料使用之同意函請見附錄一。本研究在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心態特質及生活經驗部份,及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研究部份(即研究目的二~六),則以高雄縣市地區國中生及少輔院學生為對象,分別進行預試(N=227)及正式施測(N=433)。以下就各樣本之抽樣方法、樣本人數分配情形分別加以敘述。 一、問卷調查的部分 本研究在瞭解青少年客觀文化特質之部份所使用之問卷調查資料分別來自五次問卷施測及五群樣本,樣本人數分配如表3-2-1。主要以台北縣市、台中縣市、高雄縣市、花蓮縣市、彰化市、宜蘭縣、台東市、及雲林縣的青少年為對象,以分層叢集抽樣的方式選取各個層次(含少輔院)之受試者。在抽取樣本時,為了配合學校的行政作業,故以班級為抽樣單位。第一次抽樣人數為488人,調查主題為「校園暴力」;第二次902人,調查主題為「藥物濫用」;第三次1181人,調查主題為「飆車」與「輟學」;第四次1147人,調查主題為「自傷行為」;第五次1492人,調查主題為「偷、賭、搶」與「性犯罪」。五次問卷調查樣本共計約五千兩百人。 說明:飆車和輟學二主題之研究樣本為同一群青少年(N=1181) 二、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的部分 本研究在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部份共計進行三次施測,包括一次預試和兩次正式施測。正式施測分為兩次施測之目的在於建立「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再測信度。 本研究在預試時以立意抽樣方式選擇了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中學國一、國二、國三各一班級之學生,以及高雄少年輔育院之青少年做為預試樣本,樣本人數分配如表3-2-2 所示。正式施測亦是以立意抽樣選擇了高雄市五福國中、鼎金國中、及高雄縣林園國中各三班國中生及高雄少年輔育院之青少年做為正式施測樣本。唯在鼎金國中的部分,有一個班級在第一次施測與第二次施測時因安排錯誤而導致有前後班別不一致的結果,故歸之為無效樣本。樣本人數分配如表3-2-3所示。有關樣本人數之決定,根據Wambrod (1995)所言,在區辨分析中,每個區辨變項須含有二十人。由於本研究之主要目標在建立一個約有十個區辨變項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以五福國中(N=115)及高雄少年輔育院(N=104)的樣本數而言,本研究仍具有足夠樣本人數進行區辨分析。 在建立量表信度和效度方面,本研究考量五福國中及高雄少輔院兩群樣本之異質性太高,故刻意選擇社會背景變項較居中等的高雄市鼎金國中及中下的高雄縣林園國中為樣本,以提高本研究樣本代表性,以減低抽樣誤差的程度。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了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在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特質、認知人格特質及相關生活經驗之差異情形,並據以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以下就本研究所使用之工具之編製、預試與修訂情形分別加以敘述。為求辨識之方便,茲將預試與兩次正式施測所使用的工具依序分別標識為「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一)」、「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二)」、「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三)」。 一、客觀文化調查問卷 本研究在瞭解受試者之客觀文化特質部份(研究目的一),乃採用研究者另一研究之部份資料再重新加以分析。在先前之研究中共計有五份問卷。詳細問卷內容及研究結果請參考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在本研究中所採用之資料分析項目共包含這五份問卷中社會系統背景變項部份,即性別、年級、出生序、父母婚姻狀況、同住之家人、學業成績及家庭社經地位。此項資料分析之目的則在探討自陳有偏差行為和無偏差行為之客觀文化特質差異情形,並據以建構和不同高危險行為類型相關之共同危險因子。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預試量表 本研究針對了解受試者之主觀文化心態特質及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部份,採用問卷調查法(研究目的二~七)。所使用之工具為本研究所編製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一)」(見附錄二)。本量表共包括六個部份,第一部份乃根據本研究針對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差異情形之研究結果所形成之「基本資料量表」。 第二部份則是本研究根據「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定義(青少年比其他同儕有更高機率承受到因存在於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之種種因素,而可能導向或已發生的高危險行為及其後果者)而設計之「生活滿意度量表」,目的在用以反映青少年之主觀文化心理態度。第三到第六部份則著重在受試者自身、朋友及家人和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目的在更進一步地探討能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危險因子。 (一)預試量表各部份之內容與計分方式: 1.第一部份為受試者之基本資料,包括性別、年級、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的家人、學業成績、與家庭社經地位。社經地位劃分則參考李坤崇(民75,詳見附錄三)依據Hollingshead 的二因素指數法所提出之劃分方式。 2.第二部份為「生活滿意度量表」,此量表為研究者自編之Likert四點量表,選項包括非常不滿意、不滿意、滿意、以及非常滿意,其計分方式則依序為一分至四分,得分愈高者表示對生活內容愈滿意。此量表經因素分析之後,可將二十二個題項區分為四個分量表,分別為學校生活 (五題)、家庭生活(七題)、社會生活(三題)、個人生活(七題) ,因素分析之結果與量表編製時之原始架構幾乎完全相同 (只有「同學間的關係」一題,原來在學校生活分量表中,而因素分析後改置於個人生活分量表)。另外,此量表之內部一致性係數α=.80 (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四) 。 3.第三部份為受試者所認識的朋友當中曾有偏差行為者的人數。選項包括「沒有」、「五人或五人以上」、「五人至十人」、「十人以上」,計分方式為依序得一分至四分,得分愈高,表示其偏差行為朋友之人數愈多。(註:偏差行為共包含飆車、暴力行為、藥物濫用、自傷 、輟學、偷竊、賭博、搶劫和性犯罪九項) 4.第四部份為受試者是否為某項偏差行為之受害者。選項包括「從來沒有」、「曾經有過」、「現在仍持續」,其計分方式為依序得一至三分,得分愈高者,表示受害程度愈嚴重。偏差行為項目和第三部份同。 5.第五部份為同住的家人是否有某些偏差行為。選項包括「從來沒有」、「曾經有過」、「現在仍持續」,其計分方式為依多得一至三分,得分愈高者,表示家人的偏差行為愈嚴重。偏差行為項目和第三部份同。 6.第六部份為「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此量表為許春金(民82)編製,內容包括十七個題項,每一題項代表一種偏差行為,選項包括「從未」、「一、二次」、「偶而」、「常常」,計分方式則為依序得一至四分,得分愈高者表示表現出此種偏差行為之頻率愈高。根據原作 者本問卷的Cronbach α 係數為.79 (在效度方面,此量表之十七項偏差行為都是反社會及違反規範行為的指標,因此,本量表具有一定的表面效度)。另外,為避免施測時,學生因為量表名稱而抗拒作答,因此,在正式施測時,將此部份量表名稱更改為「生活經驗量表」。 (二)預試量表之信度分析 1.「生活滿意度量表」之Cronbach α係數為 .86,而各分量表信度如下: 學校生活分量表之Cronbach α係數為.78, 家庭生活分量表之Cronbach α係數為.83, 社會生活分量表之Cronbach α係數為.64, 個人生活分量表之Cronbach α係數為.72。 2.「生活經驗量表」的部份,其Cronbach α信度係數為 .96。 3.至於「偏差行為朋友人數」、「是否為某偏差行為之受害者」、以及「家人偏差行為程度」等三項分量表的信度則不盡理想。 三、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正式量表 本研究在完成預試之後,根據專家意見及預試結果,對量表內容進行大幅度之修改,研究者因而未針對原量表進行項目分析。量表修正內容包括刪除原量表之第四部份「受試者是否為某偏差行為之受害者」 ,加入「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及「個人價值觀量表」,再將原「生活滿意度量表」改為「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量表」。因顧及量表的題數及為建立新的分量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再測信度,正式施測則分為兩次施測。以下分別對第一次施測所使用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二)」(見附錄四)及第二次施測所使用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三)」(見附錄五)之量表內容,修正之處及計分方式,分別敘述之。 (一)第一次施測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二)」(見附錄四) 1.第一部份為受試者之基本資料,包括性別、年級、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的家人、學業成績、與家庭社經地位。 2.第二部份為「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量表」,由受試者對每一項生活內容,評估其重要性與滿意程度。本量表從原來Likert四點量表改成五點量表之形式,並根據專家意見,增加題項並修改題項之內容,在重要性的部份,選項包括「非常不重要」、「不重要」、「普通」、「重要」、「非常重要」,其計分方式則依序為一分至五分;在滿意度的部份,選項包括「非常不滿意」、「不滿意」、「普通」、「滿意」、「非常滿意」,其計分方式則為依序給一分至五分。此部份問卷共有四十三題,包括四個分量表。 3.第三部份為「自我思考方式量表」。這部份量表的題目是根據「The How I Think Questionnaire」,簡稱HIT(Gibbs,Barriga & Potter,1992)所翻譯並修訂而成的(原作者同意函見附錄六)。此HIT量表的設計目的在於測量反社會行為青少年之自利型認知曲解(self-serving cognitive distortions)。原量表為Likert六點量表的形式,選項從非常同意到非常不同意,共計三十九題,每一題都是針對某種態度或信念的敘述句。題項可依兩個架構來分類:(1)根據Gibbs等人的認知曲解四大類型﹕自我中心、歸咎他人、錯誤標示和做最壞假設(參考本研究之文獻探討,表2-4-1);(2)根據DSM-IV(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ourth Edition,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1994)中的「行為違常症」和「反抗叛逆症」所建構的四種反社會行為﹕不遵守規矩、法令和權威(即反抗叛逆);生理的攻擊性行為;欺騙;偷竊(請參考第二章,第三節)。因此,HIT所有題項設計是依據4(認知曲解)×4(參照行為)的架構組成,也就是說有八個分量表(如表3-3-1)。根據原量表之作者所求得此量表的再測信度是.91,內在一致性信度是.96 (Barriga & Gibbs,in Press)。 在本研究中,首先是由一位具有美國諮商碩士學位之輔導人員先行將HIT之內容翻譯為中文,後再由另一位國內之諮商輔導碩士及研究者本人(具英文學士及諮商輔導博士之語文與專業背景)共同檢視修正。最後,將量表形式改為五點量表以求和其它量表形式能夠一致。 表3-3-1 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八項分量表及題號 自我中心 錯誤標示 做最壞假設 歸咎他人 總題數 攻擊性行為 7,20 3,14 11,17,23 26,32,36 10 反抗叛逆 27,30,39 9,29 1,13,21 4,33 10 欺 騙 2,37 10,24 6,35 15,19 8 偷 竊 5,16 12,22,34 25,31,38 8,18,28 11 總 題 數 9 9 11 10 39 4.第四部份為受試者所認識的朋友當中曾有偏差行為者的人數,題項內容和計分方式與 預試量表之第三部份大致相同。但偏差行為則增加了「抽菸、喝酒、逃家、恐嚇勒索」,共計十三個題項。 5.第五部份為同住的家人是否有偏差行為,題項內容和計分方式與預試量表之第五部分大致相同。偏差行為也同樣增加了「抽菸、喝酒、逃家、恐嚇勒索」,共計十三個題項。 (二)第二次施測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三)」(見附錄五) 1.第一部份為受試者之基本資料,題項內容同第一次施測之量表的第一部份。 2.第二部份為「自我思考方式量表」, 題項內容與第一次施測量表之第三部份同。 3.第三部份為「生活經驗量表」,即許春金(民82)所編製之「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內容及計分方式同預試量表之第六部份。另外,並根據文獻,增加一個題項,即「是否曾有被記過或記警告的記錄」。最後,量表的題數為十八題。 4.第四部份為「個人價值觀量表」,共計有二十二項個人價值觀,其中,前十項價值觀 (包括財富、學問、健康、地位、長壽、權勢、品德、美貌、愛情、友誼) 係由楊國樞(民71b)所提出,而本研究另外再補充創造力、獨立、安全感、人生的多樣性、領導能力、與宗教信仰等六項價值觀,最後,再參考專家意見,增加「家庭」、「自知」、「知人」、「服務人群」、「快樂」、「淡泊寧靜」等六項價值觀。題項採Likert五點量表的形式,選項包括「非常不重要」、「不重要」、「普通」、「重要」、「非常重要」,其計分方式則為依序給一分至五分。 第四節 實施程序 本研究首先概覽、蒐集有關青少年文化與偏差行為青少年特徵之文獻,以了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之現有理論背景;其次透過資料分析來了解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青少年的不同客觀文化特質,再以問卷調查來探討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在主觀文化心理態度上及相關生活經驗的差異情形。在第一階段的研究程序之後,本研究再就研究結果所呈現的高危險群青少年之文化特質,再進行另一階段有關青少年偏差行為危險因子之文獻探討,並在專家評估後進行問卷的修訂與正式施測,進行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研究。本研究的進行歷時約一年六個月。 一、理論分析 蒐集國內外有關文化心態內涵及青少年行為發展相關因素之理論與研究,據此界定並分析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在客觀與主觀文化心態的差異情形,探討高危險群青少年之相關生活經驗,歸納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共同危險因子,及其在輔導診斷與策略上的應用。 二、問卷調查資料分析 本研究以台灣5200位12歲到18歲在學之青少年及少年輔育院青少年為樣本之調查資料,分析並探討不同行為模式之青少年是否具有不同客觀文化特質。本分析之資料來源為研究者在其另一研究中(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自八十四年二月到十月間,針對時下八項青少年流行性偏差行為所編擬並分為五次施測之「青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問卷」。本研究所使用之資料來自該問卷中之第一部份「基本資料」。 三、高危險青少年共同危險因子之建構 研究者於八十四年十一月根據以上資料分析結果,初步建構影響高危險青少年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並再進行相關文獻探討,及「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初步編製。 四、「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預試與正式施測 本甄別量表之預試以227位國中生與少輔院之青少年為預試樣本,於八十四年十二月進行。然後,根據第一次預試資料分析結果、專家意見、及進一步之相關文獻探討等資料修訂量表的內容,研究者在量表修訂完成後,再於八十五年三月進行本甄別量表之正式施測。施測樣本為433位國中生與少輔院之青少年。 第五節 統計方法 本研究之原始資料在輸入個人電腦之後,再以SPSS for Windows統計套裝軟體進行各項資料分析。以下為依本研究各目的及研究架構之各項統計方法﹕ 一、瞭解不同行為模式(偏差或一般)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及差異情形 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分析及卡方考驗探討不同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在有自陳「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之受試者人數分配狀況。 二、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心理態度之特質及差異情形 (一)以平均數、標準差及t 考驗來比較受試者在生活內容重要性、滿意度的得分差異情形。 (二)以「落差值=重要性之總平均數× (每一題項重要性之得分-同題項滿意度之得分) 」之公式計算受試者在各項生活內容重要性和滿意度之間得分的落差。 (三)以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來比較不同行為模式的受試者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的得分差異情形。 (四)以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來比較不同行為模式的受試者在價值觀之差異情形。 三、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相關生活經驗差異情形 (一)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來比較不同行為模式的受試者在十八項自陳偏差行為類型之差異情形。 (二)以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來比較不同行為模式的受試者在十三項家人偏差行為程度之差異情形。 (三)以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來比較不同行為模式的受試者在十三項偏差行為朋友人數上之差異情形。 四、「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編製 (一)根據文獻探討及本研究之研究結果建構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 (二)以區辨分析探討能區辨自陳「有」偏差行為和自陳「無」偏差行為受試者之客觀文化特質(即社會系統變項)。 (三)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以區辨分析探討上述背景變項、生活內容滿意度、自我思考方式、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偏差行為朋友人數、生活經驗、逃學、逃家、出入不良場所、記過或警告是否能區別樣本之行為類型。 五、「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向度刪減過程 (一)以區辨分析和逐步選項(stepwise selection)進行量表之向度刪減(dimension reduction),以求量表內容之精簡化。 (二)以長條圖(histogram)、雙向度散佈圖(two-dimensional scatter plot)、諸變項間之相關矩陣、及Box-M等四種統計方法觀察及考驗區辨分析結果之可靠性(Silva & Stam,1994)。 六、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和效度 (一)以Cronbachα係數檢驗「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中「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量表」、「生活經驗量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各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及各分量表之內在一致信度。 (二)以皮爾森積差相關係數(Pearson product moment correlation coefficient)考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再測信度。 (三)以「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和「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之相關考驗其同時效標關聯效度。 (四)以「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和「生活經驗量表」檢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同時效標關聯效度。 (五)再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 考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團體差異情形,以求其建構效度。 七、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解釋的客觀依據 (一)以區間估計控制抽樣誤差以了解樣本之代表性。 (二)以測量標準誤和百分位數帶側面圖做為分數解釋之參考。 第四章 結果分析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了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文化心態特質,並從中了解影響或區辨不同青少年行為模式之因素,從而嚐試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本研究首先以全台灣五千二百名12歲到18歲之青少年為對象所進行之問卷調查而得的基本資料進行分析,目的在了解不同行為模式之青少年在社會系統變項(即客觀文化特質)上之差異情形。本研究並根據問卷調查結果及文獻探討進行危險因子之建構及「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編製,並分別以高雄縣市一般國中生與少輔院青少年進行預試(N=227)及正式施測(N=433)。以下將本研究之結果與討論,配合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依序呈現之。 第一節 偏差行為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客觀文化特質與差異情形 本研究的第一個目的在於了解偏差行為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客觀文化特質之差異情形。所謂客觀文化在本研究中指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含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家人、學業成績、社經地位、居住地區及年級。資料來源取自研究者之另一項研究(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報告一~七)。「偏差」與「一般」之組別乃依受試者在答問卷時之自陳有無與問卷內容相關之偏差行為經驗而劃分。以下內容包括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分析、及卡方考驗探討不同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在有無偏差行為的人數分配狀況及差異情形。研究結果依偏差行為調查主題,分為三組分別摘要呈現之。 一、不同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之受試者在有無「校園暴力」、「藥物濫用」、及「飆車」偏差行為之人數分配狀況及差異情形 圖4-1-1至圖4-1-6為不同社會系統變項和「校園暴力」、「藥物濫用」、「飆車」三種青少年偏差行為之相關人數百分比統計圖。表4-1-1則為卡方統計結果之摘要表。 圖4-1-1~4-1-6(略) 表4-1-1(略) (一)在校園暴力行為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1至圖4-1-6及表4-1-1所示﹕ 所有男生中有41.3﹪的受試者曾表現過校園暴力行為,而女生中有8.2﹪的受試曾有校園暴力行為,其差異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顯示男生比女生更容易表現出暴力行為,χ2(1,N=488)=52.56,p<.001。出生序對於受試者是否會有暴力行為並無顯著影響。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離婚與再婚之青少年較多有暴力行為。在同住家人方面,只與父親同住之受試者中有56.7﹪曾有暴力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3,N= 485)=16.39,p<.001。在學業成績方面,成績為丙等的受試者中有42.3﹪曾有暴力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 (4,N=472)=12.07,p<.05。社經地位對於受試者是否會有暴力行為並無顯著影響。而少輔院青少年曾有暴力行為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 (二)在藥物濫用行為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1至圖4-1-6及表4-1-1所示: 性別對於受試者是否會有藥物濫用行為並無顯著影響。在出生序方面,獨生子曾藥物濫用的人數比例(佔21.7%) 顯著高於其他出生序生受試者,χ2(4,N=897)=20.05,p<.001。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分居之受試者中有45.0%曾有藥物濫用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899)=127.14,p<.001。在同住的家人方面,只與父親同住之受試者中有53.3%曾有藥物濫用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3,N=896)=138.24,p<.001。在學業成績方面,成績為丁等之受試者中18.0%曾有藥物濫用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862)=23.33,p<.001。在社經地位方面,第五級之受試者中有13.5%曾有藥物濫用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854) =24.83,p<.001。少輔院青少年曾有藥物濫用行為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 (三)在飆車行為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1至圖4-1-6及表4-1-1所示: 在性別方面,男生中有36.6%曾有飆車經驗,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女生,χ2 (1,N=1139)=110.94,p<.001。出生序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飆車行為並無顯著影響。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再婚之受試者中有43.8% 曾有飆車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 (4,N=1131)=12.17,p<.05。同住的家人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飆車行為並無顯著影 響。成績為丁等之受試者中有27.1%曾有飆車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 (4,N=1115)=39.05,p<.001。少輔院青少年曾有飆車行為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 二、不同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之受試者在有無「輟學想法」、「自傷想法」偏差行為之人數分配狀況及差異情形 圖4-1-7至圖4-1-12為不同社會系統變項和「輟學想法」及「自傷想法」二種青少年偏差行為之相關人數百分比統計圖。表4-1-2則為卡方統計結果之摘要表。 圖4-1-7~圖4-1-12(略) 表4-1-2 (略) (一)在是否曾有輟學想法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7至圖4-1-2及表4-1-2所示: 在性別方面,男生中有42.1﹪曾有輟學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女生,χ2 (1,N=1167)=34.56,p<.001。在出生序方面,獨生子有輟學想法的人數比例(佔45.8﹪)顯著高於其他出生序之受試者,χ2(4,N=1161)=10.31,p<.001。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分居之受試者中有74.2﹪曾有想輟學之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156)=42.59,p< .001。在同住的家人方面,只與母親同住之受試者中有52.4﹪曾有輟學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3,N=1158)=24.85,p<.001。在學業成績人方面,成績為丁等之受試者中有51.5﹪曾有想輟學之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142)=31.53,p<.001。在社經地位方面,第一級之受試者中有53.3﹪曾有想輟學之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123)=15.40,p<.05。少輔院青少年曾有想輟學之想法之人數比例則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 (二)在是否曾有自傷想法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7至圖4-1-12及表4-1-2所示: 在性別方面,女生中有34.8﹪曾有自傷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男生,χ2(1,N=1115)=15.10,p<.001。出生序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自傷想法並無顯著影響。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再婚之受試者中有50.0﹪曾有自傷想法,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114)=14.28,p<.05。同住的家人、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等三個變項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自傷想法並無顯著影響。少輔院青少年曾有自傷想法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受試者在有無「偷竊」、「賭博」及「搶劫」偏差行為之人數分配狀況及 差異情形 圖4-1-13至圖4-1-18為不同社會系統變項和「偷竊」、「賭博」及「搶劫」三種青少年偏差行為之相關人數百分比統計圖。表4-1-3則為卡方統計結果摘要表。 圖4-1-13~圖4-1-18(略) 表4-1-3(略) (一)在偷竊行為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13至圖4-1-8及表4-1-3顯示: 在性別方面,男生中有56.3﹪曾有偷竊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女生,χ2(1,N=1469)=69.58,p<.001。出生序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偷竊行為並無顯著影響。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再婚之受試者中有74.1﹪曾有偷竊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473)=10.44,p<.05。同住的家人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偷竊行為並無顯著影響。在學業成績人方面,成績為丁等之受試者中有63.9﹪曾有偷竊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357)=32.40,p<.001。在社經地位方面,第五級之受試者中有51.3﹪曾有偷竊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422)=9.90,p< .05。少輔院青少年曾有偷竊行為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與地方法院青少年。 (二)在賭博經驗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13~至圖4-1-18及表4-1-3所示: 在性別方面,男生中有38.9﹪曾有賭博經驗,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女生,χ2(1,N=1487)=154.37,p<.001。在出生序方面,老么曾有賭博經驗的人數比例(佔34.9﹪)顯著高於其他出生序之受試者,χ2(4,N=1489)=26.80,p<.001。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再婚之受試者中有63.0﹪曾有賭博經驗,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491) =19.66,p<.001。同住的家人對於受試者是否曾有賭博經驗並無顯著影響。在學業成績人方面,成績為丁等之受試者中有46.8﹪曾有賭博經驗,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371)= 49.60,p<.001。在社經地位方面,第四級之受試者中有32.8﹪曾有賭博經驗,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 N=1440)=23.23,p<.001。少輔院青少年曾有賭博經驗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與地方法院青少年。 (三)在搶劫行為方面,研究結果如圖4-1-13至圖4-1-18及表4-1-3所示: 在性別方面,男生中有17.5﹪曾有搶劫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女生,χ2(4,N=1483)=45.44,p<.001。在出生序方面,老么曾有搶劫行為的人數比例(佔17.1﹪)顯著高於其他出生序之受試者,χ2(4,N=1515)=15.91,p<.05。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分居之受試者中有26.4﹪曾有搶劫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487) =21.87,p<.05。在同住的家人方面,只與父親同住的受試者中有26.6﹪曾有搶劫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3,N= 1483)=27.83,p<.001。在學業成績方面,成績為丁等之受試者中有21.6﹪曾有搶劫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 (4,N=1370)=17.76,p<.05。在社經地位方面,第五級之受試者中有18.5﹪曾有搶劫行為,在人數比例上顯著高於其他受試者,χ2(4,N=1437)=25.82,p<.001。少輔院青少年曾有搶劫行為之人數比例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與地方法院青少年。 四、本節綜合討論 綜合以上三組卡方考驗探討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在受試者之人數分配狀況及差異情形之結果,比起自陳無偏差行為者,自陳曾有不同偏差行為之受試者在各背景變項之人數比例有以下幾個明顯且一致的模式﹕男性多於女性,排行獨生子(女)者在校園暴力、濫用藥物、飆車、中輟、自傷等偏差行為人數分配較其它排行者比例較高,而老么在偷竊、賭博、搶劫、偏差行為人數比例較高。在父母婚姻狀況方面,父母分居、父母再婚、父母離婚者,比例依序較高於父母同住者。在同住家人方面,與他人同住、與父親同住者較高於與母親同住或與父母同住者。學業成績和社經地位低落者在各項偏差行為人數比例上皆最高。 根據以上研究結果,可以了解偏差行為青少年及一般行為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的確有顯著差異。偏差行為青少年的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家人居住情形、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和一般青少年的確有所不同。 本研究結果和在中、外高危險群青少年相關文獻中最常出現危險行為的相關背景因素一致者為性別、低學業成績、低社經地位、及父母婚姻狀況等(許春金,民82;蔡德輝,楊士隆,民 83;Dryfoos,1990;Dean,1989;Wilson & Bolcher, 1991)。唯在本研究中,在家庭背景因素方面有更深入的發現,即父母婚姻狀況中父母分居或再婚者,比起父母離婚或父母同住之受試者在自陳有偏差行為上的人數偏高。又在家人居住狀況中,與父母親同住或與他人同住之受試者,在偏差行為人數比例上高過於與母親同住或與父母同住者。這樣的研究發現應可為一般只是針對「單親家庭」或「家庭結構」對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之討論(王鍾和,民84;ERIC Clearinghouse on Urban Education,1989;etc),增加更廣、更深的探討空間。再者,此等發現也和新近從家庭功能失常(Palmo & Palmo,1996),父母再婚或嚴重失落如父母死亡或離婚者(Wigtil,1995)之理論較接近。以上的研究結果,明顯地指出,自陳有偏差行為青少年及自陳無偏差行為青少年在八項不同偏差行為的問卷調查之基本資料(分成五次施測)中,呈現了一致的社會背景變項的顯著差異模式。亦即,這兩群受試者之間有顯著不同的客觀文化特質,可做為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的客觀依據。 第二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特質與差異情形 本研究目的之二在於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主觀文化心理態度之特質與差異情形。在主觀文化部份,本研究包括三部份:生活內容(重要性、滿意度與兩者間的落差),認知人格特質,及價值觀。其中,生活內容又細分為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會生活、及職業意識等四個部分。 一、受試者在生活內容重要性、滿意度及二者間落差之差異情形 在本節的研究分析中,所謂「高危險群青少年」是指一百零四位高雄少年輔育院之受試者,而「一般學校學生」則基於本研究稍後區辨分析統計方法的考量,乃從一所在高雄市被公認之公立「明星國中」(即五福國中)選取人數相當(國一到國三各一班,共一百一十五人),但異質性頗高的另一群受試者以探討這兩群受試者在「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二)和(三)」裡之生活內容重要性、滿意度及落差,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即認知人格特質),和價值觀量表得分之差異情形(附錄四、五)。有關量表之信度和效度請參考本章第六節。 如表4-2-1所示,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以及職業意識等四項生活內容重要性的得分,皆是五福國中的學生顯著高於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顯示和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比較之下,一般學校的學生會認為這四項生活內容是較重要的。 表4-2-1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與五福國中學生生活內容重要性之差異情形 ────────────────────────────────────── 生活內容 分量表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福國中學生 t值 類 型 題 數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學校生活 12 104 43.12 4.57 109 49.85 6.01 9.23*** 家庭生活 13 104 52.11 6.53 109 54.41 7.23 2.44* 社會生活 9 104 34.67 5.20 109 40.09 4.79 7.92*** 職業意識 9 104 34.84 5.21 109 40.01 5.06 7.35*** ────────────────────────────────────── * p< .05, ** p< .01 , *** p< .001 註﹕此量表為Likert五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非常不重要」者得一分,「不重要」 得二分,「普通」得三分,「重要」得四分,「非常重要」得五分。 如表4-2-2所示,在學校生活與社會生活滿意度兩項分量表的得分,皆是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顯著高於五福國中的學生,顯示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對於學校生活與社會生活的滿意程度較一般學校的學生為高。至於,兩組受試在家庭生活與職業意識滿意度等兩項分量表的得分,則未見顯著差異。 表4-2-2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及五福國中學生生活內容滿意度之差異情形 ────────────────────────────────────── 生活內容 分量表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福國中學生 t值 類型 題數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學校生活 12 104 40.22 3.96 110 36.85 6.20 -4.76*** 家庭生活 13 104 46.59 7.42 110 48.60 8.91 1.79 社會生活 9 104 31.36 5.14 110 25.46 6.38 -7.41*** 職業意識 9 104 31.59 5.05 110 30.64 6.15 -1.24 ────────────────────────────────────── ***p<.001 註﹕此量表為Likert五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非常不滿意」者得一分,「不滿意」得二分,「普通」得三分,「滿意」得四分,「非常不滿意」得五分。 圖4-2-1和圖4-2-2是以複線形圖(mulitple line chart)來顯示這兩群受試者在生活內容重要性及生活內容滿意度得分的差異情形。 圖4-2-1(略) 圖4-2-2(略) 另外,圖4-2-3及圖4-2-4所顯示者為這兩組受試者各自在生活內容重要性及生活內容意度的得分差異情形。雖然差異程度有所不同,也有可能未達統計上之顯著差異,但很明顯地,不論是少輔院青少年或五福國中學生,對各項生活內容之滿意度皆有低於各項生活之重要性的分數之傾向。 圖4-2-3(略) 圖4-2-4(略) 如表4-2-3所示,對於五福國中的受試者而言,生活內容的重要性與滿意度的落差值較高者,在學校生活內容中則為「學校課外活動」、「校園安全」、以及「學業成績」;在家庭生活內容方面則包括「家人溝通方式」、「父母間的感情」、以及「家庭休閒活動」;在社會生活方面則是「大眾的公德心」、「社會治安」、以及「大眾的守法精神」;在職業意識方面則為「有自主權去安排未來的工作與生活」、「為自己的終身事業做規劃」、以及「了解目前所學對未來工作的助益」。其次,在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其生活內容的重要性與滿意度的落差值較高者,在學校生活內容中則為「校園安全」、「學業成績」、以及「學校設備」;在家庭生活內容方面則包括「家庭經濟狀況」、「和家人共處時間」、以及「家人溝通方式」;在社會生活方面則是「大眾的守法精神」、「社會治安」、「社會賞罰制度」;在職業意識方面則為「了解就業必備的條件」、「獲得升學的資訊」、以及「為自己的終身事業做規劃」。 從這些落差值較高的題項裡,我們可以進一步看到兩組受試者在各項生活內容中覺得重要但不滿意者有些共通性。如學校生活中之校園安全及學業成績,家庭生活中之家人溝通方式,社會生活中的大眾之守法精神及社會治安,及職業意識中的為自己終身事業做規劃。就兩組落差值之差異而言,五福國中之受試者較覺得重要卻不滿的是學校生活方面之學校課外活動,家庭生活中之父母間的感情及家庭休閒活動。社會生活方面是大眾公德心,職業意識則是安排未來之工作與生活之自主權,及了解目前所學對未來工作之助益。 至於少輔院受試者則認為學校設備、家人經濟狀況和家人共處時間、社會賞罰制度,了解就業必備條件及獲得升學之資訊等生活內容對自己而言是較重要卻感到較不滿意。 表4-2-3 少輔院青少年及五福國中學生在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得分之差距 ───────────────────────────────── 分量表 題 項 落 差 值 少年輔育院 五福國中 ───────────────────────────────── 學校生活 教材內容 3.73 5.58 學校的考試方式 4.86 5.75 老師的管教方式 5.21 6.64 師生關係 5.08 5.88 同學間的關係 4.90 5.83 校規 4.34 7.36 學校的課外活動 4.30 10.35 # 老師的教學方式 5.69 6.95 自己的學業成績 6.71 # 8.69 # 學校設備 6.32 # 8.59 校園安全 6.94 # 9.08 # 學生自治活動 5.40 7.48 ───────────────────────────────── 家庭生活 家庭經濟狀況 7.74 # 5.86 家庭休閒活動 5.49 6.83 # 父親的管教方式 5.21 6.26 母親的管教方式 5.14 6.03 父母間的感情 6.81 7.29 # 家庭氣氛 5.75 6.01 父母的職業 5.28 4.63 和家人共處的時間 7.49 # 6.11 父母知識水準 4.60 5.74 和父親的關係 6.45 5.74 和母親的關係 6.44 6.14 家人的溝通方式 7.04 # 7.49 # 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 5.73 6.27 ───────────────────────────────── 社會生活 社會治安 6.52 # 12.18 # 休閒娛樂場所 4.85 8.32 社會風氣 5.40 10.81 社會賞罰制度 6.24 # 9.47 居住的環境 5.75 7.69 生活的品質 4.71 7.10 社會大眾之守法精神 7.22 # 11.60 # 社會大眾之公德心 5.76 12.53 # 經濟水準 5.87 7.54 ───────────────────────────────── 職業意識 了解自己的能力與專長 4.63 7.00 了解自己的興趣 4.31 6.53 了解就業必備的條件 7.37 # 7.86 了解目前所學習的學科 5.94 7.87 # 對未來工作的助益 獲得升學的資訊 7.22 # 7.03 獲得就業的資料 5.85 7.21 為自己的終身事業做規劃 6.67 # 8.10 # 有自主權去安排未來的工 6.02 8.17 # 作與生活 對未來職業生涯的信心 5.80 7.65 ───────────────────────────────── 註:「#」表各分量表中落差值最高的三個題項 綜觀五福國中學生和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在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得分之差異情形,可以看到兩組受試者在「家庭生活」、「社會生活」、「職業意識」的重要性得分皆高於滿意度之得分。再者,但少輔院受試者在「學校生活」滿意度之得分則高於重要性得分。是故,要探知這兩組學生在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之差距,只依據各組在各分量表之得分是不夠的。在本研究中,研究者再根據Borich (1980)之理論及公式,以「落差值=重要性之總平均數×(每一題項重要性之得分-同題項之滿意度之得分)」計算受試者對於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的落差(discrepancy analysis)。 二、受試者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得分差異情形 如表4-2-4和圖4-2-5所示,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的分量表,包括自我中心、錯誤標示、做最壞假設、與歸咎他人等四個分量表,以及總量表的得分,皆是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高於一般學校的學生,顯示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其認知扭曲的情況是與一般學校的學生有相當顯著之差異。 表4-2-4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及五福國中學生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得分之差異情形 ────────────────────────────────────── 量表名稱 題數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 福 國 中 學 生 t值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自我中心 9 104 23.75 4.73 110 18.39 4.99 -8.06*** 錯誤標示 9 104 24.41 5.18 111 19.93 4.73 -6.64*** 做最壞假設 11 104 30.75 5.06 110 24.94 5.67 -7.90*** 歸咎他人 10 104 27.43 5.06 110 21.85 5.57 -7.67*** 總量表 39 104 106.35 17.96 110 85.16 18.59 -8.47*** ────────────────────────────────────── *** p< .001 註﹕此量表為Likert五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完全不同意」者得一分,「不同意」得二分,「部份同意,部分不同意」得三分,「同意滿意」得四分,「完全同意 」得五分,得分愈高者表示其認知扭曲程度較高。 圖4-2-5(略) 三、受試者在價值觀量表之得分差異情形 如表4-2-5和圖4-2-6所示,在價值觀的重要程度方面,一般學校學生在學問、品德、創造力、宗教信仰、服務人群、以及淡泊寧靜等六項價值觀的得分是顯著高於少年輔育院青少年;而在財富、地位、權勢、獨立、以及家庭等五項價值觀的得分則是少輔院青少年高於一般學校學生,至於其餘十一項價值觀的得分,兩組未見顯著差異。若以排序而言,則兩組受試者之得分較高之前四項價值觀是大同小異,包括快樂、健康、家庭、友誼。 表4-2-5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及五福國中學生價值觀之差異情形 ──────────────────────────────────── 價值觀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 福 國 中  t值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財富 104 4.33 .72 97 3.68 .72 - 6.40*** 學問 104 2.96 1.15 97 4.20 .79 8.94*** 健康 104 4.88 .33 97 4.74 .58 - 1.97 地位 104 4.16 .73 97 3.41 .81 - 6.92*** 長壽 104 3.61 1.09 97 3.60 1.07 - .05 權勢 104 3.51 1.06 97 3.18 .90 - 2.41* 品德 104 3.59 1.20 97 4.42 .75 5.99*** 美貌 104 3.57 .69 97 3.67 .85 .94 愛情 104 4.09 .68 97 4.04 .93 - .39 友誼 104 4.57 .50 97 4.65 .54 1.12 創造力 104 3.50 1.49 97 4.05 .88 3.21** 獨立 104 4.36 .80 97 4.08 .86 - 2.33* 安全感 104 4.37 .64 97 4.29 .75 - .78 人生的多樣性 104 4.05 1.00 97 3.87 .89 - 1.36 領導能力 104 3.94 1.07 97 3.79 .84 - 1.10 宗教信仰 104 2.50 .89 97 2.97 .99 3.52** 家庭 104 4.72 .45 97 4.51 .72 - 2.52* 自知 104 4.32 .79 97 4.23 .78 - .81 知人 104 4.23 .77 97 4.22 .86 - .12 服務人群 104 3.51 1.07 97 4.04 .98 3.68*** 快樂 104 4.75 .44 97 4.65 .58 - 1.39 淡泊寧靜 104 2.89 1.11 97 3.80 .83 6.58*** ──────────────────────────────────── * p< .05, ** p< .01 , *** p< .001 註﹕此量表為Likert五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非常不重要」者得一分,「不重要」得二分,「普通」得三分,「重要」得四分,「非常重要」得五分。 圖4-2-6(略) 四、本節綜合討論 綜合以上對受試者對生活內容(重要性、滿意度及落差),認知人格特質(即自我思考方式),及價值觀的比較研究結果分析,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的主觀文化與心態特質有非常顯著的差異。就兩組受試者在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的異同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對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及未來工作生活所抱持的期待(重要性)均低於一般學校學生。這樣的發現和文獻上指出的頗為一致。高危險群青少年可能來自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或成就期許低的家庭(Naylor,1989;Dryfoos,1990);學校生活無趣,老師不關心或師生關係不好(Coy,1995);社區文化常模,或社經剝削或社區品質(Yang & Erickson,1994; Dryfoos,1990)之社會環境。值得注意的是,兩組受試者對這四項生活內容的重要性都大過於滿意度,充份顯示出整體而言當今青少年對生活滿意度的評價並不高。但如果只就滿意度而言,反而是高危險群青少年對自己的生活內容之滿意度較一般學校學生為高,雖然,本研究之重點在於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辨識與輔導,但此研究結果可能意味著,同樣是對生活不滿,這些所謂一般或甚至「明星」學校之學生在高升學率,少問題行為的背後亦有不為人所知的需求或苦悶之處,這點是值得輔導專業人員加以警惕的。就兩組受試者在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間的落差值比較情形而言,本研究發現有其共通處也有相異性,無論是高危險群青少年或一般學校學生認為重要但卻不滿的是校園安全、學業成績、家人溝通方式、大眾守法精神、社會治安、及為自己未來事業做規劃等幾個部分。 就受試者之認知人格特質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比起一般學校學生有顯著較高的自我中心(太看重自己當下的利益而忽視他人或自己長遠的利益)、錯誤標示(容易漂白抹黑或加以他人標籤),凡事做最壞打算及歸咎他人等認知曲解之認知人格特質。雖然,在價值觀的排序上兩組皆以快樂、健康、家庭、友誼為先,但就價值觀的比較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則比一般學校學生較重視財富、地位、權勢、獨立以及家庭。 第三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生活經驗差異情形 本研究的第三個目的在於瞭解高危險群及一般學校學生和偏差行為之相關生活經驗之差異情形。本研究之「生活經驗」共包括三部份:1.受試者之自我報告偏差行為,2.受試者家人之偏差行為程度,及3.受試者之偏差行為朋友人數。以下是以t考驗來比較五福國中及少年輔育院之受試者在這三部份得分之差異情形。 一、受試者在「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得分之差異情形 如表4-3-1所示,少輔院的青少年在抽菸、喝酒、賭博、作弊、逃家、逃學、侮辱父母師長、閱讀不良書刊、出入不良場所、深夜遊蕩、攜帶刀械、偷竊、破壞公物、搶劫、打架、集體鬥毆、吸食藥物、被記警告或記過等十八項偏差行為的表現皆顯著多於一般學校的學生。 表4-3-1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與五福國中學生偏差行為之差異情形 ───────────────────────────────────── 偏差行為類型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福國中學生 t值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抽菸 104 3.93 .25 99 1.25 .54 -44.88*** 喝酒 104 3.19 .78 99 1.72 .69 -14.32*** 賭博 104 2.76 1.13 99 1.54 .69 - 9.38*** 作弊 104 2.86 .98 99 1.69 .62 -10.22*** 逃家 104 3.31 .76 99 1.04 .20 -29.24*** 逃學 104 3.46 .78 99 1.07 .26 -29.78*** 侮辱父母師長 104 1.69 .92 99 1.26 .56 - 4.05*** 閱讀不良書刊 104 2.68 .95 99 1.49 .58 -10.84*** 出入不良場所 104 3.06 .94 99 1.36 .63 -15.11*** 深夜在外遊蕩 104 3.29 .96 99 1.14 .45 -20.50*** 攜帶刀械 104 2.43 1.04 99 1.09 .32 -12.53*** 偷竊 104 2.81 1.04 99 1.29 .58 -12.89*** 故意破壞公物 104 2.03 1.14 99 1.18 .48 - 6.97*** 搶劫 104 2.00 1.05 99 1.09 .35 - 8.33*** 打架 104 3.19 .75 99 1.51 .66 -16.96*** 集體鬥毆 104 2.63 1.18 99 1.09 .41 -12.55*** 吸食藥物 104 2.52 1.19 99 1.01 .10 -12.88*** 記警告或記過 104 2.88 .93 99 1.42 .61 -13.33*** ───────────────────────────────────── *** p 註﹕此量表為Likert四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從未」者得一分,「一、二次」 得二分,「偶而」得三分,「常常」得四分。 圖4-3-1(略) 如圖4-3-1所示,除了少年輔育院在所有十八項自陳偏差行為得分皆高過於五福國中學生之外,很明顯地,抽菸、逃家、逃學、出入不良場所、深夜在外遊蕩、打架是這兩組受試者得分差異最大之偏差行為類型。 二、受試者在「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分量表得分之差異情形 如表4-3-2所示,少年輔育院青少年的家人,在抽菸、喝酒、逃家、自傷、輟學、飆車、暴力行為、藥物濫用、偷竊、賭博、搶劫、恐嚇勒索、性犯罪等行為的程度皆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之家人的偏差行為程度。 表4-3-2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與五福國中學生之家人偏差行為程度之差異情形 ───────────────────────────────────── 偏差行為類型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福國中學生   t值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抽菸 104 2.45 .71 109 2.03 .86 - 3.93*** 喝酒 104 2.26 .65 109 2.05 .79 - 2.15* 逃家 104 1.43 .60 109 1.05 .21 - 6.19*** 自我傷害 104 1.23 .61 109 1.05 .21 - 2.93** 輟學 104 1.41 .60 109 1.05 .21 - 5.90*** 飆車 104 1.43 .65 109 1.06 .27 - 5.50*** 暴力行為 104 1.45 .68 109 1.12 .33 - 4.51*** 藥物濫用 104 1.39 .58 109 1.04 .19 - 5.98*** 偷竊 104 1.40 .58 109 1.16 .36 - 3.70*** 賭博 104 1.69 .61 109 1.34 .55 - 4.45*** 搶劫 104 1.25 .52 109 1.03 .16 - 4.19*** 恐嚇勒索 104 1.34 .63 109 1.02 .14 - 5.02*** 性犯罪 104 1.20 .49 109 1.02 .14 - 3.69*** ───────────────────────────────────── * p 註﹕此量表為Likert三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從未沒有」者得一分,「曾經有過」得二分,「現在仍持續」得三分。 圖4-3-2(略) 圖4-3-2(略) 如圖4-3-2所示,少年輔育院的受試者家人在這十三項偏差行為的經驗都顯著高過於五福國中學生受試者之家人。此外,我們也看到對兩組受試者而言,家人之偏差行為程度較高者依序為抽菸、喝酒和賭博。 三、受試者在「朋友是否有偏差行為」分量表之得分差異情形 如表4-3-3所示,在少年輔育院青少年所認識的朋友當中,有抽菸、喝酒、逃家、自傷、輟學、飆車、暴力行為、藥物濫用、偷竊、賭博、搶劫、恐嚇勒索、性犯罪等行為的人數是顯著高於一般學校學生。 表4-3-3 少年輔育院青少年與五福國中學生偏差行為朋友人數之差異情形 ────────────────────────────────────── 偏差行為類型 高雄少輔院青少年 五福國中學生 t值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 抽菸 104 3.94 .34 110 2.16 .98 -17.92*** 喝酒 104 3.77 .61 110 1.97 1.10 -14.91*** 逃家 104 2.82 1.27 110 1.32 .52 -11.19*** 自我傷害 104 1.64 1.11 110 1.15 .35 - 4.36*** 輟學 104 2.87 1.26 110 1.53 .65 - 9.68*** 飆車 104 2.39 1.08 110 1.52 .78 -14.50*** 暴力行為 104 3.08 1.18 110 1.89 .84 - 8.43*** 藥物濫用 104 2.98 1.34 110 1.05 .21 -14.60*** 偷竊 104 2.96 1.11 110 1.62 .87 - 9.85*** 賭博 104 3.09 1.07 110 1.90 .99 - 8.42*** 搶劫 104 2.38 1.28 110 1.07 .29 -10.14*** 恐嚇勒索 104 2.33 1.20 110 1.31 .66 - 7.62*** 性犯罪 104 1.71 1.26 110 1.05 .25 - 5.30*** ────────────────────────────────────── *** p 註﹕此量表為Likert四點量表,其計分方式為選答「沒有」者得一分,「5人或5人以下」得二分,「5人至10人」得三分,「10人以上」得四分。 圖4-3-3(略) 如圖4-3-3所示,少年輔育院之受試者之朋友在各項偏差行為類型的人數比起五福國中學生受試者之受友偏差行為人數顯著地高出很多。例如喝酒、逃家及藥物濫用的朋友人數在兩組相較之下,差距便有兩倍之多。對五福國中學生受試者而言,偏差行為朋友人數除了「抽菸」是在5~10人之間以外,大部份平均是五人以下。對少年輔育院的受試者而言,平均朋友人數較多的幾個偏差行為類型依序是抽菸、喝酒、飆車、賭博及暴力行為(以上之偏差行為類型之題項平均數超過3.0者,即朋友人數在5人~10人或10人以上者)。 四、本節綜合討論 整體而言,本節的研究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無論是在自我報告偏差行為、家人偏差行為程度或偏差行為朋友人數方面都高過於一般學生。在自我報告偏差行為方面,高危險群青少年在抽菸、逃家、逃學、出入不良場所、深夜在外遊蕩及打架等行為方面又比其它偏差行為類型的經驗更頻繁。本研究之高危險群青少年其偏差行為的生活經驗顯然和文獻中偏差行為相關因素的探討相當吻合。例如,Goldstein (1995)所提及之立即人際關係,如以父母或 同儕為學習對象;父母之不道德觀念、同儕的威脅利誘(Thompson & Rudolph,1992);家庭之高危險行為記錄及有偏差行為之朋友(Yang & Erickson,1994);青少年太早開始的偏差行為,再加上有同樣問題行為的朋友更易造成青少年對父母、同儕影響抗拒力低弱而導致日後更嚴重的問題行為及後果(Dryfoos,1990)。 再將以上結果綜合從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差異較大的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和朋友有偏差行為人數角度來看,很顯然的,家人朋友共同對高危險群青少年生活經驗影響較大的偏差行為是抽菸、喝酒、賭博。而朋友的影響則又多了飆車、暴力兩項偏差行為。從文獻上來看,抽菸、喝酒同屬濫用藥物的範疇,而賭博看似不同類型之偏差行為,但可能和藥物濫用者有共同的依賴性、強迫性、低挫折容忍力等人格特質的影響因素(Palmo & Palmo, 1996)。綜觀當今台灣青少年所身處的家庭、學校及社會生活環境,無論是親自體驗,或直接間接地經由模仿家人朋友的行為,抽菸、喝酒、賭博的機會已充斥於青少年生活的每一個角落。青少年日日耳濡目染,再加上各類型高危險行為間之連鎖性及多元性(彭駕騂,民84),難怪青少年自抽菸、喝洒、賭博始便開始因循衍生其它更多項或更嚴重的危險行為。若無法及時辨識、防治這些看似不嚴重,但卻是衍生更多青少年偏差行為之「溫床」的問題行為, 將會導致台灣社會青少年問題更加層出不窮,而令家庭、學校及社會大嘆束手無策。 第四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編製 本研究的目的之四在於綜合從文獻分析所得的和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相關之危險因子,本研究在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在客觀文化與主觀文化特質及生活經驗之差異情形,以建構可以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危險因子,並據而編製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本節就危險因子的建構和量表的編製過程分別加以敘述。 一、建構可以區辨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危險因子 研究者在第二章文獻探討之第二節中,曾探討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行為的主觀、客觀文化因素及這些因素的多元、相對、重複、連鎖之特性。本節首先運用質的探討、分析、及歸納存在於不同危險行為後面之共同危險因子。以做為建立甄別高危險群青少年量表的依據。 由文獻探討中,不論是從一個高危險行為探討不同的危險因子或從數個高危險行為分析歸納其共同的危險因子,從第二章表2-5-1至表2-5-4,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出現頻繁的危險因子,如Dryfoos (1990) 所歸納者 (年紀,教育期許,行為表現,同儕影響,父母角色及社區品質) 可以用來做為預測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圖4-4-1為研究者借用智力測驗學家Spearman早期之二因子理論架構(two-factor theory,引自Walsh & Betz,1995) 所繪出之有關危險因子的概念圖。目的在於嘗試將影響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危險因子做一個概念化的統整。 圖4-4-1 危險行為類別,特殊危險因子及共同危險因子(略) 在圖4-4-1之中,每一個小圓圈代表一種高危險行為(或偏差行為)之各種可能成因。各種危險行為類別各有其「特殊危險因子」如S1,S2,S3,S4等。小圓圈和大圓圈之交集處,稱之為共同危險因子(g) 。舉例來說,輟學學生和濫用藥物青少年各有形成其危險行為之特殊危險因子 (比如中輟的特殊危險因子是學業成績低落,濫用藥物的危險因子可能是涉足不良場所) ,但兩者也有共同危險因子(如交友不慎)。本研究之重點在於建構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共同危險因子,期望能概括地用來預測青少年一般偏差的行為發展導向。 表4-4-1所列者為研究者綜合文獻探討及本章第一節到第三節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客觀、主觀文化心態特質、及和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所提出的高危險行為因子之建構模式,以做為甄別量表編製之依據。 表4-4-1 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 ─────────────────────────────── 類 別      內涵        主要參考文獻 ─────────────────────────────── 客觀文化特質 *年級 Pedersen, 1994 (社會系統背景) *性別 Dryfoos, 1990 *排行 黃德祥, 民83 *父母婚姻 Cross & Capuzz, 1996 *同住家人 Coy, 1995 *學業成績 Wiqtil, 1995 *社經地位 ─────────────────────────────── 主觀文化心態 *生活內容滿意度 Borich, 1980 ⊙學校生活 Newman & Newman, 1995 ⊙家庭生活 Cummings, 1995 ⊙社會生活 黃俊傑, 民80 ⊙職業意識 Yang & Erickson, 1994 *認知人格特質 Gibbs, Potter & ⊙自我中心 Goldstein, 1995 ⊙錯誤標示 Barriga & Gibbs, in press ⊙做最壞假設 DSM-Ⅳ, 1994 ⊙歸咎他人 ─────────────────────────────── 生活經驗 *自我偏差行為 許春金, 民83 *家人之偏差行為 黃正鵠,楊瑞珠, 民85 *朋友之偏差行為 ─────────────────────────────── 根據本章第一章針對五群樣本(N=5200)以卡方考驗分析自陳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之受試者在各項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上之人數分配差異情形,研究者選擇了年紀、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家人同住情形、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做為繼續研究的變項,但排除了「居住地區」,原因是樣本來自太多縣市並且人數分配不均,地區之分類有所困難,樣本之代表性也不高。在主觀文化心態方面,研究者也未納入「價值觀」,主要是根據本章第二節的分析結果,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在各項價值觀上的差異情形多樣化,並且敘述性高過於實證性,不適合做為甄別或區辨這兩群青少年的依據。同時,研究者也決定在「認知人格特質」方面,本量表只採用「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中的「自我中心」、「錯誤標示」、「做最壞的假設」及「歸咎他人」四種認知扭曲類型。而本研究排除以DSM-IV中之「行為違常症」及「反抗叛逆症」為參照類型之原因在於其和偏差行為相關生活經驗類別有所重疊。 二、甄別量表之形成、預試與修訂 「高危險群青少年甄量表」之編製過程可以分做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根據自陳有偏差行為青少年和無偏差行為青少年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差異情形而形成的量表部份內容,並進行預試前的修訂,第二階段為以預試結果進行區辨分析,再徵詢專家意見並進行量表的再修訂,第三階段為量表之向度刪減(dimension reduction),第四階段為量表信度及效度的建立和分析。因第三階段較複雜,故特列為本章之第五節及第六節。 (一)以社會系統背景變項進行區辨分析及預試量表之形成 研究者在其另一項研究中(黃正鵠,楊瑞珠,民85,系列一~十一),在進行完針對青少年較關心之流行性事件與偏差行為資料分析後,發現如表4-1-1、表4-1-2、表4-1-3所呈現之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在青少年八項偏差行為之人數分配卡方考驗結果有相當高之顯著性及一致的模式。但因為卡方考驗在不同樣本人數比例不均之影響下並不特別具有意義(吳裕益,1995;Miller,1995),故研究者在本研究中決定再針對依八組調查結果,將所有樣本區分為「有」、「無」偏差行為兩組,再以性別、年級、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之家人、學業成績、社經地位等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含為自變項,在將原類別變項加以虛擬編碼(dummy coding)後進行八項行為類型之區辨分析,結果如表4-4-2所示。 表4-4-2 不同行為類型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區辨分析結果摘要表 ─────────────────────────────────── 行為類型 變項 標準化區別函數係數 Wilks' Lambda F值 ─────────────────────────────────── 校園暴力 性別 .71 .91 43.63 行為 國一 - .40 .98 7.16 國二 .19 .99 3.17 國三 .10 .99 2.48 國四 .06 .99 5.23 長子女 .15 .99 3.65 次子女 - .19 .99 3.81 老么 .11 1.00 .15 獨生子女 1.00 1.39 父母同住 .54 .96 15.59*** 父母分居 .02 .99 5.96* 父母離婚 .18 .99 4.90* 父(或母)親再婚 .99 4.13* 與父母同住 .28 .97 10.92** 與父親同住 .40 .99 3.71 與母親同住 .98 7.11** 學業成績 - .21 .98 10.09** 社經地位 - .16 .99 3.79 ─────────────────────────────────── 藥物濫用 性別 - .15 1.00 2.19 行為 國一 .28 .99 5.59* 國二 .27 1.00 3.62 國三 .25 .99 5.77* 國四 .17 1.00 1.53 長子女 .39 1.00 1.07 次子女 .16 1.00 .76 老么 .33 1.00 1.52 獨生子女 .99 11.67*** 父母同住 .67 .87 111.08*** 父母分居 .09 .97 26.51*** 父母離婚 .20 .93 56.29*** 父(或母)親再婚 .98 14.59*** 與父母同住 .15 .89 94.84*** 與父親同住 - .30 .91 77.15*** 與母親同住 .97 23.86*** 學業成績 - .09 .98 13.12*** 社經地位 - .32 .98 18.47*** ─────────────────────────────────── 飆車行為 性別 - .76 .90 105.99*** 國一 .06 1.00 .52 國二 .29 .99 12.33*** 國三 - .18 .99 5.46* 長子女 .11 1.00 1.18 次子女 - .05 1.00 1.10 老么 .06 1.00 .11 獨生子女 1.00 .02 父母同住 .44 .99 5.60* 父母分居 .27 1.00 .83 父母離婚 .32 1.00 .04 父(或母)親再婚 .99 11.18*** 與父母同住 .04 .99 5.85* 與父親同住 .01 1.00 1.90 與母親同住 1.00 3.69 學業成績 - .38 .97 31.71*** 社經地位 - .11 .99 7.75** ─────────────────────────────────── 輟學想法 性別 - .39 1.00 22.22*** 國一 .04 1.00 .02 國二 .33 .99 7.43** 國三 .16 1.00 1.63 長子女 .34 1.00 .73 次子女 .39 1.00 3.91* 老么 .10 .99 5.75* 獨生子女 1.00 1.58 父母同住 .35 .98 21.58*** 父母分居 - .22 .98 23.44*** 父母離婚 .15 1.00 1.68 父(或母)親再婚 1.00 3.36 與父母同住 .27 .98 20.61*** 與父親同住 .29 1.00 1.36 與母親同住 .98 22.28*** 學業成績 - .41 .98 24.22*** 社經地位 - .09 1.00 3.32 ─────────────────────────────────── 自傷想法 性別 .67 .98 .93*** 國一 .10 1.00 .00 國二 .29 1.00 3.46 國三 - .08 1.00 .61 長子女 .60 1.00 .03 次子女 .56 1.00 .38 老么 .75 1.00 2.79 獨生子女 1.00 4.30* 父母同住 .13 .99 6.45* 父母分居 - .15 .99 10.74** 父母離婚 .41 1.00 .06 父(或母)親再婚 1.00 .69 與父母同住 .66 .99 8.23** 與父親同住 .19 1.00 1.18 與母親同住 .99 7.63** 學業成績 - .04 1.00 .02 社經地位 - .04 1.00 .47 ─────────────────────────────────── 偷竊行為 性別 - .56 .96 45.89*** 國二 .42 .97 39.06*** 國三 - .24 1.00 6.27* 國四 - .16 1.00 4.60* 長子女 .15 1.00 4.28 次子女 .00 1.00 .07 老么 - .06 1.00 3.91* 獨生子女 1.00 .01 父母同住 .69 1.00 3.82 父母分居 .38 1.00 .44 父母離婚 .40 1.00 .40 父(或母)親再婚 .99 6.90** 與父母同住 - .19 1.00 2.77 與父親同住 - .21 1.00 6.48* 與母親同住 1.00 .08 學業成績 - .22 .99 17.35** 社經地位 - .01 1.00 5.71* ─────────────────────────────────── 賭博行為 性別 - .73 .89 143.47*** 國二 .29 .96 45.92*** 國三 .05 1.00 .50 國四 - .16 .99 11.17*** 長子女 .37 .99 17.02*** 次子女 .16 1.00 .00 老么 .02 .99 16.62*** 獨生子女 1.00 .45 父母同住 .69 1.00 4.19* 父母分居 .36 1.00 .01 父母離婚 .22 1.00 2.29 父(或母)親再婚 1.00 6.53* 與父母同住 - .27 1.00 2.92 與父親同住 - .08 1.00 4.75** 與母親同住 1.00 .03 學業成績 - .17 .97 33.50*** 社經地位 .00 .99 9.19** ─────────────────────────────────── 搶劫行為 性別 .56 .97 32.74*** 國二 - .04 .99 6.83** 國三 .23 1.00 3.11 國四 .10 1.00 1.71 長子女 .37 .99 7.90** 次子女 .54 1.00 1.08 老么 .67 .99 7.97** 獨生子女 1.00 3.50 父母同住 .14 1.00 2.19 父母分居 .30 .99 7.26** 父母離婚 - .07 1.00 .09 父(或母)親再婚 1.00 .00 與父母同住 .05 1.00 2.96 與父親同住 .30 .99 7.02** 與母親同住 1.00 .09 學業成績 .17 .99 9.91** 社經地位 .31 .99 17.56*** ─────────────────────────────────── *p 表4-4-3 不同行為類型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區辨分析分組命中率及失誤率統計表 ──────────────────────────────────── 實際組別 預測組別 合計 命中率 ──────────────────────────────────── 無暴力行為者 有暴力行為者 無暴力行為者 194 (66.4﹪) 98 (33.6﹪) 292 68.35﹪ 有暴力行為者 34 (27.2﹪) 91 (72.8﹪) 125 ──────────────────────────────────── 無藥物濫用者 有藥物濫用者 無藥物濫用者 656 (93.6﹪) 45 ( 6.4﹪) 701 90.53﹪ 有藥物濫用者 26 (53.1﹪) 23 (46.9﹪) 49 ──────────────────────────────────── 無飆車行為者 有飆車行為者 無飆車行為者 492 (67.8﹪) 234 (32.2﹪) 726 68.70﹪ 有飆車行為者 59 (28.1﹪) 151 (71.9﹪) 210 ──────────────────────────────────── 無輟學想法者 有輟學想法者 無輟學想法者 430 (67.0﹪) 212 (33.0﹪) 317 63.92﹪ 有輟學想法者 134 (42.3﹪) 183 (57.7﹪) 642 ──────────────────────────────────── 無自傷想法者 有自傷想法者 無自傷想法者 407 (62.8﹪) 241 (37.2﹪) 648 61.24﹪ 有自傷想法者 109 (42.7﹪) 146 (57.3﹪) 255 ──────────────────────────────────── 無偷竊行為者 有偷竊行為者 無偷竊行為者 344 (55.8﹪) 273 (44.2﹪) 617 60.60﹪ 有偷竊行為者 201 (34.3﹪) 385 (65.7﹪) 586 ──────────────────────────────────── 無賭博行為者 有賭博行為者 無賭博行為者 514 (58.5﹪) 364 (41.5﹪) 878 64.67﹪ 有賭博行為者 66 (19.5﹪) 273 (80.5﹪) 339 ──────────────────────────────────── 無搶劫行為者 有搶劫行為者 無搶劫行為者 657 (61.9﹪) 405 (38.1﹪) 1062 62.72﹪ 有搶劫行為者 48 (31.4﹪) 105 (68.6﹪) 153 ──────────────────────────────────── 以上如表4-4-2表4-4-3所示,這項只有以客觀文化特質(即社會系統背景變項)進行區辨分析之結果,除了「藥物濫用」部份之命中率較高之外(91%)其餘皆落在61%~69% 之間,各標準化區辨函數係數亦不高。研究者決定將「年級」從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中剔除,增加「生活滿意度量表」(包括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和職業意識)。另外,再列入1.有偏差行為之朋友人數;2.是否曾為某偏差行為之受害者;3.家人是否曾有某種偏差行為;及4.受試者之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經驗,而形成預試量表,即附錄二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在此量表發展階段,有關預試量表的內容、計分方式、預試樣本(N= 227) 及預試結果,己詳述於第三章第三節之研究工具部份(p.76)。 (二)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之區辨分析結果及正式量表之形成 在預試後之資料處理中,研究者繼而將受試者分為兩組,即將高師大附中受試者歸類為一般學校學生,而少輔院受試者則歸類為高危險群青少年。以甄別量表中所有的題項,包括 「基本背景變項」、「生活滿意度」四個分量表得分、九項「偏差行為朋友之人數」、九項「偏差行為之受害程度」、九項「同住家人之偏差行為」、以及十七項「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等六十二項因素,共同預測受試者之組別。區辨分析之結果摘要如表4-4-4所示。在進行區辨分析之過程中,「獨生子女」、「父母再婚」、「與母親同住」等三個因素被剔除,最後,餘五十九項因素以做為預測受試之組別。區別函數之顯著性考驗如表4-4-5所示。而這五十九項因素之正確預測率可高達98.72%(如表4-4-6)。 表4-4-4 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區辨分析結果摘要表(一) ───────────────────────────────── 量表名稱 變項 標準化區辨函數 Wilks' Lambda F值 係數 ───────────────────────────────── 背景變項 性別 .25 .74 55.00*** 長子女 .03 .95 8.94** 次子女 -.06 .99 1.15 老么 .27 .98 3.87 獨生子女 1.00 .30 父母同住 -.25 .78 44.21*** 父母分居 .02 .92 13.16*** 父母離婚 .15 .93 10.85*** 父(或母)親再婚 .95 7.55** 與父母同住 .26 .82 33.34*** 與父親同住 .28 .79 40.29*** 與母親同住 1.00 .30 學業成績 -.12 .80 39.20*** 社經地位 .76 .34 296.52*** ───────────────────────────────── 生活滿意度 學校生活滿意度 -.00 .96 7.12** 度量表 家庭生活滿意度 .10 .91 14.91*** 社會生活滿意度 .17 .93 12.22*** 個人生活滿意度 .16 .98 2.53 ───────────────────────────────── 偏差行為 飆車 .12 .61 100.53*** 朋友之人 暴力行為 -.16 .79 40.01*** 數 藥物濫用 .17 .68 73.64*** 自傷 -.21 1.00 .02 輟學 .14 .87 23.19*** 偷竊 .11 .88 21.16*** 賭博 -.16 .81 35.20*** 搶劫 .17 .80 39.12*** 性犯罪 .06 .94 10.63*** ───────────────────────────────── 因偏差行 飆車 .29 .51 147.02*** 為而受害 暴力行為 .23 .61 96.90*** 之程度 藥物濫用 .49 .53 137.73*** 自傷 -.19 .95 8.39** 輟學 -.02 .67 75.02*** 偷竊 .40 .59 109.41*** 賭博 .22 .66 79.41*** 搶劫 -.09 .82 34.58*** 性犯罪 -.06 .99 2.06 ───────────────────────────────── 同住家人 飆車 .00 .98 3.90 之偏差行 暴力行為 -.26 .98 3.37 為 藥物濫用 -.09 .96 7.33** 自傷 -.04 1.00 .01 輟學 .21 .95 7.55** 偷竊 .12 .95 8.76** 賭博 .13 .84 28.71** 搶劫 -.18 .99 1.88 性犯罪 .14 .99 1.88 ───────────────────────────────── **p 如以上區辨分析結果(表4-4-4,表4-4-5及表4-4-6)所示,由特徵值(7.9)和和典型相關值(.94)來看,本區辨函數的區辨力已相當理想,在p<.001的顯著水準下,Lambda值是 .11,顯示這兩組受試者的得分差異足以說明百分之八十九的各變項區辨分數之總變異量,而且分組命中率也可高達98.72%。 研究者接下來根據預試結果,專家意見,及更多的相關文獻探討,決定將量表做大幅度的修訂。修訂內容大致包括生活滿意度在內容及架構上之大幅變更,並改稱為「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量表」,其中增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及「個人價值觀量表」。詳細之修訂過程及內容,請參見第三章第三節之研究工具部份。在修訂之後,因為顧慮到施測時量表的長度及「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再測信度之建立,故將量表以「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二)」及「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三)」之形式,以同一群受試者為對象分別進行兩次正式施測,兩次施測前後間隔一星期,受試者共433人,有效樣本包括高雄市五福國中學生115人,鼎金國中學生80人,林園國中學生134人,及高雄少年輔育院青少年104人。其中,五福國中和少輔院異質性高之選擇乃基於區辨分析對獨立樣本之嚴格要求(Silva & Stam,1994)。如表3-2-2所示,這兩組異質性極高的受試者在社會系統背景變項的人數分配情形大有不同。至於選擇其它鼎金國中和林園國中學生為施測對象是基於稍後進行量表之信度、效度分析及建立量表常模樣本之多樣性的考量。 三、本節綜合討論 本節的重點有二﹕首先是在根據文獻探討及前三節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客觀及主觀文化特質調查研究結果,建構可以區辨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其次則在於呈現「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編製之部份過程。本研究提出一個危險因子的「二因子理論」架構,在概念上將影響不同危險行為之危險因子,分為共同危險因子及特殊危險因子二類,並將本研究中量表的發展重點定位在共同危險因子上。編製量表的基本根據包括深度的文獻探討及以5200名12歲到18歲青少年為樣本的問卷調查所進行基本資料分析之結果。再對自陳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之受試者的社會背景資料進行八次的區辨分析,依據分析結果再加入學校、社會、家庭及個人之「生活滿意度量表」及和偏差行為相關的「生活經驗量表」,而成為本研究之預試量表。 從本節先以社會系統背景變項針對「有」、「無」偏差行為的八個區辨分析結果來看,只有「藥物濫用」之偏差行為類型的分析結果有較高之預測力(表4-4-2),其中,F值最高的是父母婚姻情況中「父母是否同住」,再者為「家人居住狀況」及「是否與父母同住」,說明了家庭背景對青少年是否會濫用藥物比其它背景因素更具影響力。本研究中之社會系統變項對其它偏差行為類型並不具有預測力,說明了只用青少年之背景因素特質來看待其偏差行為,是不足夠的,也容易造成偏見。這也正好說明了為什在加入「生活滿意度量表」及和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量表」之後,以量表的預試結果再進行高危險群受試者及一般學校受試者的區辨分析,結果使量表的預測力有大幅度的提昇(如表4-4-4,表4-4-5及表4-4-6)。 本研究依循區辨分析的根本理念,根據高危險青少年相關文獻所提供之既有知識及已進行之研究資料分析結果,先網羅各種可能的危險因子,再以區辨分析的步驟一一加以考驗篩選。在這其中最困難的工作,便在於如何知道本研究中所探討的形成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危險因子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有鑑於此,雖然預試量表已得到頗理想之區辨分析結果,研究者又根據研究分析結果、專家意見及最新的文獻探討,針對量表又再進行另一次之修訂而形成正式量表,以確定量表發展過程的完整性及量表的可靠性和正確性。 第五節 高危險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向度刪減 本研究根據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在社會系統背景、生活滿意度、認知人格特質、和生活經驗上之差異情形,在本章前四節分別呈現了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之初步建構及「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形成和修訂的編製過程,也分別呈現了先後兩次敘述性區辨分析的結果。在只用社會系統背景變項為自變項(共17項)而進行的八次區辨分析,所得之組別,預測命中率約在61%到91%之間(如表4-4-3)。在加入「生活滿意度量表」、「偏差行為朋友人數」、「因偏差行為而受害程度」及「同住家人之偏差行為」等四類題項之後,變項題數共計45題,預測組別命中率則提高到約99%(如表4-4-6)。本節進一步以正式施測所得之資料,使用多次區辨分析及逐步選項(Stepwise Selection),進行兩次「向度刪減」(dimension reduction;Silva & Stam,1994),期能篩選最能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共同危險因子,以做為「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精簡化之重要依據。 一、「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第一次向度刪減 (一)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區辨分析(二) 在進行正式施測後,本研究繼續以五福國中(N=115)及少輔院受試者(N=104)為樣本之資料進行更進一步之區辨分析。在變項方面,依第一次區辨分析果剔除「獨生子女」、「父母再婚」兩個變項,但保留「與母親同住」,並將「父母分居」與「父母離婚」合併而稱之為「父母分居或離婚」,加入「自我思考方式之量表」總分,並從「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十七項偏差行為中提取「逃家」、「逃學」及「出入不良場所」為獨立變項,並加入「懲戒記錄」一變項,共計22個變項。區辨分析結果摘要如表4-5-1。從標準化區辨函數係數看來,較具區辨力的變項依序為「父母同住」、「逃家」、「與父親同住」、「逃學」等。從區辨分析的顯著性考驗結果來看,特徵值(11.22)和典型相關係數(.96)都頗高(表4-5-2),因此,研究結果是相當肯定本區辨函數之區辨力。Lambda值較低(.08),可見兩組得分之差異解釋了92%的區辨分數之全部變異量。而本區辨函數也達到了統計的顯著水準(p<.001),也就是說,拒絕了兩組並無差異的虛無假設並達到結論:包含表中二十二個變項的區別函數成功地區辨了 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在這些變項上的得分情形。而且這二十二個變項之正確預測力已可達100%。 表4-5-1 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區辨分析結果摘要表(二) ─────────────────────────────────── 變 項 標準化區辨 結構相 Wilks' Lambda F值 函數係數 關係數 ─────────────────────────────────── 性別 .23 .17 .75 61.78*** 長子女 -.07 -.10 .90 21.60*** 老么 -.07 .06 .96 7.41** 父母同住 .91 -.15 .80 47.90*** 父母分居或離婚 .17 .09 .92 16.13*** 與父母同住 -.34 -.17 .75 63.66*** 與父親同住 .49 .09 .91 18.73*** 與母親同住 .25 .09 .92 17.57*** 學業成績丁等 .29 .29 .51 182.53*** 社經地位第Ⅴ級 .35 .25 .59 132.57*** 學校生活滿意度 .13 .10 .91 19.46*** 社會生活滿意度 .35 .16 .78 53.45*** 職業意識滿意度 -.27 .02 .99 1.31 自我思考方式量表總分 -.16 .18 .73 70.30*** 偏差行為朋友人數 -.11 .32 .47 212.99*** 家人之偏差行為 -.10 .13 .83 37.35*** 逃家 .78 .60 .20 761.16*** 逃學 .38 .63 .18 848.36*** 出入不良場所 .18 .31 .48 204.71*** 懲戒記錄 -.03 .30 .50 188.42*** 十四項偏差行為總分 .10 .43 .33 385.66*** ─────────────────────────────────── * p (二)區辨變項之逐步選擇(一) 在完成以上分析之後,因為本研究綜合受試者之客觀、主觀文化特質和生活經驗之得分差異情形,並將原為類別變項者以虛擬編碼一一轉變為獨立的連續變項。如此剛開始的區辨變項多而龐雜,必須以逐步選擇(stepwise selection)的程序來篩選一組真正能區別兩組差異之變項並加以排序(Huberty,引自Grimm & Yarnold,1995) 。基於如此的考量,研究者再進一步以同樣二十二個變項進行向前(forward) 逐步變項選項。選擇的標準以每一步驟中Lambda 值最小者和F-to-remove統計為主(Warmbrod,1995;Grimm & Yarnold,1995)。此項結果如表4-5-4和表4-5-5。 表4-5-4 高危險行為危險共同因子逐步選項結果摘要表(一) ──────────────────────────────────── 區辨函數 標準化區別函數係數 結構相關 逐步序別 ────────── ─────────── ────────── 變項 係數 變項 係數 變項 Lambda ──────────────────────────────────── 性別 .18 逃學 .64 逃學 .18*** 父母婚姻破裂 .65 逃家 .61 逃家 .13*** 與父親同住 .74 學業成績 .30 與父親同住 .12*** 與母親同住 .38 社經地位 .25 社經地位 .11*** 學業成績 .24 性別 .17 父母婚姻破裂 .10*** 社經地位 .42 社會生活 .16 學業成績 .10*** 社會生活 .38 父母婚姻破裂-.15 社會生活 .09*** 職業意識 -.23 與母親同住 .10 與母親同住 .09*** 逃家 .74 與父親同住 .09 性別 .09*** 逃學 .43 職業意識 .03 職業意識 .08*** ──────────────────────────────────── 特徵值 典型相關係數 Lambda χ2 組別 形心 ──────────────────────────────────── 10.78 .97 .08 446.369*** 五福 -3.44 少輔 3.09 ──────────────────────────────────── ***p Huberty(引自Grimm & Yarnold,1995)認為逐步選項的結果並不見得是在所有可能的區辨變項中最好的一群變項的組合。這些變項之區辨力仍要兼顧在逐步選項過程中變項進入之順序,結構相關係數及標準化區別函數係數。故研究者將這三項分析結果並列於表4-5-4。如此看來,雖然各變項結構相關係數上呈現的次序較不同,我們仍可以看到逃學、逃家、只與父親同住、學業成績低落、社經地位低落、不滿社會生活、職業意識、性別等幾個變項已逐漸突顯,成為本研究中眾多因素的考量中最能區別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共同危險因子。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第二次向度刪減 (一)確定研究結果之可靠性 雖然本研究到以上之區辨分析及逐步選項之分析過程已呈現相當理想之結果,研究者為提高區辨分析結果之可靠性,再就同樣的資料進行檢驗,以確定本研究遵守區辨分析之三個假設(Grimm & Yarnold,1995)。第一,研究者先在電腦上以受試者在各變項的得分所顯示的長條圖(histograms)確定大概為常態分配,第二,再以雙向度散佈圖(two-dimensional scatter plots)來看每群樣本在各變項上之得分是否有無非線型之關係,結果研究者肯定本研究資料的確具有多變項常態性(multivariate normality)。雖然本研究中五福國中及少年輔育院的受試者的確是研究前便已自然分組,而且在各變項之得分情形大多數達統計顯著差異水準(參考本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研究者仍再進一步以變項間之相關矩陣(pooled within -group correlation matrix) 檢視表4-5-1中二十二個區辨變項彼此間之關係。研究者發現各變項當中「長子女」和「老么」;「父母分居或離婚」、「與父母同住」和「與母親同住」有.50以上之相關,故決定將長子女及老么合併(即計分上若受試者是長子女或老么才予以一分計算),父母婚姻狀況另名為「父母不同住」(計分上若受試者勾選父母分居、離婚或再婚,則予以一分),剔除與父母同住及與母親同住。如此在客觀文化社會系統變項上,本研究現採用性別(是男生則給一分)、長子女或老么、父母分居、離婚或再婚、只與父親同住、學業成績低落、及社經地位低落,共六項。此時,研究者亦決定在計分方式上把這六項合併為一個區辨變項,重新命名為「背景因素」,是為一連續變項,得分最高者為6分,最低為0分。如此原來二十二個區辨變項便減至十三個變項。表4-5-6 為十三個變項所呈現的相關矩陣,可以明顯地看出變項間的相關係數降低很多。 區辨分析,就如同其它多變項變異量分析,需要符合的第三個假設是各組變異量之同質性,也就是組與組的變異量結構(variance-covariance structures) 需相等或至少相似。對於考驗此組與組間無差異的假設,林清山(民83)及Silva和Stam (1994)都主張使用Bartlett之卡方考驗,但本研究以Box-M 考驗五福國中與少輔院受試者是否有相等之共變異量矩陣(Warmbrod,1995) 。結果是拒絕兩組共變項相等之虛無假設(p<.001),因此,在本次區辨分析結果時,對Lambda之p值之解釋應較保守。唯根據Warmbrod,這樣的情形在高正確組別之命中率的情況下並不造成特別的傷害。 表4-5-6 各區辨變項相關矩陣 ──────────────────────────────────────── 背景 學校 家庭 社會 職業 自我 朋友 家人 逃家 逃學 不良 懲戒 其它偏 思考 場所 差行為 ──────────────────────────────────────── 背景    1.00 學校    .14 1.00 家庭   - .10 .47 1.00 社會    - .07 .52 .57 1.00 職業     .05 .54 .46 .61 1.00 自我思考   .06 - .18 .40 - .13 - .11 1.00 朋友     .06 - .18 - .25 - .22 - .03 .41 1.00 家人    - .01 - .05 - .11 - .07 - .02 .23 .39 1.00 逃家    - .02 - .16 - .23 - .06 .05 .34 .50 .23 1.00 逃學    .10 - .15 - .10 - .02 - .08 .24 .30 .06 .32 1.00 不良場所   .01 - .17 - .23 - .13 - .10 .37 .56 .34 .38 .29 1.00 懲戒 .12 - .25 - .29 - .12 - .26 .28 .47 .26 .21 .26 .41 1.00 其它偏差行為- .02 - .25 - .27 - .09 - .09 .39 .69 .35 .48 .44 .60 .51 1.00 ──────────────────────────────────────── (N=188) (二)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區辨分析(三) 研究者決定繼續以受試者在前述十三個變項上的得分為自變項,進行第三次的區辨分析,結果如表4-5-7和表4-5-8所示。這次資料顯示特徵值為8.35,典型相關係數為.95,故本區辨函數區辨力仍然相當高。Lambda值為.11(p<.001),則意指兩組間的差距可以解釋89%受試者所有區辨分數之總變異量。此項分析結果如表4-5-8所示,預測力約為97%。 唯因為前面Box-M考驗結果,在如此解釋的推論上雖有相當高的組別預測力,仍應採取較保守的立場。 本研究到此,以嚴謹的資料檢視及統計操作已產生了相當具體的結果。根據以上區辨分析的結果,「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十分符合本章第四節表4-4-1中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及針對青少年客觀文化特質調查結果所建構的青少年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之內涵。 表4-5-7 高危險行為共同因子區辨分析結果摘要表(三) ───────────────────────────────────── 標準化區辨 結構相關 變項 函數係數 係數 組別 形 心 ───────────────────────────────────── 背景因素 .30 .35 五福 -3.04 學校生活 .25 .11 少輔 2.73 家庭生活 .01 - .05 社會生活 .26 .19 職業生活 .25 .03 自我思考方式 - .12 .21 朋友 - .10 .37 家人 - .01 .16 逃家 .61 .69 逃學 .50 .73 不良場所 .03 .36 懲戒 .10 .34 其它偏差行為 .11 .50 ───────────────────────────────────── 特徵值 典型相關係數 Wilks' Lambda p ───────────────────────────────────── 8.38 .95 .11 .001 ───────────────────────────────────── 表4-5-8 高危險行為危險因子區辨分析分組命中率及失誤率 統計表(三) ───────────────────────────────────── 預 測 組 別 實際組別 ──────────── 五福國中 少輔院 ───────────────────────────────────── 五福 89 89 0 100.0% 0.0% 少輔院 99 5 94 5.1% 94.9% ───────────────────────────────────── 命中率 97.34% ───────────────────────────────────── (三)區辨變項逐步選擇(二) 同樣的,研究者繼續用此十三個區辨變項進行向前逐步選項(forward stepwise selection)。選擇標準以每一個步驟(step)Lambda值最小者和F-to-remove統計為主。 結果如同以下表4-5-9和表4-5-10所列者為第二次逐步選項的結果。 表4-5-9 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逐步選項結果摘要表(二) ───────────────────────────────────── 區 辨 函 數 標準化區別函數係數 結構相關係數 逐步序別(Lambda) ───────────────────────────────────── 學校生活 .24 逃學 .74 逃學 .18*** 社會生活 .31 逃家 .70 逃家 .13*** 職業意識 -.28 背景因素 .36 背景因素 .12*** 逃家 .60 社會生活 .31 社會生活 .12*** 逃學 .54 學校生活 .11 職業意識 .11*** 背景因素 .30 職業意識 -.05 學校生活 .11*** ───────────────────────────────────── 特徵值 典型相關 Lambda χ2 組別 形心 ───────────────────────────────────── 8.16 .94 .11 405.33*** 五福 -3.00 少輔 2.94 ───────────────────────────────────── ***p 從以上第二次逐步選項的分析結果,以8.16之特徵值和.94之典型相關係數看來,本區辨函數頗具區辨力,並兩組在這六個變項(原有十三個)上之得分差異情形,可以解釋約89%受試者在各區辨分數之總變異量。在統計水準達p<.001之情況下,這六個變項可以98%命中率將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正確地予以歸類。雖然這些變項的重要性分別在標準化區別函數係數,結構相關係數及逐步序別出現的次序及類別各有異,仍然不難發現逃家、逃學、背景因素及生活滿意度比起其它變項已更為凸顯。以上兩次逐步選項的分析結果(表4-5-4和表4-5-9)共同顯示出背景因素 (性別、父母婚姻、與父親同住、學業成績、社經地位)、對生活不滿(學校、社會)、逃家、逃學經驗等,已足夠幫助辨識青少年是否有高危險行為傾向,其中又以逃家、逃學經驗最為明顯。雖然這幾個變項可能無法代表表4-5-7之十三個變項而用以區辨高危險青少年,但已有足夠的實徵基礎可以發展成為一個甄別高危險群青少年的簡易量表工具,提供非輔導專業人(如訓導人員、一般教師、認輔老師或父母)做為早期評量或轉介的依據。 三、本節綜合討論 本節主要目的在使用區辨分析及逐步選項等各種統計方法,從本研究中所包括的許多區辨變項(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特質及生活經驗)中分析挑選出更具有代表性之變項,以使量表精簡化。本節所呈現的研究結果,具體地為「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從最早的五十九個變項,到二十二個變項,再到十三個變項,以及最後六個變項提供了理想的實證基礎。各階段區辨分析的結果均顯示,量表的預測力皆相當高,故即使Box-M 針對兩組資料「變異量一共變異量矩陣」考驗的結果顯著,對本節區辨分析結果的顯著性及解釋並無大的妨礙。根據多次區辨分析的結果,本研究篩選出十三個變項,可以視為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應頗能做為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的甄別量表之依據。同時,經過兩次逐步選項的結果也為一個「高危險群青少年簡易甄別量表」提供了相當有力的實證基礎。 第六節 建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與效度 本研究的目的之六,同時也是本研究中「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發展的最後一個階段,是在於建立量表之信度與效度。雖然本研究在量表編製過程中,只有採用正式施測時之「青少年生活經驗與心理態度量表(二)和(三)」當中的部份量表所蒐集之資料,但在本節中仍然呈現所有量表之信度與效度之分析結果。在本節中,首先檢驗「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量表」、「生活經驗量表」、「個人價值觀」及「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及各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再考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再測信度。本節第二部份則在檢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同時效標效度,及建立其團體差異建構效度及其它建構效度。 一、量表之信度 本研究在預試之後,對研究工具有大幅度之修訂。為求瞭解新量表之信度,特以正式施測之所有研究樣本(N=433),計算量表之Cronbachα係數,以檢驗各分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 表4-6-1 「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量表」內在一致性信度 ────────────────────────── 重要性 題數 α值 滿意度 題數 α值 ────────────────────────── 學校生活 12 .87 學校生活 12 .76 家庭生活 13 .90 家庭生活 13 .91 社會生活 9 .91 社會生活 9 .86 職業意識 9 .91 職業意識 9 .88 ────────────────────────── 總量表 43 .96 總量表 43 .93 ────────────────────────── (N=433) 如以上表4-6-1所示,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量表各分量表中之Cronbachα係數介於.76~.91之間;總量表之Cronbachα係數則分別為.96和.93,顯示了本量表尚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其次,「生活經驗」各量表之內在一致性Cronbachα係數則依序為.94(偏差行為朋友人數),.86(家人偏差行為程度),.94(自我報告偏差行為)。而「個人價值觀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為.85。由此可見,以上這幾個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堪稱理想。 由於「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乃在預試之後才被本研究所採納,並由原作者授權從英文修訂為中文版本,故為謹慎起見,本研究同時以Cronbachα係數檢驗其內在一致性信度,並以皮爾遜積差相關係數(Pearson product moment correlation coefficient)考驗其重測信度,其結果如表4-6-2所示。 表4-6-2 「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及重測信度 ──────────────────────────── 分量表 題數 Cronbach α 重測信度 (N=433) (N=299) ──────────────────────────── 自我中心 9 .80 .76*** 錯誤標示 9 .75 .67*** 作最壞的假設 11 .75 .70*** 歸咎他人 10 .78 .73*** ──────────────────────────── 總量表 39 .93 .76*** ──────────────────────────── 攻擊性行為 10 .78 .68*** 反抗叛逆 10 .73 .71*** 欺騙 8 .77 .62*** 偷竊 11 .86 .72*** ──────────────────────────── 總量表 39 .93 .76*** ──────────────────────────── *** p 如以上表4-6-2中信度結果所示,「自我思考方式」之各分量表的內在一致性信度尚稱理想 (原量表為.96)。但重測信度( .76)則遠低原作者所測得之再測信度(.91)(Gibbs,Barriga & Potter,1992)。 二、量表之效度分析 有關本研究「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效度考驗,本研究採取專家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相關效標關聯效度(correlational approach to criterion-related validity)即同時效標效度(concurrent validity),和團體差異建構效度(group-differences approaches to construct validity)。 (一)內容效度 本量表有幸經四位國內知名相關領域輔導學者審核其理念架構、問卷格式、題目類型分類、與題目文字敘述,然後再據以進行編修。其中「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乃由數位知名之青少年犯罪心理學家及認知心理學家依據郭爾堡之道德發展理論、皮亞傑等之認知發展理論中四種認知道德發展扭曲、及DSM-IV中四種反社會參照行為類型設計而成。因此,本量表應具有一定之專家內容效度。 (二)效標關聯效度 本研究以「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和「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總量表」之間的相關考驗其同時效標效度,結果是自我中心量表,r(294)=.55,p<.001;錯誤標示量表,r(294)=.53,p<.001;做最壞設設量表r,(294)=.56,p<.001;歸咎他人量表,r(294)=.53,p<.001;以及總量表,r(294)=.59,p<.001 。就這部份,本量表之原作者對本量表以相關效標效度進行考驗所得的結果和本研究之結果一致,唯本研究各分量表及總分量表皆比較高(Barriga and Gibbs,in press)。另外,同量表中的其它四個分量表(攻擊性行為、反抗叛逆、欺騙、偷竊)之同時效標效度居於.43到.51之間(N=407)。 本研究以「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和「生活內容滿意度量表」之間的相關考驗前者之同時效標效度,結果發現若以家庭生活滿意度做效標,則得到之同時效標效度係數分別為:自我中心量表,r(294)=.38,p<.001;錯誤標示量表,r(294)=.41,p< .001;做最壞假設量表,r(294)=.35,p<.001;歸咎他人量表,r(294)=.28,p<.001;以及總量表,r(294)=.39,p< .001。若以社會生活滿意度做為效標,則所得到之同時效標效度係數均非常低,並只有做最壞假設(r(294)=.14,p<.05);歸咎他人(r(294)=.16,p<.05)及總量表(r(294)=.16,p<.05)之效度係數達到顯著水準,而「學校生活滿意度」、「職業意識滿意度」和「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間皆無顯著相關。同樣以生活滿意度為效標其它四個反社會行為分量表在此之同時效標效度則非常低。若以「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為效標,則「家庭生活滿意度量表」之同時效標效度為r(294)=.24,p<.01;「社會生活滿意度量表」之同時效標效度為r(294)=.36,p<.001。 (三)建構效度 1.團體差異效標效度 本研究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考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在三群受試者之團體差異分析,結果如表4-6-3。 表4-6-3 自我思考方式量表於不同組別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 量表 五福國中(G1) 鼎金國中(G2) 少輔院(G3) F 值 事後比較 ──────────────────────────────────────── 自我思考方式 平均數 85.16 90.71 106.35 36.10*** G1<G3,G2<G3 總量表 標準差 18.58 19.84 17.96 自我中心 平均數 18.39 19.88 23.75 32.61*** G1<G3,G2<G3 標準差 4.99 5.23 4.73 錯誤標示 平均數 19.92 21.03 24.41 22.90*** G1<G3,G2<G3 標準差 4.73 5.15 5.18 最壞假設 平均數 24.94 26.41 30.75 32.10*** G1<G3,G2<G3 標準差 5.67 5.66 5.06 歸咎他人 平均數 21.85 23.40 27.43 29.12*** G1<G3,G2<G3 標準差 5.57 5.86 5.06 攻擊性行為 平均數 22.85 24.05 27.92 23.39*** G1<G3,G2<G3 標準差 5.76 5.68 5.36 反抗叛逆 平均數 23.59 25.30 28.22 23.25*** G1<G3,G2<G3 標準差 4.97 5.45 4.67 欺 騙 平均數 18.33 18.79 22.61 28.15*** G1<G3,G2<G3 標準差 4.55 4.57 4.34 偷 竊 平均數 20.39 22.58 27.60 39.31*** G1<G3,G2<G3 標準差 5.91 6.47 5.86 ──────────────────────────────────────── *** p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的結果如表4-6-3所示,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包括五福國中、鼎金國中) 在「自我思考式量表」的四個分量表與總量表的得分有顯著的差異。經事後比較之後,發現在自我中心、錯誤標示、做最壞假設、與歸咎他人等四個分量表,以及總量表的得分,皆是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高於五福國中學生以及鼎金國中學生,至於,五福與鼎金國中學生在和各分量表與總量表的得分則未見顯著差異。Barriqa和Gibbs (in Press)在其對「自我思考方式量表」所進行的團體差異效標效度分析結果和本研究的結果雷同。 2.另外,由於「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編製採取Walsh和Betz (1995)所言之「實徵式測驗編製」(empirical scale construntion)。重點在於量表對於所欲測量之概念(construct)是否適宜,而非如因素分析式測驗編製(factor-analytic scale construction) 強調一個量表是否可驗證從理論導致的數個基本向度,故在本量表效度分析中不以因素分析來考驗量表之建構效度。然而,本量表之建構效度部分,在「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量表」可以從其內部一致性得到支持(Walsh & Betz,1995)。「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則可從以上之效標關聯效度得到相當的支持(Crocker & Alqina, 1986;郭生玉,民76)。 三、本節綜合討論 本節的主要目的在進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與效度的分析。本研究採取實徵式量表編製的理念,並據而建立量表之專家內容效度及建構效度。從各量表及分量表的內在一致信度來看,本甄別量表的可信度相當高(內在一致性信度α係數值介於.76到.93之間)。本研究採用皮爾遜積差相關係數來考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再測信度,結果雖不如其英文版本之再測信度高,但也得到中上程度的信度。 在其他效度分析方面,本研究以「自我思考式量表」、「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生活內容滿意度量表」分別配對進行同時效標效度之分析,結果發現,在以「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為效標時,「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同時效標效度(r=(294)=.53~.59,p<.001)比原量表之同時效標效度高。但若以「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為效標時,在「生活內容滿意度量表」中,只有「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分量表之同時效標效度達到顯著水準(r(294).24~41, p<.001)。 本研究另外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事後比較來考驗「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在不同受試組別的差異情形,結果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得分皆顯著高於其它兩組之一般學校學生,F(294)=22.90~36.10, p<.001。在一般學校中,兩個不同國中得分情形則無顯著差異,顯示「自我思考方式量表」的確具有正確分辨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團體差異建構效度。整體而言,根據本節研究結果「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具有相當程度之信度與效度,可以進一步用來做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之研究工具。 第七節 「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解釋之客觀依據 本研究的第七個目的在於能正確解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所代表的涵義,以使其在青少年高危險行為的早期評估與診斷之輔導工作上能發揮其功能。本節首先針對一般問卷調查研究較需要注意的誤差,就本研究所能控制者,加以討論。另外,本節再以將所有樣本在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第三次區辨分析所得之十三個變項上的原始得分,以百分位數帶側面圖(percentile band) 表示每個分數可解釋之客觀範圍。 一、以信賴區間估計控制抽樣誤差以了解樣本之代表性 根據Miller (1995)的說法,問卷調查之研究設計容易有以下五種誤差,必需加以控制:抽樣誤差(sampling error)、選擇誤差(selection error) 、結構誤差(frame error)、沒有回應誤差(no-response error)、及測量誤差 (measurement error)。就選擇誤差和結構誤差而言,本研究以高雄市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和三所高雄縣市國民中學各班級的學生為抽樣對象,皆為獨立不可能重複之樣本。就測量誤差而言,本研究於本章第六節分別以內在一致性信度、再測信度、同時效標關聯效度、團體差異建構效度等加以控制,結果如前文第六節所呈現者,尚稱理想。 就抽樣誤差而言,本研究為配合「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編製過程中區辨分析對樣本高異質性之要求,故採取立意抽樣方式。抽樣誤差主要是來自於介於母群體和樣本間的差異。欲減少抽樣誤差的主要控制方法為增大樣本或估計並呈現研究之抽樣誤差。本研究以95%(α=.05)及99%(α=.01)的信賴水準,並根據平均數及平均數標準誤(standard error of the mean) 計算出「一般學校男生」、「一般學校女生」及「少輔院青少年」三組樣本之區間估計值,結果如表4-7-1。 表4-7-1 抽樣誤差區間估計表 ──────────────────────────────────── .95CI/.99CI 一般學校男生 一般學校女生 少輔院男生 ──────────────────────────────────── 學校生活滿意度 36.17~37.95 35.58~37.66 39.46~ 40.98 35.88~38.24 35.24~38.00 39.22~ 41.22 家庭生活滿意度 45.14~47.70 44.61~47.91 45.16~ 48.02 44.74~48.10 44.09~48.43 44.71~ 48.47 社會生活滿意度 25.53~27.41 23.66~25.72 30.37~ 32.35 25.23~27.71 23.33~26.05 30.06~ 32.66 職業生活滿意度 30.07~31.81 28.27~30.39 30.62~ 32.56 29.79~32.09 27.93~30.73 30.31~ 32.87 自我思考方式 90.58~95.98 80.66~87.14 102.90~109.80 89.72~96.84 79.64~88.16 101.81~110.89 偏差朋友人數 20.22~22.28 17.75~19.87 35.07~ 38.83 19.89~22.61 17.42~20.20 34.47~ 39.43 家人偏差行為 16.31~17.17 15.99~16.95 18.86~ 21.04 16.18~17.30 15.84~17.10 18.51~ 21.39 逃家 1.13~ 1.29 1.02~ 1.14 3.16~ 3.46 1.11~ 1.31 1.00~ 1.16 3.12~ 3.50 逃學 1.19~ 1.35 1.06~ 1.20 3.13~ 3.61 1.16~ 1.38 1.03~ 1.23 3.26~ 3.66 出入不良場所 1.44~ 1.68 1.13~ 1.33 2.88~ 3.24 1.41~ 1.71 1.10~ 1.36 2.82~ 3.30 警誡記錄 1.67~ 1.95 1.13~ 1.35 2.71~ 3.07 1.63~ 1.99 1.10~ 1.38 2.66~ 3.12 十四項偏差行為總分20.28~22.06 17.10~18.62 36.30~ 39.74 20.00~22.34 16.86~18.86 35.76~ 40.28 背景變項 2.13~ 2.37 1.05~ 1.37 3.62~ 4.12 2.09~ 2.41 1.00~ 1.42 3.54~ 4.20 ──────────────────────────────────── 註﹕;CI表Confidence Interval,信賴區間 以「一般學校男生」為例,如表4-7-1所示,以95%的信賴水準(即95%的估計正確率) ,一般學校男生的平均學校生活滿意度得分應是界於36.17至37.95之間。從表4-7-1中無論是95%或99%之信賴水準所估計的信賴區間值來看,本研究樣本的代表性不算太低。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各分量表之百分位數帶側面圖 雖然本研究的範圍並不包括量表之標準化及常模之建立,然而根據常態分配原理,得分在平均數上下一個標準差之間的受試者,佔一般青少年的68%,然而原始分數的解釋和應用都有相當的限制。又為能客觀解釋「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得分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誤解,研究者有必要根據各分量表之信度計算其測量標準誤(standard error of easurement)。 目的在讓甄別量表之運用具有彈性及發揮較正確之功能。以下圖4-7-1為各分量表之百分位數帶側面圖,長條部份為X±1 SEmeas。X為平均數。SEmeas為測量標準誤。測量標準誤之公式為SEmeas=Ö Sx 1-rxx其中Sx為各分量表之標準差,rxx則為各分量表之信度。圖4-7-1的資料分析乃依據第三次高危險行為共同因子區辨分析後所重新組織的十三個變項之量表內容。圖中缺了「逃學」、「逃家」、「出入不良場所」、及「記警告或記過」等四個變項,原因是這兩個變項各自都只有一個題項,無法計算其信度。 三、本節綜合討論 本節以95%及99%信賴水準針對本研究之抽樣誤差進行區間估計之計算,並以「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各分量表之測量標準誤及百分位數帶側面圖提供解釋量表得分的一個客觀依據。結果分別如表4-7-1及圖4-7-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旨在瞭解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客觀、主觀文化特質,及相關生活經驗之差異情形,並據以編製成「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以增進針對青少年偏差行為早期診斷及輔導策略之效能。為達到研究目的,研究者首先蒐集相關文獻資料,界定文化內涵和青少年行為之間之關聯,並以Pedersen (1995) 之文化區格理念做為本研究架構之主要依據。研究者並從文獻中探討、分析及歸納青少年高危險行為定義之因循演變及危險因子之建構相關研究,藉以作為本研究編製量表工具之依據。 其次,在實徵研究上,研究者首先以其另一項以12~18歲青少年為對象之問卷調查研究所得之資料,重新對樣本(N=5200)的基本資料加以分析,以求得自陳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之青少年在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上之差異情形。另外,研究者再根據此項分析發現及文獻探討結果,建構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模式,並據而編製「高危險群青少年量表」,再分別以高雄市少年輔育院及一般國中學生為對象進行預試(N=227)及正式施測(N=433)。主要的研究方法仍為問卷調查法及事後回溯法。 在資料處理方面,以SPSS for Windows套裝軟體進行敘述性分析及考驗兩組受試得分差異之推論性統計分析,以多次區辨分析進行量表之向度刪減,並建立量表之信度與效度。所得到之研究結果已於第四章分別加以呈現及討論。在本章中,研究者分別就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加以歸納呈現並做成結論,再就相關研究發現在青少年諮商輔導工作之意義,高危險群甄別量表之使用與限制及未來量表的繼續發展與研究方向分別提出建議。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本節根據本研究之目的,依序陳述本研究之主要發現與結果。 一、不同行為模式(偏差或一般)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及差異情形 整體而言,本研究在八項以不同偏差行為做主題的資料分析中發現,自陳有偏差行為及無偏差行為的青少年之社會系統背景變項有顯著的差異情形。這八種偏差行為包括:校園暴力、藥物濫用、飆車、輟學、自傷、偷竊、賭博和搶劫,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則包括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之家人、學業成績、社經地位。表5-1-1 所呈現者為自陳有偏差行為之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 表5-1-1 偏差行為青少年之客觀文化特質 ────────────────────────────── 偏差行為類型 客觀文化特質(社會系統背景變項) ────────────────────────────── 校園暴力 男生,父母離婚或再婚,只與父親同住 學業成績低落 ────────────────────────────── 藥物濫用 獨生子,父母分居,只與父親同住 學業成績低落、社經地位低落 ────────────────────────────── 飆車 男生,父母再婚,學業成績低落 ────────────────────────────── 輟學 男生,父母再婚,只與母親同住 學業成績低落,社經地位高者 ────────────────────────────── 自傷 女生,父母再婚 ────────────────────────────── 偷竊 男生,父母再婚,學業成績低落 社經地位低落 ────────────────────────────── 賭博 男生,老么,父母再婚,學業成績低落 社經地位低落 ────────────────────────────── 搶劫 男生,老么,父母分居,只與父親同住 學業成績低落,社經地位低落 ────────────────────────────── (一)性別 從表5-1-1 很清楚地可以看出在校園暴力、飆車、輟學、偷竊、賭博和搶劫等偏差行為方面,男生人數遠多過於女生。另外,男、女青少年在藥物濫用這項偏差行為上的人數並沒有顯著差異,意味著女生濫用藥物之人數已不亞於男生。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女生顯然比起男生容易有自傷的想法。 (二)排行 出生序為「獨生子」的青少年比起其它出生序者在藥物濫用這項偏差行為類型上,有顯著較高的人數比例。而賭博的偏差行為則以「老么」的人數最多,排行在其它偏差行為並無顯著差異情形。 (三)父母婚姻狀況 如表5-1-1 所呈現者,父母婚姻狀況在本研究中的八項偏差行為類型中,皆有顯著差異情形。其中,在藥物濫用、輟學及搶劫三種偏差行為類型方面,「父母分居」的青少年之人數顯著較其它父母婚姻狀況者為高。另外,「父母再婚」之青少年則在校園暴力、飆車、自傷、偷竊、賭博等五種偏差行為上的人數居多。倒是「父母離婚」之青少年人數只在校 園暴力一項偏差行為類型上出現較高的比例。 (四)家人同住情形 在本項分析中,不受到家人同住情形影響的偏差行為類型有飆車、自傷、偷竊及賭博。但從表5-1-1 之中,很明顯地可以看出,「只與父親同住」的青少年在校園暴力、藥物濫用、搶劫等三項偏差行為類型上有顯著較高的人數比例。而「只與母親同住」的青少年則在輟學之偏差行為類型上人數顯著偏高。 (五)學業成績 如表5-1-1 所示,學業成績低落(分成五個層級之第四及第五層級)之青少年除了自傷行為以外,在其它七項偏差行為類型所佔的人數比例都顯著高過於學業成績中等以上者。 (六)社經地位 青少年之社經地位低落者在校園暴力、藥物濫用、偷竊、賭博及搶劫等五項偏差行為類別之人數比例最高。另外,不同層級社經地位之青少年在飆車、自傷兩項偏差行為類型上之人數比例並沒有出現差異情形。唯頗值得令人注意的是,在輟學之偏差行為類型上人數比例最高者為社經地位層級最高之青少年。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之主觀文化特質及差異情形 就整體而言,本研究發現在主觀文化特質方面,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無論在生活內容重要性或滿意度、認知人格特質、價值觀等方面都有顯著的差異情形。 (一)生活內容重要性和滿意度 高危險群青少年對於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和職業意識所認知的重要性普遍都顯著低於一般學校學生。但就生活內容滿意度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學校生活滿意度和社會生活滿意度卻顯著高於一般學生。就生活內容的四個類型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同樣認為「家庭生活」比起學校生活、社會生活和職業意識都來得重要,滿意度也最高。 表5-1-2 所呈現者為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生在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間三個落差值最大的題項(覺得重要卻不滿意者)。 表5-1-2 高危險群青少年與一般學校學生生活內容重要性與滿意度落差最大之題項 ────────────────────────────────── 生活內容類型 高危險群青少年 一般學校學生 ────────────────────────────────── 學校生活   * 校園安全 * 學校課外活動 * 自己的學業成績 * 校園安全 * 學校設備 * 自己的學業成績 ────────────────────────────────── 家庭生活   * 家庭經濟狀況 * 家人的溝通方式 * 與家人共處的時間 * 父母間的感情 * 家人的溝通方式 * 家庭休閒活動 ────────────────────────────────── 社會生活   * 大眾之守法精神 * 大眾之公德心 * 社會賞罰制度 * 社會治安 * 社會治安 * 大眾之守法精神 ────────────────────────────────── 職業意識   * 了解就業必備條件 * 安排未來的工作與生活的 * 獲得升學資訊 自主權 * 為自己終身事業做規劃   * 為自己終身事業做規劃 * 目前學習科目對將來工作之助益 ────────────────────────────────── 從表5-1-2 中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共同地關切著學業成績、校園安全、家人溝通方式、社會大眾守法精神及社會治安及為自己終身事業做規劃。不同於一般學校學生的部分是,高危險群青少年較重視卻不滿的是學校設備、家庭經濟情況、與家人共處的時間、社會賞罰制度、了解就業必備條件及獲得升學資訊等,而一般學校學生認為重要但也不滿的是學校課外活動、父母間的感情、家庭休閒活動、大眾之公德心、安排未來工作與生活之自主權及目前學習的科目對將來工作的助益。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的認知人格特質 本研究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比起一般學校學生顯著較具有認知曲解的人格特特質。也就是說,他們較傾向於以自我為中心而忽視他人的意見和期待,甚至不考慮自己長遠的利益。高危險群青少年對是非的判斷容易有錯誤標示,而將反社會行為加以「漂白」,卻也容易隨其所好地給他人貼上醜化之標籤,他們也較具有敵意、傾向於武斷地對人際情境做最糟的打算。另外,高危險群青少年也容易將不愉快或自身的不幸歸咎於無辜的他人或團體。若以 DSM-IV中「行為違常症」之參照類型來看,高危險群青少年之攻擊性行為、欺騙和偷竊行為皆顯著高過於一般學校學生。從DSM-IV另一「反抗叛逆症」之參照類型來看,高危險群青少年則比起一般學校學生較不遵重法規和權威。 (三)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之價值觀 在二十二項價值觀當中,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有顯著不同者為:高危險群青少年較重視者為「財富」、「地位」、「權勢」、「獨立」、以及「家庭」等五項價值觀,而一般學校學生則比較重視「學問」、「品德」、「創造力」、「宗教信仰」、「服務人群」、以及「淡泊 寧靜」等六項價值觀。然而,就排序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則同樣地認為在所有價值觀中以「快樂」、「健康」、「家庭」和「友誼」等最為重要。 三、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之生活經驗 就「抽菸」、「喝酒」、「賭博」、「作弊」、「逃家」、「逃學」、「侮辱父母師長」、「閱讀不良書刊」、「出入不良場所」、「深夜在外遊蕩」、「攜帶刀械」、「偷竊」、「破壞公物」、「搶劫」、「打架」、「集體鬥毆」、「吸食藥物」、「被記警告或記過」等十八項偏差行為而言,本研究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在這些偏差行為上的表現,家人表現這些偏差行為之程度,及朋友中有這些偏差行為的人數等皆顯著多過於一般學校之學生。 在偏差行為表現方面,高危險群青少年最不同於一般學校學生者在於抽菸、逃家、逃學、出入不良場所、深夜在外遊蕩、及打架。其次,高危險群青少年家人偏差行為程度較高者為抽菸、喝酒和賭博。最後,在朋友偏差行為朋友的人數方面,高危險群青少年以有抽菸、喝酒、飆車、賭博及暴力行為的朋友較多。 四、「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編製 (一)建構可以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共同危險因子 本研究根據文獻探討及綜合比較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客觀文化(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和主觀文化特質,及以和偏差行為相關之生活經驗之問卷調查研究結果,建立了一個統整青少年危險行為類別,特殊危險因子及共同危險因子的架構(圖4-1-1) ,並據而建構青少年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這些危險因子包括: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年級、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家人、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主觀文化心態(生活內容滿意度及認知人格特質)、以及生活經驗 (自我偏差行為、家人之偏差行為及朋友之偏差行為) 。這些共同危險因子便是本研究在編製「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主要內容。 (二)甄別量表之形成、預試與修訂 本研究從區辨分析中發現,只採用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來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只有在區辨「藥物濫用」之偏差行為青少年時具有91% 的命中率,對青少年是否有其它七項偏差行為並不特別具有預測力。 本研究在預試量表編製中,除了社會系統變項外,再增加「生活滿意度」、和九項偏差行為相關之「偏差行為朋友之人數」、「因偏差行為而受害之程度」、以及「同住家人之偏差行為」等內容。九項偏差行為包括飆車、暴力行為、藥物濫用、自傷、輟學、偷竊、賭博、搶劫和性犯罪。本研究以高師大附屬中學的學生及高雄少年輔育院的青少年為預試樣本進行預試(N=277) 。再根據預試之結果,進行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之區辨分析,結果顯示相當高之區辨命中率(98.72%)。然而,有鑑於本研究之最終目的在於從文獻及先前研究結果中網羅各種危險因子後,依據區辨分析的理念與步驟再從這些龐雜的危險因子中篩選最具有代 表性之危險因子,故本研究進而根據專家意見、預試結果、及文獻探討,再於甄別量表中加入「認知人格特質」(即自我思考方式),並大幅度修訂量表題項、內容敘述與量表之形式,再進行正式施測。正式施測時則以高雄縣市三所國中及高雄少年輔育院之青少年為樣本(N=433)。 五、「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向度刪減 本研究以高市五福國中(N=115)及高雄少輔院青少年之問卷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目的在於以向度刪減的方法篩選最能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共同危險因子,以求提高甄別量表之精簡與正確程度。在正式施測後,本研究根據預試後以五十九個自變項之區辨分析結果,在資料處理過程中重新組織及命名數個變項,而將變項數目降為二十二個。第二次區辨分析的結果是這二十二個變項的區別函數顯著地區辨了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組別命中率高達100%。以這二十二個變項再進行向前逐步選項的結果則為十個變項,對於組別命中率也高達98.95%。 雖然以上第一次向度刪減結果己相當理想,但為確立甄別量表之可靠性,本研究再針對區辨分析對樣本資料要求的三個假設予以檢視,結果發現兩組之間的變異結構有異,因而必須對Lambda的顯著性採取較保守的解釋,但對組別預測力高的研究結果而言,並不造成負面的影響,但也因為資料檢視過程而再次將二十二個變項重組為十三個變項,並將六個重組後的社會系統變項合併為一個新的區辨變項,並重新命名為「背景因素」變項。 「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第二次向度刪減便是以這十三個變項而進行的區辨分析,而分析結果仍然是十分理想。這十三個變項在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的組別命中率為97.34%。依結構相關係數大小而言,這十三個變項為逃學、逃家、其它偏差行為、偏差行為朋友人數、出入不良場所、背景因素、懲戒記錄、自我思考方式、社會生活滿意度、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學校生活滿意度、家庭生活滿意度、及職業意識。其中背景因素包括性別(男)、排行(長子或老么)、父母不同住(分居、離婚或再婚)、只與父親同住、學業成績低落、及社經地位低落。 同樣地,在第二次向度刪減時,以這十三個變項做向前逐步選項的結果則為六個變項(逃學、逃家、背景因素、社會生活滿意度、學校生活滿意度及職業意識),對於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所具之預測力為98.41%。 綜合以上二次量表向度刪減的結果,本研究為「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建立十分紮實的實徵基礎。無論是十三個變項或六個變項都可以在相當高的預測率下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前者可以成為較長的量表內容,後者則可成為一個簡易甄別量表之主要內容。 六、「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信度和效度 (一)量表之信度 本研究首先以內在一致性信度(Cronbach α)考驗「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量表」,生活經驗各分量表:「偏差行為朋友」,「家人偏差行為程度」,「自我報告偏差行為」,「個人價值觀量表」,和「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之八個分量表。各量表之內在一致性信度係數大部份介於.70到.96之間,顯示了本量表尚具有相當的穩定性。本研究並以皮爾遜積差相關考驗「自我思考方式」之重測信度(.76)。 (二)量表之效度 本研究在「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之效度考驗結果發現本量表具有一定之專家內容效度。同時效標關聯效度的考驗結果以「自我思考方式量表,和「自我報告偏差行為」生活經驗量表之效度係數較高並且達統計上的顯著水準(.53~.59)。 七、「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的解釋 本研究針對甄別量表分數的解釋,提出了用信賴區間來估計本研究的抽樣誤差。從區間估計結果來看,本研究樣本的取得雖然是立意抽樣,但代表性並不低。同時本研究也提供了 甄別量表各分量表(共十三個變項)之測量標準誤及百分位數帶側面圖,以做為解釋分數的客觀依據。 第二節 結 論 根據前述之研究發現,茲將結論歸納如下: 一、不同行為模式的青少年的確有不同的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家人居住情形、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等客觀文化特質。 (一)自陳有偏差行為之情少年較可能是男生,獨子或老么,來自父母分居、離婚或再婚的家庭,只與父親同住或只與母親同住。一般來說這些自陳有偏差行為之青少年也都是學業成績和社經地位較低落者。 (二)在不同的偏差行為類型中,自陳有偏差行為的青少年可能有較特殊的客文化特質。例如有輟學想法當中便有不少青少年是來自高社經地位的家庭,又在有自傷想法的青少年當中女生便多過於男生。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的確有不同的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認知人格特質和價值觀之主觀文化心態特質。 (一)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對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和職業意識(未來工作生活)的重要性和滿意度看法並不一致。 1.重要性和滿意度的比較﹕ 就生活內容的四個類型而言,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都一致認家庭生活最重要也最滿意。但對四個生活內容類型的滿意度都低於重要性。高危險群青少年普偏地對四種生活內容都賦予較一般學校學生較低的重要性,但對於學校生活和社會生活卻有較高的滿意度。 2.重要性和滿意度的落差(重要但並不滿意者)﹕ 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同樣覺得重要但不滿的是自己的學業成績、校園安全、家人溝通方式、社會大眾的守法精神、社會治安及為自己終身事業做規劃。但不同於一般學生的是,高危險群青少年還不滿於學校設備、家庭經濟狀況,與家人共處的時間、社會的賞罰制度、了解就業必備條件及獲得升學資訊等。 (二)高危險群青少年比一般學校學生較具有認知扭曲的人格時質。 研究結果指出,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認知人格特質明顯地較有自我中心、錯誤標示、做最壞打算、及歸咎他人的傾向。根據文獻,造成這些認知扭曲的可能原因包括認知或道德發展的遲緩或停滯,以及缺乏適當的社會技巧所導致(Gibbs,Potter & Goldstein,1995,Barriga & Gibbs,付印中)。從異常行為診斷的角度來看,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認知扭曲和DSM-IV中 「行為違常症」及「反抗叛逆症」有顯著的關係。亦即高危群青少年較之一般學校學生,有較多的生理攻擊性行為,以及欺騙、偷竊、不遵重法規和權威等反社會行為。這些具有反社會行為之青少年在長大後可能會成為有「反社會人格違常」或其它心理疾病的成人(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1994)。 (三)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之價值觀在類別上有所差異,但一致認為以「快樂」、「健康」、「家庭」和「友誼」為最重要。和一般學校學生不同的,高危險群青少年較重視財富、地位、權勢、獨立和家庭。一般學校學生和高危險群青少年有顯著不同地較重視學問、品德、創造力、宗教信仰、服務人群以及淡泊寧靜。 三、高危險群青少年比一般學校學生在生活經驗中,有較多的自我報告偏差行為,較高的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及較多的偏差行為朋友。 很明顯地,在十八項偏差行為上,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自我報告的偏差行為,家人偏差行為程度,或是偏差行為朋友人數都遠超過於一般學校學生。從偏差行為表現來看,最常出現在高危險群青少年自己,家人或朋友之生活經驗裡的有抽菸、喝酒和賭博等行為。 四、實證統計結果,青少年高危險行為可由其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心態特質、生活經驗等「共同危險因子」來預測。 (一)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相關文獻指出,危險因子的定義糢糊並隨青少年所處之時代及主、客觀文化的改變而改變。定義的困難也在於青少年高危險行為與其個人人格特質及家庭、社會學校之環境有密切關係,但孰先孰後,因果難分。本研究根據文獻探討所得之最新趨勢以及本研究中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在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心態和偏差行為生活經驗差異情形的研究結果,建構了一個統整青少年危險行為類別,特殊危險因子,及共同危險因子之二因子概念。本研究認同每一危險行為類型皆有其相關之特殊危險因子,但本研究從文獻的演變及本研究實徵性的考驗中發現,存在於不同危險行為類型和特殊危險因子當中,有可歸納出的共同危險因子,可以用來區辨及甄別高危險群青少年。 (二)以「背景因素」(包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之家人,學業成績和社經地位),「生活滿意度」,「認知人格特質」和「偏差行為相關的生活經驗」共同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具有相當有力之實證基礎。 1.本研究根據以五千二百名取自台灣北、中、南、東的五群樣本之基本資料所進行八次卡方考驗分析及八次區辨分析之研究結果而肯定性別(男生)、排行(獨子或老么),父母婚姻狀況(父母分居、離婚或再婚者),同住之家人(只與父親同住),學業成績(低落)等因素,及社經地位(低落)等因素,是「有」偏差行為和「無」偏差行為青少年最大之差異所在。 2.以少年輔育院和一般國中學生為對象進行預試(N=227)和正式施測(N=433)的資料進行多次區辨分析及逐步選項之統計分析結果,充分支持背景因素加上生活滿意度(學校生活、家庭生活、社會生活、職業意識),認知人格特質(自我中心、錯誤標示、做最壞打算、歸咎他人),和偏差行為之相關生活經驗(逃學、逃家、出入不良場所、其它自我報告偏差行為、懲戒記錄、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偏差行為朋友人數)可以共同正確的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命中率為97.34%)。本研究據此十三個區辨變項(認知人格特質只取總分)而形成「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見附錄七)。 3.「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在編製過程中經過預試後的修訂及正式施測後的三次區辨分析及二次逐步選項後,由以上十三個區辨變項再精簡成六個變項,即逃學、逃家、背景因素(總分),社會生活滿意度、學校生活滿意度及職業意識。雖然這六個變項相對於其它高 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其代表性有待進一步研究,但其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之預測力並不亞於上述之十三個變項之區別函數(命中率為98.41%)。故本研究據而形成「高危險青少年簡易甄別量表」(見附錄八)。 五、「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具有合理的信度和效度 本研究在「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預試階段,以專家內容效度考驗其題項內容及組織呈現的適切性與代表性,結果尚稱理想。在根據專家意見修訂量表內容並進行正式施測後,本研究以內容包括十三個區辨變項為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的「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 」進行信度及效度的分析(N=433)。結果顯示各分量表有普通到相當理想程度的內在一致性信度,自我思考方式量表也有中上的再測信度,可見本量表是相當可靠及穩定。由於本研究採取實徵式量表編製方式,在效度考驗方面不以是否符合某個理論架構為主,故不適合以因素分析考驗本量表的建構效度。因此,本量表之效度分析主要在考驗各分量表是否適合其所欲測量的概念。如此,本研究以同時效標關聯效度及團體差異建構效度考驗幾個分量表的結果,和各分量表的內在一致性信度都一致支持「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的效度。 六、「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表」分數之解釋有客觀的依據 雖然本甄別量表已經具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本研究為增加量表的可靠性及解釋上的客觀程度,乃以區間估計來控制本研究的抽樣誤差,所採取的信賴水準為.95(及.99)。本研究並根據「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各分量表之信度與測量標準誤,以百分位數帶側面圖顯示全體樣本(N=433)在各分量表的得分情形。雖然,本研究範圍不包括以嚴謹抽樣為根基的量表常模之建立與量表之標準化,但以上區間估計的結果和百分位數帶側面圖的呈現已為「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分數的解釋和運用建立了更客觀的依據。 七、本節綜合討論 本研究在高危險群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之客觀文化特質及主觀文化心態差異情形的研究發現,印證了文化支配行為,行為也促成文化之說(Pedersen,1994;Sue,Ivey & Pedersen,1996);同時也提供了本研究對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共同危險因子的了解、分析和歸納的主要依據。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在其客觀文化特質,主觀文化心態和生活經驗上除了有相當顯著的差異情形外,也有「異中有同」及「同中有異」之處。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普遍來說,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的生活滿意度皆低於重要性。他們一致地認為在四種生活內容中以家庭生活最為重要。就生活內容滿意度和重要性之落差而言,他們在學業成績、校園安全、家人溝通方式、社會大眾守法精神、社會治安及終身事業規劃方面也有同樣的需求,這些青少年在價值觀的排序上一致以快樂、健康、家庭、及友誼最為重要。另外,高危險群青少年在其自身、家人及朋友的偏差行為生活經驗中,出現最頻繁的偏差行為表現是抽菸、喝酒和賭博,這點也十分值得注意。多次區辨分析的結果,顯示了本研究所編製的「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具有相正確及顯著的區辨力。從兩次的向度刪減結果,本研究產生了一個以十三個區辨變項為內容的「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及另一個以六個區辨變項為主的「高危險群青少年簡易甄別量表」。大體上來說,「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具有合理的信度和效度,但以區間估計來控制本研究之抽樣誤差以了解樣本之代表性,和呈現各分量表之測量標準誤及百分位數帶側面圖為量表分數的解釋提供了客觀及可靠的依據。 第三節 建 議 在本節中,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結果、結論及相關文獻,提出本研究在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上的應用及對將來研究之建議,以供相關領域之工作者做為參考。 一、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上的應用 (一)瞭解青少年文化心態特質和行為關聯之複雜性,以建立多元化的輔導策略 在當今急速變遷中的社會文化環境裡,家庭社會結構趨向多元化,青少年的因應方式也隨之而多元化。因此,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定義也因而變得困難和混淆,常常要視青少年所身處的立即環境和時代而有機動性(dynamic)和相對性(relative)的再定義。然而從文化支配行為,行為又趨使文化的角度來看,高危險群青少年不只是被動地受到其客觀文化環境因素所影響而產生不良適應行為的客體,也是依其主觀的認知和期許而主動地以行為塑造文化、生活經驗的主體。 輔導工作者必須超越對高危險群青少年及高危險行為成因的刻版印象及單純的因果邏輯之思考方式。根據文獻探討和本研究結果,沒有一個單一的因素可以解釋某一高危險行為的成因,又在不同的高危險行為中有重複、連鎖的特性。不同的高危險行為可能由不同的危險因素所形成,但同樣的危險因素也可能造成不同的高危險行為。因此,輔導工作者必須能兼顧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的一致性和特殊性,而不受限於一定模式的輔導理念和技巧。因為青少年之高危險行為成因與效應不易界定,其行為模式多樣而又互相關聯。輔導工作者為因應高危險行為之多元化與複雜之關聯,必須以多元的輔導目標與策略,及時辨識高危險群青少年,減低促發高危險行為的危險因素。因此,高危險群青少年之輔導策略不但包括個別化的、直接的輔導,也包括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家庭、學校及社區等體系的,間接的預防或治療措施。輔導的內容從社會、生活技能的培養,人際溝通,認知再造,情緒管理,行為改變到壓力調適或問題解決,範疇甚廣,而輔導的方式則不拘於傳統個人輔導,還包括同儕輔導、班級輔導、學校相關課程之教學、課外活動、社區活動、家庭諮商,甚至媒體節目製作與宣導等。 (二)運用共同危險因子的概念,增進早期發覺及診斷危險癥兆與評估高危險行為的能力 掌握不同行為類型的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在文化心態及生活經驗上的差異,有助於輔導工作者分析與歸納影響高危險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這些共同危險因子便是輔導工作人員藉以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的重要依據。本研究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在某些社會背景變項上人數顯著多過於一般學校學生:如性別為男生,父母分居、離婚或再婚,只與父親同住、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低落等。但在甄別量表的編製過程中,本研究發現若只以這些社會背景因素並不能有效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在加入生活滿意度、認知人格特質和生活經驗等變項之後,本研究在區辨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命中率則大幅提昇。由此可見,若以單一因素來揣測高危險行為之成因,容易流於刻板印象及不夠客觀的判斷(舉例來說,一般常聽到的以下說法﹕「單親或父母離婚家庭的孩子容易有問題行為的發生」,若根據共同危險因子的概念,一個專業輔導人員可能會有比較客觀的敘述和評估:「這些單親孩子若只與父親同住,且家庭經濟不好,再加上交友不慎及學校表現差,恐怕遲早會有問題行為出現」)。 本研究在比較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在客觀文化特質(社會系統背景變項),主觀文化心態(生活滿意度、價值觀,認知人格特質),和生活經驗的差異情形之研究結果,提供了「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編製的實證基礎。甄別量表的編製也可提供青少年輔導工作者一個有效且可靠的依據,以早期評估與診斷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偏差行為。依據本研究結果,輔導專業人員可使用「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進行青少年團體的評估及分析,或個人較深入的了解與診斷。非專業或半專業(semiprofessional)輔導人員則可運用量表內容做為一般工作常識,提高對青少年問題行為發展的警覺性,必要時做為轉介的參考依據。基於青少年高危險行為類型的關聯性和複雜性,共同危險因子的概念有助於輔導工作者對青少年問題行為成因的共識,也提供了一個客觀的偏差行為診斷依據。 (三)提供適合高危險群青少年需求的輔導策略 本研究結果顯示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青少年在客觀,主觀文化特質及生活經驗是異中有同,同中有異。如前文所述,顧及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的一致性和特殊性,是輔導策略多元化的一環。輔導工作人員必須培養在諸多高危險行為危險因素中進行交叉檢視( intersectional examination)的能力,以察覺高危險群青少年的需求,並運用創意尋求及 設計相關的輔導策略。以下以幾個和本研究發現相關的例子試加以說明。 例如,本研究中發現「社經地位低落」在多項偏差行為中皆是一個危險因子(即共同危險因子)。但「高社經地位」卻只出現於輟學想法的危險因子之中(即特殊危險因子)。那麼在處理輟學問題時,輔導人員便要留意其特殊性,不能刻板地誤以為只有低社經地位的青少 年才會有輟學的想法。又如,「家庭」在高危險群青少年心目中的影響和重要性在本研究中 相當突顯。首先是父母婚姻狀況,家人同住情形,家人偏差行為程度和青少年是否有高危險行為有顯著的關係,再者,家庭生活在高危險群青少年的重要性及價值觀裡都居第一重要之地位。那麼,在處理青少年的問題行為時,一個輔導人員便不能只注重行為改變,還要能進行價會值澄清,與父母諮詢,以及處理因家庭生活重要性與滿意度間有落差而引起的情緒反應與失落等。一個輔導人員也應能理解一個不滿家庭經濟狀況的青少年會選擇財富、權勢之類的價值觀,而有異於一般青少年較注重道德和學問等價值觀)。因此,如果這青少年有偷、賭、搶之偏差行為,那麼輔導人員的工作重點恐不僅在於杜絕其偏差行為。最後,以偏差行為類型為例,本研究發現高危險群青少年最常從朋友及家人看到的偏差行為是抽菸、喝酒與賭博,而抽菸、喝酒也是這些青少年最容易嘗試的偏差行為。當我們對高危險群青少年其它更嚴重的高危險行為(飆車、暴力、自傷等)感到束手無策時,或許輔導策略可以再回到成人社會習以為常的抽菸和喝酒行為如何影響青少年:一個簡單但卻困難的課題。但目的在於斷絕青少年從嘗試煙酒而衍生出其它更嚴重之偏差行為。 無論是在學校或社區的情境,輔導工作人員必須能針對高危險群青少年的需求而設計或選擇相關之輔導課程進行訓練。對於高危險群青少年的反社會行為而言,如「憤怒情緒管理和社會技能訓練課程」(見表2-6-3)或「青少年挫折容忍力工作坊」(台灣省教育廳高中輔導工作輔導團,1996)便是現成的課程實例。 (四)學校應強化以家庭教育和生涯發展為重點的一級預防工作 國內外有關高危險青少年輔導的文獻一致地認為學生生活對青少年而言是初級與次級預防高危險行為的重要場所。為防患一些可預知的高危險行為之發生,學校應主動規劃並執行相關輔導策略或措施。初級預防工作的例子很多,譬如宣導未婚懷孕的後果,反毒的宣導等。如同前文所提及,本研究發現家庭對高危險群青少年影響最大,而高危險群青少年也認為家庭生活最為重要。他們認為重要但卻不滿於家庭經濟狀況,與家人共處的時間及家人的溝通方式。學校有責任透過親職教育,培養增進父母對危險因子的認識和對高危險行為的早期覺察及防治之道。父母在減少不良角色示範,教導青少年因應環境的影響(如同儕壓力),或為青少年重新安排一個新的外在生活環境上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 再者,本研究在分析高危險群青少年和一般學校學生的職業意識(即未來工作生活的準備)時,發現他們共同覺得重要卻不滿的是「為自己終身事業做規劃」。一般學校學生較不 滿於安排未來工作之自主權或目前學科對將來工作的助益。但高危險青少年則在了解就業 必備條件或如何獲得升學資訊方面不滿。這些發現可以做為學校初級預防工作時以生涯發 展為重點的依據。學校應能夠藉生涯輔導以縮短學校課程和末來工作生活間距離,幫助高 危險群青少年取得做生涯規劃所必備的資訊及自我評估及抉擇的能力。 (五)結合家庭、學校、社區資源,建立可行的輔導網路 輔導高危險群青少年的策略包含微觀的,以個人為主的輔導,也須要以宏觀的,以系統經營或改造為主的輔導策略。高危險行為之相關與重複之特性,和共同危險因子的存在,使得高危險群青少年的輔導策略必須多元化。Dryfoos (1990)將高危險行為的前置(危險)因素分成背景的、個人的、家庭的和社區的,並針對這些前置因素提出相對的輔導策略(如表5-3-1),正可說明輔導網絡所應包含的內涵。 表5-3-1 預防高危險行為的策略之主要架構 ─────────────────────────── 前置因素 成功的策略 ─────────────────────────── 背景 年紀(太早開始高危險行為) 及早處理 個人 對教育的低期待 學校重新組織經驗或教育 學業成績 基本知能補強 一般行為 緊密、個別的關心 同儕影響 個人社會技能 同儕參與 家庭 父母角色,聯繫 父母,或父母替代者之參 與 社區 鄰居社區品質 社區規劃 提供全方位的醫療、社會 服務(學校或社區機構) 學校品質 學校重新組織 ─────────────────────────── 正如青少年所接觸和經驗的危險因子在不同高危險行為中有其關聯性,高危險群青少年問題的解決之道勢必要多管齊下,由家庭、學校和社區共同參與。輔導工作人員除了能早期辨識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外,還必需熟悉和青少年相關的社區資源和人力資源,隨時協調相關輔導機構,以備轉介諮詢之用。在人力資源方面,輔導人員對於影響高危險群青少年甚鉅的家人(父母)和同儕必需能協助其在重新界定角色之後,利用義工或同儕組織以增加這些青少年的心理或社會支持。 很重要地,義工或同儕(如認輔老師)能提供一個負責的角色形象,並實際密切關心高危險群青少年的需求;如此,輔導工作人員的角色便在於能發揮領導作用及全方位的組織能力規劃並建立可行的輔導網絡。一個完備健全的輔導網絡(如輟學或逃學青少年的通報系統) 不但能協助辨識處理追蹤高危險群青少年,也能提供輔導人員具體支持,以減低因無法處理高危險行為的挫折或倦怠感。 (六)建立正確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績效評量指標 績效評量(accountability)在輔導或其它以助人歷程(helping process)為主的專業,本來就很難建立客觀的標準。輔導工作者經常以青少年的危險行為是否有改變或消弱做為輔導績效評量的標準。再加上「高危險」的定義仍不明確,輔導成果便更加難以呈現。輔導工作者除了在評估、診斷、及處理高危險群青少年之外,應該還要能根據其問題行為,探討評估青少年的需求,建立輔導目標,規劃執行輔導策略,以及呈現輔導結果。其中需求的評估目標訂定,輔導策略規劃執行的部份可以用來做為「歷程」的績效評量(process evaluation)指標。可能包括的評量內涵有計劃和實際工作情形的差距,是否達成原來的工作目標,任何輔導工作的困難與修正。一般輔導結果則可配對工作目標,做為「結果」評量(product evaluation)的指標。可能包括的評量內涵則如表2-6-4,以目標達成的程度以量或質的方式分析輔導的優點或缺點,並為未來輔導工作方向與改進之處提供建議(Isaac & Michael,1987)。 本研究所編製的「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可以用為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歷程」和「結果」績效評量的依據。此甄別量表除了用在辨識高危險群青少年以外,也可用為擬定輔導重點目標的參考。例如,「價值觀量表」的測驗結果有助於類似價值澄清(value clarification)的輔導活動。「生活內容重要性及滿意度」之落差可提供輔導工作者進行衝突化解具體的素材,又「自我思考方式量表」的測驗結果可以幫助輔導工作者考量是否採用類似表2-6-3之社會技能訓練與情緒管理之課程,為高危險群青少年進行短期課程之訓練。在「結果」績效評量方面,輔導工作者可藉「高危險群青少年甄別量表」建立地區性的青少年高危險行為流行率(prevalence rate)。在實施高危險群青少年輔導策略一段時間後,輔導人員可以階段性的檢視不同類型危險行為之增高或降低,以做為整體輔導工作績效及後續 輔導策略規劃之依據。 二、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研究方向 1.本研究著重於找出導致不同的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共同危險因子,亦即在探討具有何種特質的青少年比較可能會表現出高危險行為。但是,共同危險因子只能區辨或預測高危險行為產生的可能性,卻無法成為可預知偏差行為類型的依據,因為,不同的偏差行為背後可能有不同的成因。因此,未來的研究方向,可從建構造成不同的偏差行為類型之特殊危險因子著手,其研究結果將有助於我們在高危險群青少年當中,進一步依據某些特殊徵兆而正確預測某種特定偏差行為類型產生之可能性。 2.本研究以事後回溯的方式區辨分析受試者所自陳的偏差行為。但受試者之組別之劃分(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及一般學校學生)乃在本研究之前便存在的自然分組。以事後蒐集的資料(after the facts)進行區辨分析的研究,結果是為敘述性區辨分析(descriptive discriminant analysis)。雖然根據Silva & Stam(1994),因預測性區辨分析(prescriptive discriminant analysis)之統計分析方法尚未成熟,故敘述性區辨分析的結果可以做為預測性(prescriptive)的用途,本研究結果實際上並不能夠稱為以危險因子「預測」青少年之行為。故未來的研究方向可著重於根據危險因子進行區辨分析之後,對於被辨識為高危險群的青少年,再繼續加以追蹤研究,以確定其是否真的有表現偏差行為。 3.綜觀目前國內有關高危險群青少年之相關文獻,多以探討青少年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成因與防治為主。未來的研究方向亟需以某些為主,探討不同地區之高危險群青少年流行率(prevalence rate),以提供輔導工作者更進一步辨識尚未犯罪但有優先需要接受輔導的青少年,進而建立輔導目標與策略,以做為尋求資源之客觀依據,並及時阻止或減少高危險行為之發生或後果。 (二)研究方法 1.綜合量的和質的研究法:本研究強調以青少年為本位暸解其主客觀文化特質及其特殊生活經驗,但問卷調查法以事先設計好的向度和題目,去探討青少年之心態內涵是有其先天上的限制,因為這樣的研究方法多半還是以研究者之參考架構(frame of reference)為本位。另外,問卷調查法所得的研究結果亦無法進行因果推論,例如,有輟學的想法的受試者中,高社經地位者較多,可能的原因包括壓力太大、缺乏安排自己生涯的自主權等,但是,根據目前的研究結果並無法得知其背後的真正原因為何。因此,將來的研究可以考量綜合量和質的研究方法,一方面繼續為高危險行為共同危險因子的預測性區辨力建立更多的實證基礎,另一方面藉由質的研究方法,如人種誌(Ethnographic)的參與、觀察或晤談,以深入探討高危險群青少年的成長發展過程,以及主觀的知覺與情緒經驗,再予以歸納分析危險因子與行為形成之間的聯結。 2.縱貫式研究:本研究目前以危險因子區辨分析青少年的行為類型(一般或偏差),在研究方法上是較偏重於描述性的分析,而較缺乏聯結危險因子和實際偏差行為這方面的實証性。為彌補此一缺點,未來的研究方法可採取縱貫式的研究,如以追蹤調查同一群高危險群青少年在不同發展階段的行為發展與改變,或同時選取不同年齡層的青少年為研究對象,探討其各階段的行為發展,或以過去行為改變之模式來預測未來的發展狀況。 (三)研究對象 在本研究中,為配合區辨分析的基本假設,因此,選擇了兩群有明顯差異的受試者為樣本,以確定兩組樣本的異質性,但也因而無法做到完全隨機抽樣。未來的研究除了在抽樣方式上採取分層隨機抽樣之外,亦需擴大抽樣的層面,例如,加入有偏差行為的女性樣本以及一般學校內被認為是較可能會有行為問題者等,而研究對象的年齡層可由本研究中的國中生擴大到國小學生及高中高職學生。 (四)研究變項 在本研究中所探討的社會系統背景變項(包括性別、排行、父母婚姻狀況、同住的家人、學業成績、及社經地位等)是否足以代表青少年的客觀文化特質,以及本研究之主觀文化的內容(包括生活內容的重要性與滿意度、價值觀、個人生活經驗等)是否足以涵蓋青少年的主觀文化特質,雖然有專家內容效度的支持,但仍有待更多理論的建立和支持。有鑑於此,未來的研究除了對於上述變項的代表性再加以驗證之外,亦可繼續探討新的相關變項。其次,由於所謂高危險行為的定義隨著時代及文化社會環境的變遷而不斷在改變,因此,進行此一類型的相關研究時,研究結果的推論程度並非唯一的重點,在未來的研究中,隨著定義的改變而加入新的相關變項是一必然的趨勢。 (五)甄別量表之未來發展 1.計分方式:同樣是導致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危險因子,相較之下某些因素會有較高的影響力,例如,導致青少年暴力行為的各種因素中,可能學業成績這項因素的影響程度就不如父母管教方式所造成的影響。因此,若是假設甄別量表中每一個題項的比重都相同,而給予同等的分數,似乎是不夠精確。因此,本量表未來必須根據不同危險因子所佔的比重而發展出適當的加權計分方式。 2.建立常模與量表之標準化:在量表的內容與計分方式完成之後,未來必需分別針對不同的地區、不同性別、不同的年齡層、不同偏差行為程度的青少年進行施測,以建立各種地區性及全國性的常模。另外,量表必須標準化,如此,當相關領域的工作者在使用這個量表時,可直接將施測對象的原始分數對照量表的常模,而能夠賦予量表的得分更正確的解釋和意義。 參 考 書 目 一、中文部份 王文科(民83):質的教育研究法。台北:師大書苑有限公司。 王沂釗(民83)﹕家庭結構、家庭關係與青少年生活適應之分析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 導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王淑女(民84)﹕家庭暴力對青少年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犯罪學期刊,創刊號,(pp.125-150),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王淑敏(民79)﹕國中學生逃學問題形成原因與輔導策略之探討。測驗與輔導,102,2024-2045頁。 王睿霞(民83)﹕父母婚姻衝突對兒童生活適應之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王鍾和(民84)﹕家庭結構、父母管教方式、子女滿意與青少年行為表現。台北﹕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方慧民、吳英璋(民76)﹕離婚因素、親子關係、及學童之適應。中華心理衛生學刊,3(1),149-167頁。 尹慶春(民85)﹕校園暴力防治對策與措施。台灣省執行加強防制校園暴力措施省政業務研討會實錄(二十三),209-230頁。台灣省政府。 台灣省教育廳高中輔導工作輔導團(民85):青少年挫折容忍力工作坊手冊。 朱瑞玲、楊國樞(民67)﹕家庭與社區環境對國中學生問題行為的影響。見文崇一、李亦園、楊國樞(主編)﹕社會變遷中的青少年問題研討會論文專集。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專刊之二十四。 呂民璿(民78):青少年之價值觀念,載於呂民璿著「青少年社會參與及社會適應」,131-157頁。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李坤崇(民75)﹕我國大學生心理需求之評量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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